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出台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管理办法2009-07-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的考核、发证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关于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发证等职能调整问题的复函》(湘编办函〔2009〕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矿长、实际控制人等,下同)任职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下同),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第三条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的矿长,取得安全资格证的安全管理人员,只能在本煤矿企业任职,不得在其他煤矿企业兼任矿长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四条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由省煤炭工业局按照全国统一式样监制。第二章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的条件第五条煤矿矿长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职煤矿,生产矿井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新开办煤矿有依法取得的开办审批手续;(二)新任矿长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三)必须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深入井下生产现场正常工作的男性公民,矿长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五)必须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的条件,省属煤矿参照煤矿矿长的取证条件执行,其他煤矿由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研究制订相应的条件,并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第七条申请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应提供下列资料:(一)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工作简历证明、2寸免冠照片(4张);(三)拟任职煤矿采矿许可证及复印件,或开办审批文件;(四)《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及安全资格证培训考核合格证》。第八条煤矿名称变更或任职异动,煤矿矿长应在变更前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矿长资格变更申请表及2寸免冠照片(2张);(二)拟任职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及复印件,或批准开办文件批准;(三)煤矿变更名称或职务任免文件;(四)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原矿长资格证,或前任矿长的矿长资格证。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九条煤矿矿长资格、安全资格实行“培用分离、任前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凡是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相关条件的人员,都可参加培训,作为人才储备。第十条煤矿矿长的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由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负责,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监督指导和考核。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培训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负责培训,省属煤矿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监督指导和考核,其他煤矿由市(州)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考核。第十一条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二条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企业每半年提出一次培训计划报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处,由省煤炭工业局根据需要下达培训计划。第十三条从事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培训的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四条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实行“培考分离”的制度。培训(复训)工作结束后,由负责发证的部门组织考核考试。考核考试合格的,颁发《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及安全资格证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第四章取得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的程序第十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和省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由省煤炭工业局统一审查发证;其他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市(州)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发证,并报省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办证程序如下:(一)培训。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申请人,必须首先参加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二)申请。申请人填写《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申请表》、《湖南省煤矿安全资格证申请表》(可在“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网站下载),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准备申请资料,按照管理权限上报初审;申请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到现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三)初审。初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市、县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按管理权限初审同意后,由市(州)煤炭管理部门上报省煤炭工业局。省属煤矿经集团公司初审同意后,由集团公司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四)受理。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省集团公司上报由省煤炭工业局政务办事厅受理。政务办事厅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审查。省煤炭工业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核实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作出颁证许可决定;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能发证的理由。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局领导批准,最多可延长10个工作日;(六)颁证。省煤炭工业局对申请人做出颁证许可决定后,在“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网站”予以公告,并自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在10日内在政务办事厅领取资格证书。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建立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管理档案。第十七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和是否存在违章指挥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处理的同时,还要对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计分。计分由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建档登记。对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对有关监管部门已经计分,且在规定整改期限内的同一违法违规行为,不再重复计分,逾期未整改的应重新计分。第十八条一次计分分值,依据违章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个档次。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2分:(一)矿井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违法指挥组织生产的;(二)存在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违法组织生产的;(三)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被发现未按规定培训井下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四)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6分:(一)非因特殊原因,连续一个月不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二)非因特殊原因,连续一个月不按规定下井带班,或连续3月下井次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三)违章指挥,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3分:(一)未按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的;(二)发现瓦斯超限未及时分析原因,研究措施的;(三)矿井无领导干部轮流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一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四)建设项目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或不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的;(五)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分:(一)不按要求参加,或不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的;(二)不按规定每周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三)未研究制订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预案的;(四)无作业规程、无措施安排作业的;(五)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六)机电设备管理混乱,有设备失爆现象的;(七)斜井运输巷道“一坡三挡”不齐全或失效的;(八)随意开、停局扇的;(九)不按规定排放瓦斯的;(十)使用非煤矿许用火工产品的;(十一)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放炮地点不符合要求的;(十二)其他安全隐患、违章违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分:(一)不按规定坚持每天审查通风瓦斯日报的;(二)不按规定配备管理和使用自救器的;(三)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发劳保用品的;(四)开始作业前,安全生产确认制度不落实的;(五)其他安全隐患、违章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计分周期为一年度,总分为12分,上年度计分不转入下年度。第二十五条对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一次计12分者,由有关煤炭管理部门暂扣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由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末逐级上报,参加省组织的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后返还资格证,原计分值清零;考试不合格者可以申请补考一次。对不按规定参加培训学习或补考不合格者,吊销其资格证。对累计计分满12分者,由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暂扣其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组织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返还资格证,原计分值清零。考试不合格者可以申请补考一次;不按规定参加培训学习或补考不合格者,应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第二十六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由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炭管理部门暂扣其矿长的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整改验收合格后返还。第二十七条有关煤炭管理部门决定暂扣有关人员资格证的,应立即按程序告知原发证单位。第二十八条煤矿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其法人代表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人代表或矿长。第二十九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1~2人责任事故,吊销其矿长的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第三十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3~9人责任事故,吊销其矿长的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第三十一条煤矿发生事故后逃匿的煤矿矿长,吊销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失效,原发证机关注销:(一)撤销、免去职务的;(二)依法实行关闭或破产的煤矿;(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因持证人年龄、健康状况等不能继续任职的。第三十三条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遗失、损坏的,由申请人向省煤炭工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审查认可,15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第三十四条负责资格证行政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发证审查发证和管理的部门,不得收取工本费、日常监督管理等费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南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