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7)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为了切实搞好试点工作,积累总结经验,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和推动山西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出发,认真贯彻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精神,统筹研究推进管理体制、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环境治理、煤矿转产和煤炭城市转型等各项工作,建立职责明确、相互协调、务实高效的行业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培育具有活力、依法经营、承担经济和社会责任的市场主体,形成节约、合理的资源开发机制,构建不欠新账、渐还旧账的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立煤炭企业转产、煤炭城市转型发展援助机制,促进山西煤炭工业尽快步入资源回采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为推进全国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经验。试点工作应坚持的原则:——立足山西,着眼全局。试点工作要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将当前利益与长期发展相结合;立足山西,着眼全国,既要推动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更要确保国家能源安全。——统筹考虑,周密安排。统筹考虑管理体制、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环境治理、煤矿转产和煤炭城市转型等各个方面;统筹推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与其他配套工作。——积极稳妥,把握节奏。统筹考虑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逐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相关改革,确保煤炭价格保持平稳和煤炭企业健康运行。——突出重点,区别对待。要重点培育市场主体,着重解决生态环境破坏、资源浪费、枯竭煤矿转产、煤炭城市转型等突出问题,其中对于煤炭开采造成的新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应区别对待,在不欠新账的同时,逐步消化历史欠账;对于不同煤种、不同类型的煤矿应区别对待。二、政策措施(一)加强煤炭行业宏观管理进一步理顺健全煤炭行业管理体制。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科学确定职能,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具体的机构调整、职能配置及编制核定等事宜,由省编委专题研究审定。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履行国家监察的职能。加强煤炭行业宏观调控。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全省“十一五”煤炭发展规划,山西省要率先实行煤炭生产总量控制,并建议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强化煤炭总量调控。省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国家煤炭行业宏观调控,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国家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十一五”规划,统筹国内外各种因素,合理确定山西煤炭产量等中长期规划目标;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山西省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指导和规范全省煤炭资源的保护、勘查、开采和审批管理。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和实施山西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对煤炭行业的具体调控,优化资源配置和煤炭开发布局,确保煤炭总量平衡和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煤炭行业准入标准。资源整合后的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新建矿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60万吨/年,矿井采区回采率不低于国家标准。对于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不再办理增层、扩界手续;对于矿区布局不合理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手续。年产量30万吨以上煤矿的矿长,以及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30万吨以下煤矿至少配备3名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领导职务。改革完善煤炭运销体制。在提高煤炭生产集中度的同时,要注重提高煤炭销售集中度,尤其要提高地方中小煤矿的销售集中度,避免无序竞争带来的利益流失,真正变资源优势为生产优势和经济优势,提高全省煤炭整体效益。以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统筹煤炭企业改革、地方煤炭运销体制改革、培育煤炭交易市场、建立煤炭交易中心等相关工作。(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是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完善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企业安全责任体系。涉煤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煤矿乃至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监督、监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强制实行煤炭工伤保险,将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煤矿安全形势,提出安全生产任务;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制定安全工作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协调联合执法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二是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对全省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条件等进行联合检查,促进安全责任落实到位。三是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对煤炭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检查中发现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划分由相关部门查处的,要及时书面移送各部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核实并查处,确保执法到位,形成强大合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加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和资质管理,煤矿井下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做到持证上岗;从事瓦斯检查、井下爆破、安全检查、主提升机操作、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煤矿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应经过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全员培训的日常监管,建立全员培训管理制度,确保全员培训的落实;加强安全专业学历教育,着力培养安全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安全专业技能的管理人才;依托现有国有重点煤矿科技资源,建立面向中小煤矿的区域性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改善回采工作面支护条件,提高采煤机械化水平;改善安全技术装备,加大安全投入,重点加大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设备设施和瓦斯治理的投入;实现省、市、县、矿四级联网;鼓励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对达到一级标准的企业,减缴核定风险抵押金额度的30%,并优先进行验收或免检。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煤矿招工登记和备案制度,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煤矿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煤矿招用的职工必须按照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做好就业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或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制定并实施煤矿井下工人艰苦岗位津贴标准。(三)深化煤炭企业改革加快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同时,同步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确保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将国有煤炭企业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公安等单位,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实行一次性、成建制分离;将企业办医疗机构、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有关规定办理,加快分离。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主要通过地方分成的有偿出让地方煤矿过去无偿获得资源的矿业权价款和征收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解决。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依托三大煤炭基地建设,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本化和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坚持“一个规划矿区由一个开发主体开发,一个开发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的原则,加强煤炭行业横向、纵向联合,实施资产重组和企业并购、托管,积极引导和鼓励煤炭企业以资产化管理、股份制改造、集团化重组的方式,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大型国有重点煤矿采取收购、兼并、控股、托管多种形式整合地方国有、乡镇煤矿,促使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大型煤炭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型煤矿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在全省形成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山西焦煤集团公司2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平朔公司6个3000~5000万吨级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同时,集团内部要优化组织结构,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规范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中小型煤矿股份制改造。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中小煤矿股份制改造。有条件的市县要以所在区域内市县营骨干矿井为龙头,通过资源整合,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型煤矿进行重组,组建千万吨级以上的煤炭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提高煤矿管理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到“十一五”末,全省煤矿个数控制在2500个以内。(四)推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有偿使用强化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和矿业权管理。加强煤田地质勘探工作,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编制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和三大煤炭基地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省发展改革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制定优质主焦煤及其他稀缺煤炭资源开发保护管理办法,推进其保护性和集约型开发。强化煤炭资源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规范煤炭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及审批管理。加强煤炭矿业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加快完成全省12个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报批工作。组织开展其余煤炭矿产地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审批工作。凡新设置煤炭矿业权,一律根据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凡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设置新的煤炭矿业权。除规定情形外,新设立的煤炭矿业权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不再设置由社会投资的普查程度及以下的探矿权,已经取得的要按期提交普查报告,逾期不提交的不再受理探矿权延续登记申请。完善国家规划矿区矿产督察员制度。全面推行煤炭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对新设立的煤炭矿业权,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一律实行有偿出让。对国有地方煤矿、非国有煤矿现已无偿取得的矿业权,要结合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在2008年年底以前全部实现有偿使用。新设立的矿业权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的,以评估机构按照矿业权价款评估标准所评估的结果为依据,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价款比照同类条件下的市场价确定,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协议出让工作。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对其现有矿井周边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受让权。煤炭探矿权价款以国土资源部规定为依据进行评估,采取货币缴纳方式,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煤炭采矿权价款以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为依据进行评估,具体出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煤炭品种、质量、煤田赋存、矿山区位等进行调整。新设煤炭采矿权价款采取货币缴纳方式,新设煤炭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煤炭矿业权价款按照管理权限,原则上由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征收,但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煤矿的采矿权价款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收,市营国有(含市管)煤矿的采矿权价款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代收。合理分配矿业权收益。有偿出让煤炭矿业权取得的价款,由中央政府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按2:8比例分成。其中,山西省所得部分分配比例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取得的采矿权价款,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征收,价款收入按照省、市、县7:1:2比例分成;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让的,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