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察办法的通知鲁煤监监察201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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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鲁煤监监察〔2019〕49号机关各处室、各监察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2019年8月19日,《山东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察办法》已经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监察办法的通知》(鲁煤监安监﹝2016﹞40号)同时废止。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8月23日-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推动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管理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9〕26号)等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及其上级公司(统称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察。第三条督促煤矿企业和煤矿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第四条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的责任范围,要按照《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指导)》,本着“职责不漏项,事事有人管”的原则,结合岗位设置情况和本单位特点在不删减清单内容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增加和细化安全职责,并依法依规及时修改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纳入监察执法计划,对煤矿企业开展主体责任监察。-3-第六条主体责任监察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相当的原则。第七条聚焦煤矿主要负责人和煤矿上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将“关键少数”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追责问责应当查清相关人员应负的责任,依法提出处理建议。第二章检查内容和方式第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开展安全生产责任监察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2.配备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情况;3.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情况;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置防突机构和建立专业防突队伍情况;5.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人员情况;6.冲击地压矿井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以及设立-4-专门防冲机构、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队伍情况。(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1.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情况;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适用性及落实情况,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情况。(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1.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覆盖本企业所有层级、所有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情况;2.安全生产责任制符合企业自身实际,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及时进行修订情况;3.对安全责任落实的监督考核情况,各层级、各岗位安全责任的落实,是否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情况。(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建立和落实1.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情况;2.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五)安全培训制度建立和落实1.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其上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条-5-件情况,是否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制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方案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到全员明责、知责情况;3.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及如实记录教育培训等情况。(六)安全风险辨识管控1.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实施瓦斯抽采及综合防突措施,落实瓦斯管理制度情况;2.开展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开采冲击地压煤层严格落实综合性防冲措施情况;3.开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和致灾因素普查,查清承压水体和老空积水情况,落实探放水措施,留设防隔水煤柱情况;4.开展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及落实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的情况。(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1.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2.隐患排查治理中自检自改,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情况;3.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4.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情-6-况。(八)承包或者托管安全管理1.煤矿违规承包或者托管情况,是否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2.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的煤矿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再次转包或者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情况;3.签订专门承包或者托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承包合同、托管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4.对承包或者托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考核,及督促整改隐患和问题情况;5.委托方保证必须的安全资金投入情况。(九)应急管理主体责任落实1.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演练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情况;2.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情况;3.赋予调度员、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等重大险情紧急撤人权力的情况。(十)煤矿上级公司履职情况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2.控股公司对所属煤矿实现“真控股”情况;3.建立技术管理体系,落实对所属煤矿的技术管理职责情况;-7-4.对所属煤矿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责任情况;5.推进所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6.超能力下达或者变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情况。第九条主体责任监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听取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工作汇报;(二)查阅有关责任制制定、落实方面的文件、档案、证书、合格证明、报告、相关鉴定、会议和工作记录台账等资料;(三)现场检查;(四)与被检查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干部职工进行座谈谈话,询问有关人员;(五)组织考试,抽查实操能力等情况;(六)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并根据反映情况开展针对性检查;(七)其他方式。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条开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察应当按照监察执法程序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依法查处煤矿企业有关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8-第十一条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处理处罚外,同时开展责任倒查,依法对责任人员问责追责。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第十二条存在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参照《山东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需要进行通报、约谈、警告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问题线索,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企业纪委处理,受处分人员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统一移交其共同的上级部门处理。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移送有关问题线索时应附有行政执法证据和相关说明等材料。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问题线索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安全生产行-9-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鲁应急发〔2019〕43号)等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或纪检监察机关。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煤矿上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煤矿矿长予以约谈,限期整改:1.发布的指示、命令、作业规程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2.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4.未按规定执行现场带班制度的;5.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第十七条发现《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所列重大事故隐患之一的,查清煤矿上级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煤矿上级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部门主要负责人、煤矿分管副矿长(或总工程师)、煤矿分管副总工程师等有关人员的应负的责任,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办理;情节较重,同时存在2条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对煤矿上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煤矿矿长予以约谈,并移交有关部门办理;排查出的重-10-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应查清煤矿上级公司分管负责人应负的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办理。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查清煤矿上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煤矿上级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煤矿上级公司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煤矿矿长、煤矿分管负责人等人员应负的责任,有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倒卖、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5.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的煤矿,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煤矿上级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煤矿矿长予以约谈,查清煤矿上级公司和煤矿分管负责人应负的责任,有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1.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的;-11-2.提供虚假情况(不包括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3.隐瞒存在其他一般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煤矿矿长和有关分管人员予以约谈,有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二十一条存在其他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煤矿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五章工作要求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定期通报安全监察情况时要包含对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追究情况。煤矿及其上级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规定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及时对有关情况予以曝光。第二十三条建立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档案,将个人处理处罚和追责问责等情况记入档案,并及时向负责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部门进行通报。第二十四条对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共性问题和突出-12-问题,要及时向有关地方党委、政府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并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自然资源主管、公安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通报。第二十五条机关有关处室、各监察分局要定期汇总分析,每月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含附表)。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察情况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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