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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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政法字[2001]36号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4月2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的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国有资产丢失和损坏,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是指用于煤矿安全监察的车辆、仪器、仪表、办公器材等设备。专用设备属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用设备管理制度,并指定人员负责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的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专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办法;(二)审定专用设备采购目录,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采购计划;(三)组织专用设备的政府采购及调拨与调剂;(四)监督管理全国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本省(市、区)内专用设备的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专用设备的配置规划及年度更新计划;(二)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专用设备的报废报批;(三)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委托,组织部分专用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后,对专用设备进行调剂;(四)监督检查安全监察办事处专用设备的管理;(五)负责专用设备年度统计。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本单位专用设备的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专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管好、用好本单位专用设备,防止国有资产丢失和损坏;(二)负责本单位专用设备的日常维修、校验,保证专用设备的完好;(三)提出专用设备的更新、补充及报废申请。(四)负责本单位专用设备年度统计。第五条专用设备由收货单位负责人按采购合同有关条款组织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主机、随机配件的品种、型号、数量应与合同书及装箱单一致;(二)有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保修单据等相关文件;(三)对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四)产品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五)符合采购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要求。验收不合格,应及时向供货单位提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六条专用设备必须严格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拆卸,不得外借或挪作它用。第七条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编号,指定人员管理,妥善存放,并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调校和更换易损、易耗件,确保设备性能完好,严禁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专用设备。第八条计量检测仪器(表)应按规定送经授权和符合资质条件的计量检定单位进行检定;设备、仪器、仪表等更换主要零配件或维修后,应按规定进行检验。第九条安全监察专用车辆应由指定人员负责日常管理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安全使用。第十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设备的报废、补充或更新:(一)专用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二)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50%以上的;(三)失爆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四)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五)监察工作需要必须补充添置的。第十一条专用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修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专用设备的操作、使用和日常的维修保养工作。第十二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必须建立专用设备档案,并进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专用设备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备、仪器仪表台帐;(二)安全标志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等相关文件;(三)故障登记及检修记录;(四)调校、保养记录。第十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制定专用设备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验收管理制度;(二)库房管理及发放管理制度;(三)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四)使用操作制度;(五)报废、补充与更新管理制度等。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非因公或违章使用专用设备,造成损坏、遗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拨款购置的煤矿安全监察培训、科研、检验检测等设备的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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