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交水发[2009]第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中交建设集团:我部组织修订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国务院审核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交水发[2005]314号),并取消其密级。请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参谋部、武警总部填写附件1中相关内容,于2009年1月23日前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司。请部内有关单位、科研院所填写附件2中相关内容;水系派出机构填写附件3中相关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辖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要航运企业、主要港口企业填写附件3、4、5、6中相关内容,于2009年1月23日前报部水运司。联系人:刘晓峰赵前联系电话:(010)6529263765292645传真:(010)65292638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目录1总则1.1目的1.2编制依据1.3突发事件分级分类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1.6应急预案体系2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领导机构2.2应急组织机构2.2.1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2.2.2应急工作组2.3应急执行机构2.4日常管理机构2.5咨询专家组2.6应急协作部门及职责3运行机制3.1预警和预防机制3.1.1信息监测3.1.2预警预防行动3.1.3预警支持系统3.1.4预警级别及发布3.2应急响应3.2.1响应级别3.2.2应急响应程序3.2.3信息报送和处理3.2.4指挥和协调3.2.5应急处置3.2.6人员疏散撤离3.2.7新闻发布3.2.8应急终止3.3恢复与重建3.3.1善后处置3.3.2总结评估3.3.3责任与奖惩4应急保障4.1通信与信息保障4.2应急队伍保障4.2.1应急救援队伍4.2.2应急运力保障4.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4.4应急资金保障4.5应急技术保障4.6宣传、培训和演练4.6.1宣传4.6.2培训4.6.3演练5附则5.1预案更新条件5.2制定与解释部门5.3实施时间6附件1总则1.1目的为切实加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恢复水路交通正常秩序,保障水路畅通,并指导地方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增强应急保障能力,满足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需要,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年11月1日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9日发布)。1.3突发事件分级分类1.3.1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定义及分类本预案所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下列突发事件引发的、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或港口出现中断、瘫痪、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等造成重要物资需要由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水路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1)水路运输事件。主要包括航道堵塞或中断,港口瘫痪受损,港口危险品事故,港口环境污染损害,水运施工建设事故等。(2)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破坏基础设施事件,群体性事件,偷渡、走私等涉外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1.3.2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事件等级确定标准见表1-1。表1-1: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等级等级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I级(特别重大)l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l造成长江干线、珠江、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重要干线航道发生长时间断航l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的生命安全l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l需要启动国家应急预案,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以外资源予以支援l对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外交、军事、政治等产生重大影响II级(重大)l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l造成长江干线、珠江、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重要干线航道发生严重堵塞l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危及30人以上、49人以下的生命安全l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l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l对本省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Ⅲ级(较大)l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l长江、珠江、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重要干线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l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9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29人以下的生命安全l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l调用本行政区域内资源能够控制l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IV级(一般)l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l四级以上重要航道和界河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l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2人以下,或危及9人以下的生命安全l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l调用当地资源能够控制l对当地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港口和航道发生的、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处置能力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国务院责成的、需要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Ⅰ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的其它紧急事件。其中,水上人命救助和船舶污染突发事件适用《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1.5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交通运输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港航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依法建立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展各类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和救援工作。(4)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的联运协调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5)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加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建立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应急咨询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和指挥能力;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高港航企业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形成快速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监测、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提高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1.6应急预案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国家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地方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各专项预案,以及港航企业的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如图1-1所示。(略)1.6.1国家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我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行业指导应急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急处置全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是交通运输部应对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后公布实施。1.6.2国家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家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交通运输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订的专项应急预案,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公布实施。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交通运输部职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包括:·水路煤炭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水路粮食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水路原油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水路特资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水路旅客运输紧急疏散救援预案·水路交通非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港口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港口保安事件应急预案·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江干线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京杭运河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珠江干线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干线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路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6.3地方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由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为及时应对辖区内发生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含专项应急预案)。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并公布实施。1.6.4港航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港航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港航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企业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各港航企业组织制订并实施,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2组织体系及职责国家的水路交通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咨询专家组构成。省级、市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明确相应职责。2.1应急领导机构国家的水路交通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的领导机构设在交通运输部,成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交通运输部部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部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业务司局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1)审定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政策、规划;(2)审定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经费预算;(3)确定交通重大应急科研攻关;(4)决定启动和终止Ⅰ级(特别重大)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5)其他相关重大事项。2.2应急组织机构2.2.1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为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指挥与协调工作。交通运输部分管水路交通的部领导担任应急总指挥,交通运输部水运司主要领导担任应急副总指挥,其他有关司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指挥协调Ⅰ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负责协调跨省水路交通应急资源、应急人员的调度指挥;(3)根据国务院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4)当突发事件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应按照国务院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5)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重点物资应急运输的指示精神和有关指令,组织好重点物资紧急运输工作;(6)协调解决重点物资水路应急运输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对沿海、内河的应急运输实行直接组织和指挥,确保运输畅通。2.2.2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Ⅰ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时自动成立,由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组建,在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工作组主要包括综合协调组、运输保障组、港口保障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总结评估组等。根据水路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