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煤矿监督管理,制止越层越界开采的意见淮府办〔2005〕92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全市小煤矿依法开采的监督管理,防止小煤矿越层越界开采,维护我市正常的矿业秩序,经市政府第84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小煤矿监督管理制止越层越界开采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高层决策机制为加强领导,互通信息,市政府成立制止小煤矿越层越界开采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副市长、淮南矿业集团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市煤炭局局长、淮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各产煤区分管区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定期听取联合执法、动态测量、图纸交换、大矿监督、安全督查等情况汇报,研究有关资源开采、煤矿安全状况等重大问题;解决有关违法开采方面的重大疑难复杂事件;对有关问题作出决定。市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各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坚决执行。二、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履行对小煤矿依法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保证安全生产。在对煤矿检查过程中,发现小煤矿有越层越界开采、违法采掘、破坏正常矿业秩序现象的,要立即责令该小煤矿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该小煤矿进行处理,或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送。三、实行联合执法检查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市煤炭局、淮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每季度一次或随时对小煤矿开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掌握小煤矿的开采情况,做到关口前移,重心前移。每次检查后应形成书面结果,由小煤矿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建档备查。对查出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隐患,及时采取行政执法措施,并书面向领导小组报告。四、开展越层越界动态测量管理小煤矿应定期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矿山开采情况告,及时反映矿山开采情况和下一步开采计划。为加强小煤矿的动态开采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成立具备测量资质的专业矿山测量队伍,由采矿、测量、地质专业人员组成。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测量队与被测矿山签订有偿服务协议,对重点矿区小煤矿开采情况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及时了解小煤矿所采资源的位置、状态、回采率等情况。测量队应根据实际测量的成果绘制能反映小煤矿采掘动态、批准矿界的分煤层采掘工程平(立)面图,发现有违法开采、浪费资源现象的,应及时指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测量机构对被测矿山测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五、严格交换图纸制度小煤矿每季度后的15日内,应将经有测量资质单位实测的矿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立)面图纸资料报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图纸应准确反映矿井的批准范围、各类保护煤柱、上一季度实际开采情况以及封闭墙位置。图纸应由矿长和工程技术人员签字,保证图纸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不按要求报送交换图纸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六、接受大矿安全监督小煤矿要与相邻大矿签订安全开采协议,接受大矿的安全监督。国有大矿可以随时下井了解小煤矿的开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拒绝大矿安全监督、下井测量的,大矿应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七、发挥小煤矿安全监督员作用各区煤炭管理部门向小煤矿派驻的安全监督员每周应深入井下进行安全检查不少于两次,将小煤矿依法开采的情况作为现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小煤矿越层越界开采或擅自开采各类保安煤柱的行为进行现场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八、制作矿山开采公示监督牌为便于群众特别是采矿企业的内部监督,每个小煤矿要制作《矿山开采公示监督牌》,标明矿山名称、法定代表人、采矿证号、有效期限、矿区范围、批准的开采煤层、开采深度等情况,设置在矿山醒目位置。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向市国土资源局、市煤炭局、淮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等部门举报小煤矿越界开采的,一经查实,举报人可获得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奖励。接受举报的单位必须对举报人的信息给予保密。十、严厉处罚越层越界开采行为各部门发现违法开采或越层越界开采的,应及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停止违法开采造成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对越层越界开采,造成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越层越界开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隐患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小煤矿,供电部门应立即予以断电,防止小煤矿继续违法开采。各办矿单位应对其所办企业的依法开采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因疏忽管理、纵容放任违法行为发生的,依法追究办矿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