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出台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方案20090522湖南省煤矿瓦斯灾害十分严重,全省有300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全省保留矿井总数的26.8%,占全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总数的46.4%。通过连续几年的集中整治,我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88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方案。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督促小煤矿落实“以风定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现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建立地面瓦斯抽放系统并投入运行,积极推进瓦斯综合利用;瓦斯治理机构、装备及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现场和技术管理得到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瓦斯治理水平明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小煤矿瓦斯事故总量下降明显,有效防范和遏制小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二、专项整治的对象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对象是全省30万吨/年及其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煤矿。三、专项整治实施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实施,争取利用用一年半左右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第一阶段:部署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4月~2009年6月)。各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以及本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督促本辖区内所有小煤矿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制定本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由省、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组织审核。小煤矿根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安排,针对采掘部署、系统建设、管理体系等关键环节开展全面自查,提出自查报告。对排查出的重大瓦斯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第二阶段:集中“会诊”和整改实施阶段(2009年7月~2010年6月)。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组织瓦斯防治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用一年左右的时间,以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为基本依据,对产煤地区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会诊”,提出会诊报告,帮助企业完善整改措施;所有小煤矿,都要在企业自查和专家“会诊”的基础上,对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限期完成整改。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监控的要求,对查出的重大瓦斯隐患建档立案,实施挂牌督办,落实分级监控责任,跟踪整改进度和整改质量。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和巩固成果阶段(2010年7月~2010年9月)。省煤炭工业局会同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组织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依照省制订的标准,组织对本地区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采掘部署合理、通风系统可靠、瓦斯抽采达标、监控系统有效、现场管理到位的小煤矿通过验收,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以及没有达到验收标准要求,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标,重新组织验收;对整治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小煤矿,要予以曝光,严格检查验收。对拒绝整改和不具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能力的小煤矿,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四、专项整治的重点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以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为重点矿井,专项整治突出以下重点内容:(一)优化采掘布局。按照“一揽子”方案的要求,全面实施煤矿整合技改扩能方案,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坚决淘汰巷道式、前进式、高落式等非正规采煤方法,确保系统完善。(二)改造通风系统。按照通风可靠的要求,根据采掘部署,优化和改造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保证矿井和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按要求配备主扇和备扇,切实解决剃头下山开采、角联巷道通风、专用回风道等实际问题,实现通风可靠。矿井水平、采区、回采工作面有2个以上安全出口,形成负压通风系统。(三)建立和完善矿井瓦斯突出防治体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应抽采瓦斯的高瓦斯矿井,全部建立地面瓦斯抽放系统,并投入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区域性防突措施为主,局部防突措施为补充的防突措施体系。全面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加强瓦斯地质和防突管理,全面落实防误穿、防超掘措施;突出矿井严格执行放出班炮、乡镇煤矿全井撤人地面放炮制度。(四)完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全省所有煤矿全部建立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稳定,传感器数量充足、安装位置正确,建立日常管理和维护、调校制度,实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有瓦斯突出矿井的产煤县和煤矿企业,要实现区域联网和企业内部联网。(五)完善瓦斯管理机构、配齐相关人员。建立健全瓦斯治理责任制和各岗位、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瓦斯治理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建立健全“一通三防”专门机构,按标准配足“一通三防”技术人员、专职瓦检员、安监员、防突员,高瓦斯、突出矿井建立专门的抽采和防突队伍。(六)进一步摸清瓦斯基本参数。矿井瓦斯压力、含量、分布规律的测定数据可靠,突出矿井和煤层鉴定及时等。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家要求,全省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由省煤炭工业局会同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安排部署,由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市、县政府要健全煤矿瓦斯治理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瓦斯治理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强化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把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纳入政绩业绩考核内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要将瓦斯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切实加强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瓦斯治理政策措施落实力度,完善瓦斯治理指标考核体系,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的负责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和权利,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二)完善煤矿瓦斯技术基础资料。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瓦斯地质图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09〕117号)的要求,省煤炭工业局委托湖南省瓦斯治理和利用工程研究中心(省煤研所)开展全省煤矿瓦斯地质基础资料的测定,包括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煤层透气性系数等参数。力争2011年底完成全省煤矿瓦斯地质图编制任务,作为今后指导我省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重要基础资料。(三)深化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分局(站),研究制订本地区专家“会诊”方案,组织开展专家“会诊”。对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小煤矿,要紧紧围绕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防突措施、监测监控、现场管理、技术管理等重点进行技术“会诊”,针对在在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帮助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跟踪、督促落实整改。要全面落实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做到项目落实、资金落实、责任落实、进度落实;要建立隐患分级监控制度,对矿井通风、抽采、监控、防火、防尘等系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政府部门挂牌督办,重点治理。(四)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加大煤矿企业瓦斯治理配套资金力度,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国债资金重点用于煤矿瓦斯隐患治理;煤矿企业持续增加安全投入,按需提取煤炭安全生产费用,以保证通风、抽采、防火、防尘、监控系统的稳定可靠,设备设施到位。加强煤矿安全技改项目的审查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执行情况,确保煤炭安全生产费用、国债资金及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真正发挥作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快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和煤矿测控仪器区域技术服务中心建设,确保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都能得到及时维护和稳定运行。(五)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瓦斯治理工作。各地和有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治理科研机构,充实科研人员,加强与省瓦斯治理研究中心、湖南科技大学等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构建瓦斯防治科技支撑体系。根据我省单一低透气不稳定煤层的地质条件和瓦斯压力高、解析速度快等赋存特点,深入研究瓦斯灾害发生机理,以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区域防突和低透气性煤层抽采为重点,开发瓦斯治理关键技术和装备;积极推行干式钻孔、水力挤出等先进适用的煤矿瓦斯治理技术和装备。(六)着力推进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建设。各市州、重点产煤县和省属煤矿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瓦斯灾害和地质赋存特点,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分类指导,典型引路,一矿一策,充分借鉴国家和省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取得的经验和技术成果,研究探索和不断丰富瓦斯治理技术手段,构建适合本地区、本矿区特点的瓦斯灾害防治技术体系,推进构建瓦斯治理示范县、市范乡和示范矿井建设,提高本地区和本企业瓦斯灾害治理水平。(七)强化培训。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及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瓦斯防治人才发展规划;加大政府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有志优秀青年报考通风安全和瓦斯防治专业,充分利用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湘潭大学、湖南科技大学等教育资源和专业优势,在省属坦家冲煤矿、蛇形山煤矿和郴州市、娄底市设立瓦斯防治培训基地,现场培训小煤矿瓦斯抽放设计、钻孔施工、预测预报、抽采管理和通风安全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熟练工人,争取两年内对瓦斯抽放、“四位一体”综合防治措施、安全监控系统等作业人员全部轮训。(八)强化专项监管监察执法。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将小煤矿瓦斯治理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内容,并在小煤矿专项整治阶段,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检查小煤矿瓦斯整治进展情况,专家“会诊”进展情况,瓦斯抽采系统建设情况,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落实情况,区域安全监控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建立小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考核办法,组织对小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估考核。凡应进行瓦斯抽采还没有建立抽采系统的小煤矿,一律停止生产,限期建立抽采系统。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小煤矿,必须实施保护层开采或区域预抽,达到防突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对不能实施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和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小煤矿,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