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能源[2007]2256号关于印发《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中央管理煤炭企业:为加强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主题词:煤矿安全管理办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