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培训管理,规范安全培训工作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总体原则】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2-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安全培训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制,完善安全培训工作制度,保障安全培训投入,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作,通过学历教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变招工为招生、师带徒等措施,实现从业人员队伍专业化。第五条【培训单位职责】自主开展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条件,开展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和课程设计,规范培训过程管理,强化教师队伍素质建设,组织实施培训质量评估,提高安全培训质量。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VR等新技术开展安全培训。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与考试点基本条件第六条【培训机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应当符合《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等有关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3-(一)从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至少有3名专职安全培训教师,根据专业领域或者作业类别领域合理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鼓励培训机构配备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培训工作;(二)培训教室应当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公共面积不低于教室使用面积的10%;培训教室无安全隐患,干净整洁,采光、通风好,配备投影仪、投影屏幕、计算机、白板、音响及互联网等设施设备;设置具有远程实时传输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三)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具备与所培训作业类别相适应的实训设施、设备、场地等条件;(四)采用远程安全培训的,在培训前应当按规定向省级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安全培训的教师、教材、档案生成及学时认定等情况;(五)教学、办公、后勤保障等场所应当符合消防要求。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第七条【培训机构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的,应当建立并落实下列有关安全培训制度:(一)安全培训岗位责任制度;(二)培训需求调研制度;-4-(三)培训策划设计制度;(四)学员管理制度;(五)教学管理制度;(六)教师管理制度;(七)培训过程控制制度;(八)档案管理制度;(九)经费管理制度;(十)后勤保障制度;(十一)其他应当健全落实的制度。其中(一)(四)(五)(六)(八)款应当悬挂在适当位置。第八条【培训机构条件报告】从事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书面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书面报告相关内容的现场核查,并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第九条【考试点考场设置】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安排、总量控制、高效便民、布局合理的原则,设置安全生产考试点。考试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有关标准,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在考场入口处设置具备网络链接功能的人脸、身份-5-证等识别阅读器,并至少配备一台备用设备;(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场设置独立、具有远程实时传输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足够的存储设备保存视频影像资料;(三)理论考场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6平方米,公共面积不低于教室使用面积的10%;应当部署相对独立的考试局域网,配备不少于60台计算机,应当按主控台在机房正前方,考生用机面向主控台的横排式格局进行布置,新建、改建的考场采用单排单列方式布置,各考位之间应当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四)实际操作考场必须配置与考核工种相适应的实物操作、仿真模拟操作等考试设备,各考位之间应当设置充足的安全距离。(五)考试、办公等场所应当符合消防要求。第十条【考试点制度】考试点应当建立并落实下列有关考试考核制度,并悬挂在适当位置。(一)考试点职责;(二)考务人员(监考、考评员、技术保障人员、工作人员等)职责;(三)考试实施程序;(四)理论考试考场规则;(五)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考场规则;(六)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6-(七)考试系统及设备管理制度;(八)考试档案管理制度;(九)其他应当健全落实的制度。第十一条【考试点审批】申请考试点和新增考试项目的单位,应当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安全生产考试点申请表;(二)安全生产考试点自查自评表;(三)考试点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四)制度建设情况;(五)办公及考试场所建设情况;(六)计算机考场基本配置情况;(七)实际操作考试考场基本配置情况。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采取委托市级审核或组织人员核查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的考试点建设情况进行验收,符合要求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予以公告。第十二条【职业教育考试点】支持一批职业院校申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点,方便在校学生考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十三条【培训实施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并与委托方签订培训协议,-7-明确安全培训的对象、目标、形式、内容、学时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四条【企业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或明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建立并落实下列安全培训制度:(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责任制度;(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四)师带徒实习教育制度;(五)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六)安全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制度;(七)安全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考评制度;(八)其他应当健全落实的制度。第十五条【主负安管知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十六条【煤矿主负安管人员学历和工作经历要求】煤矿企业总经理、矿长,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通风矿长助理必须具备国民教育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8-相关工作经历。煤矿企业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或矿长的,要具备上述学历和相关工作经历要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负责人必须具备国民教育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第十七条【危化品分管负责人学历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分管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带有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学历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煤矿防突作业人员具有3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9-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除前款规定外,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后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对新上岗人员、转岗人员、重新上岗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第二十条【班组长安全培训】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班组长的培训大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培训由上一级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七新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学时,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再培训,重点突出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内容,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第二十二条【师带徒】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师傅带徒弟制度。矿山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并符合要求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10-第二十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取证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符合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负责考核发证工作的应急管理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但不得受聘于注册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执业。第二十四条【学历提升教育】从事煤矿从业人员一年制学历提升校企合作办学的教育机构,应当将办学资质、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报送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将毕业取证人员情况报送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所属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教育机构应当严格落实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培养方案以及理论教学、岗位技能训练和顶岗实习教学计划确定的时间和内容,确保培养质量。第二十五条【培训报告】从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应当在开班前3个工作日,将培训计划报送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培训计划包括培训人员类型、岗位(工种)名称以及培训时间、地点、教学内容、课时、授课教师等内容。开班次日报送人员信息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培训过程进行抽查督查。第二十六条【培训资源建设】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培育和命名一批培训考试示范基地,鼓励建设现代实操、情景模拟和体验式培训考试基地。-11-省级、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师资库,择优选聘教师,加强动态管理,实现资源共享。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定期组织精品课程、优质教材、视频教学资料等评选活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网络培训标准、平台和学习管理机制,逐步实现理论培训以网上培训为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选择省级示范教育培训基地实施安全培训,安全培训应当优先选用师资库中的教师和推荐的优质教材,积极推行网络培训。第二十七条【培训经费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比例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市场化、行业自律标准确定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