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有偿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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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有偿服务费收取及管理暂行规定冀安监管应急[2007]80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有偿服务费收取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及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监分局,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保障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能力,规范应急救援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完善救援资金保障机制,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了《河北省矿山应急救援有偿服务费收取及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六月十八日河北省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有偿服务费收取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应急救援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完善救援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包括尾矿库)的矿山企业和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矿山应急救援有偿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矿山企业必须就近与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协议期限由救护队和企业协商确定,最低为一年,于每年1月10日前签订,企业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全年有偿服务费,协议条款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样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矿山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第2号令)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十二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十五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处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延期、变更申请审查中,严格把关,把是否签定矿山救护协议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对没有签订救护协议或弄虚作假,伪造救护协议的,将不予审查通过,并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第六条应急救援队伍收费包括应急救援服务费和事故抢险救援费,应急救援队伍为矿山企业提供的有关服务内容、方式和协作事项在救援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按服务协议,矿山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服务条件,矿山救援队伍提供事故抢险救援、预防性安全检查等相应服务。第七条应急救援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一)正常生产煤矿和整改矿井按核定生产能力收取0.8—1.5元/吨煤•年;基建矿井减半收取;(二)地下开采金属矿山按生产规模0.5—0.6元/吨矿石•年收取;地下开采非金属矿山按生产规模0.4—0.5元/吨矿石•年收取;但每年最低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不低于0.5万元;(三)露天开采金属矿山按生产规模0.3—0.4元/吨矿石•年收取;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山按生产规模0.2—0.3元/吨矿石•年收取。第八条事故抢险救援费的收取标准:(一)矿山救护车、指挥车(包括装备车、气体分析化验车),每车、指挥车使用一次的收费标准:1、每100公里每车收费600元(含在事故救援行驶途中发生的过路费、停车费),不足100公里按100公里计算;2、在事故救援期间,每车每天按200元收取;3、为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赢得时间,提高事故救援效果,救援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船舶等的费用按实际支付。(二)矿山救护队在事故救援中投入的设备器材按事故救援时间收费。即:设备器材费(元)=设备器材原值(元)×同种设备器材台数×设备综合折旧率×实际使用时间。式中:设备综合折旧率为1%-5%;时间以天计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超过一天不足两天按两天计算,依此类推。特种设备的使用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三)救护队伍自备的材料、药品,按救援所消耗的实际用量及购买该材料的价格计算。(四)灾区侦察收费标准:1、高温(超过30℃)浓烟,有爆炸危险环境中侦察探险,按照指挥部要求每进入一次1000元/人次;2、30℃以下温度,无烟雾,无爆炸危险环境中侦察探险,按照指挥部要求每进入一次300元/人次。(五)建筑、施工抢险设施的施工费(不含运料费及材料费):序号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备注1砖闭400元/m32料石闭500元/m33木板闭260元/m24防爆墙600元/m35临时风门(含风帐)100元/m26破碹200元/m27启封砖闭260元/m38拆料石闭400元/m39安装、拆除管路50元/m10挖掘维护巷道1000-1200元/m包括架木棚11排放瓦斯20元/m(六)抢运遇险遇难人员:1、抢救遇险者不少于10000元/人;2、抢救遇难者不少于2000元/人。(七)矿山救护指战员从出动到归队期间,每天的工资、入井费、营养费、岗位补贴、夜班费、各种福利补贴、差旅费每人每天200元。(八)矿山救护队从出动至返队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在事故救援中,为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国家财产牺牲的指战员,一次性进行赔付,赔付费不低于20万元。其所在单位应向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申报烈士。(九)事故抢险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直接支付或从其上缴的风险抵押金中支付。事故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第九条矿山救护队收取的应急救援服务费和事故抢险救援费必须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用于购置专项技术设备器材、组织开展矿山预防性检查、救护技术竞赛、业务培训、救援技术研讨、事故救援专家费用及有功人员的奖励。第十条各矿山救援队伍有偿服务费用的收取、管理及使用情况,于每年12月1日前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设区市安监部门和各监察分局将辖区内矿山救援队伍有偿服务费用的收取、管理及使用情况,每年12月10日前报省安监局和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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