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9月在江西南昌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省政府于2009年11月9日召开了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专题会议,形成了会议纪要(湘府阅〔2009〕111号),决定设立全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奖励专项资金。为管好用好奖励专项资金,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抽采与利用考核奖励工作,特制订本办法。一、考核奖励的对象。本办法针对建立了地面瓦斯抽采系统的煤矿、利用瓦斯发电的发电企业进行考核奖励。煤矿井下移动式抽放系统(泵站)、钻孔排放等形式抽排的瓦斯不属于本办法考核奖励范围,非瓦斯发电的其他形式的瓦斯利用暂不属考核奖励范围。二、获奖的必要条件。煤矿建立地面瓦斯抽放系统,系统维护运行正常,矿井在抽钻孔抽放量达到抽采设计要求,坚持“先抽后采、先抽后掘”,全面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煤矿年度内没有发生瓦斯事故,无较大以上其他事故。三、奖励标准。煤矿按每抽采1立方米纯瓦斯奖励0.1元,每利用1立方米纯瓦斯再奖励0.1元。四、考核计量依据。瓦斯抽采量以矿井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多功能参数仪记录的抽放量、瓦斯浓度等参数为参考,以多功能参数仪记录的纯瓦斯流量作为考核奖励依据。瓦斯发电利用量,以机组发电量换算成纯瓦斯量,作为考核奖励依据。五、抽采利用量的考核和奖励。全省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按下列要求进行考核:(一)计量器具读数清零。每年7月1日为年度考核计量起始时间。年度考核计量之前,由各级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煤炭、财政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所属煤矿企业、瓦斯发电厂(站)的瓦斯抽放、瓦斯利用的计量器具逐一清零。(二)分季度抄表。考核计量开始以后,每过一个季度,由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逐矿逐厂上门抄表登记上季度瓦斯抽采、利用量。煤炭管理部门要建立所属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所属煤矿、瓦斯发电厂(站)的瓦斯抽采、利用量,管理台账要报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及时审查,并签字同意。(三)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7月1日为年度考核计量起始时间,次年1月1日和7月1日为考核时间,由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煤监等部门和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所属煤矿、瓦斯发电厂(站)的瓦斯抽采量、利用量进行联合核实、统计,经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逐级上报省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湖南煤矿安监局进行必要的抽查复核。(四)奖励资金的计算与拨付。省抽查复核后,按照核查后的抽采量、利用量和奖励标准,以矿井、发电厂(站)为单位核算奖励资金,由企业向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州、省直管县煤炭管理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经省煤炭工业局、省财政厅和湖南煤监局联合审查后,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至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再由财政部门拔付至矿井、发电厂(站)。六、监督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考核监督管理办法,对瓦斯抽采、利用计量器具采取铅封、封条或其他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真实性。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获奖资格并予以处罚。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七、本考核奖励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先试用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