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防止有害气体中毒、窒息、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1.2在有害气体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中凡涉及安全事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1.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2基本要求:2.1凡有害气体(如:城市煤气、城市燃气、氢气、氮气、氨气、氦气、二氧化硫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2.2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2.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2.4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并经装备部、生产部、武装保卫部会审。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2.5有害气体的生产、使用、操作、检修和维护的岗位必须有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2.6有害气体的生产和使用的各单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培训和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2.7有害气体管网压力必须保持稳定,严禁超压运行,严禁设备管网带病运行。2.8有害气体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服从生产部动力调度的统一指挥,不经同意不准随意停送。2.9有害气体危险区(地下室、加压站、地沟及各设施附近)的作业环境有害气体浓度,要做到定期或不定期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2.10未经有关专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接私用有害气体。凡有“有害气体设施”的单位,必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在未处理前应制订防范措施。2.11凡有“有害气体设施”排水的沟、坑、暗井等易发生事故的部位都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2.12凡有“有害气体设施”的单位,必须设有专(兼)职的管理人员。3有害气体区域管理:3.1有害气体设备管网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3.2凡进入有害气体区域工作,必须事先与有关单位领导或专业部门取得联系,经同意并最后制订联保措施(即相互保证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工作。3.3有害气体区域的操作、值班、检修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保持适当距离,相互监护。3.4在两米及以上高处作业必须拴挂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且拴在上风侧和易拴挂处。3.5在有害气体区域内工作,未经检查确认的明、暗沟及隧道小室,严禁冒然进入,以防中毒或窒息。3.6有害气体浓度及安全装置应定期测定,重点岗位或部位应设置可靠的报警装置。3.7严禁在有害气体地区、设备及管网附近取暖、乘凉、休息或睡觉。3.8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有害气体设备管网及支架上拴挂索具起吊重物。管道支架1.5米内严禁挖沟或设井。3.9严禁在有害气体设备、管道下及排水沟附近建造房屋、搭设临时工棚、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压力容器和动火等。3.10严禁在有害气体设备管网及支架上接电焊地线。3.11重点设备及管网必须伴随铺设蒸汽及压缩空气管,以供事故处理及检修备用。(对能保证全部和局部设备管网随时可用到蒸汽和空气的部位除外)。3.12外来参观和实习人员进入有害气体区域前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并由专人带领。3.13有害气体设施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并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测。4有害气体设备管网的检修:4.1不经有关单位和专业部门批准,不得进入有害气体设备管网检修或动火。4.2有害气体设备管网临时性小修或抢修,应由施工负责人组织由本单位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和煤气防护站人员参加的磋商会,制订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经互签后方可进行工作。4.3有害气体设备管网大、中修,应由主管部门提前一周召开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的工程预备会,并签发会议纪要。施工单位应提前三天将检修计划、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报送生产部进行审批。4.4凡属有害气体设备管网动火或进入施工,均属危险作业,要提前一天填写“有害气体作业申请单”,经本单位及安全科同意签发后,报送煤气防护站审批后方可施工。凡须动火者,应提前一天到武装保卫部办理动火手续,经签认后方可动火。4.5检修和停用的有害气体设施,必须与正常运行的设备管网用符合要求的盲板彻底隔离,可靠地切断有害气体的来源。4.6停汽后和投产前必须用蒸汽将设备管网内的残存有害气体吹扫干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有害气体设施必须保持其内部的良好自然通风。4.7进入有害气体设备管道内工作,应不少于两人;且与外部有可靠联络信号;必须设专职监护人员;同时应取空气样作安全分析或作生物试验,当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工作,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备管道内部工作时间间隔在二个小时以上。4.8进入有害气体设备管道内部工作或动火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应超过12V。如果采用36V电压须采取防止触电的措施,进入设备内部工作应在安全取样分析半小时以内开始,且每二小时或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以内重新作一次安全分析。取样时要有代表性,谨防留死角。4.9所有检修人员(包括电气焊工)必须持有安全操作合格证,方可从事检修工作。4.10检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工作,试压合格后必须由安装盲板一方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确认无误后方可拆除盲板。5有害气体检测与防护器具使用:5.1有害气体检测仪器与防护器具必须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各种仪器和器具必须随时处于正常完好状态。5.2对仪器要有定期的检查和保养制度,并有定期检查和保养记录。5.3检测与防护仪器必须存放在防潮、防腐、通风、易取的安全地方。仪器存放有专用柜。5.4使用仪器前必须经认真检查,确认符合标准后方准使用。5.5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要求或损坏的仪器,要及时修复。必备的仪器报废或丢失应及时上报随时补充。新购进的仪器要经生产部煤气防护站校对、标定和检查后方允许使用。5.6生产部定期或不定期对有检测和防护仪器的使用单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5.7检测仪器要对有害气体设备区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测分析,发现超标,提出改进措施,督促及时解决。5.8使用防护器具时,工作人员如感到不适应,应立即退出现场,在使用防护器具的现场应备足合格的防护器具。6有害气体事故的处理:6.1发生有害气体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有害气体泄漏等事故,应立即报告生产部动力调度和煤气防护站,并分别报告职工医院、武装保卫部,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严防冒险抢救扩大事故。6.2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指挥者(厂长、车间主任或值班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必须佩带氧气呼吸器。6.3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之前,不得向有害气体设施恢复送气。6.4发生有害气体中毒事故时,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有害气体危害区,抬到清静、通风、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保其体温。6.4.1对轻微中毒者,直接送往医院进行急救;6.4.2对较重中毒者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医院到现场急救;6.4.3对停止呼吸者,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同时通知生产部煤气防护站和医院赶到现场抢救。6.5中毒者在未恢复知觉之前,不得用急救车送往较远医院急救,应就近送到医院进行急救,在送往医院急救途中应由医务人员护送,并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6.6发生有害气体设施着火事故者,应立即向武装保卫部报告,并由专人进行控制操作,逐渐降低压力,通入大量蒸汽。对发生煤气设施着火事故,由专人操作降低煤气压力,但不得小于100pa(10.2mm水柱),通入大量蒸汽。当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时,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6.7发生有害气体爆炸事故时,应立即切断气体来源,迅速将残余气体处理干净。6.8发生有害气体泄漏事故,首先切断气体来源,控制事故蔓延,并打开门窗,开启排风扇强制排风,通知煤气防护站到现场,并指定专人定期监测,使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达到安全标准后方可撤离现场。6.9发生重大有害气体事故,要由事故单位、生产部煤气防护站、武装保卫部和职工医院等部门迅速组织抢救小组,在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进行抢救,分析和按规定程序上报。7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