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ncpf.com.cn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11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宣贯www.ncpf.com.cn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12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www.ncpf.com.cn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13修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根据本款的规定,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识应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www.ncpf.com.cn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14修改后GB7718-2011标准框架•正文+四个附录•正文包括范围、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标示内容、其他•附录A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计算方法附录(内容基本与GB7718-2004标准一致)•附录B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新增)•附录C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新增)C.2净含量和规格的标示C.3日期的标示C.4保质期的标示C.5贮存条件的标示www.ncpf.com.cn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15与GB7718-2004相比的主要变化1、修改了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扩大了GB7718-2004中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涵盖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和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两类定量包装即预包装食品。因此,修订后的标签标准也涵盖了这两类预包装食品。(原GB7718范围:适用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4.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4.2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www.ncpf.com.cn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162、修改了、增加、取消了部分定义•预包装食品:相对于原GB7718中的定义(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的定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涵盖的范围更大。•本标准中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www.ncpf.com.cn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17•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删除了原先的“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的定义,涵盖在生产日期中。www.ncpf.com.cn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18•保质期:GB7718-2011定义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删除原标准中“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的内容和原GB7718的3.8条“保存期”“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删除原因:《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标准中的上述文字易引起混淆,同时也不是定义应说明的内容。•新增规格定义:“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达。”www.ncpf.com.cn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193、基本要求的主要变化•3.6款:为GB7718-2011新增加条款:“不应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增设原因《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另外我们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也作了这一规定。•3.8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通用规范汉字表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红字为GB7718-2011增加内容)•根据国家语委、商业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国语字1987第11号)中“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用字必须合乎规范。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等,要求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辨认”的内容,以及《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中“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的内容,所以增加了后半条内容。www.ncpf.com.cn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110•3.9款: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将免于字高要求的最大表面面积从≤20cm2扩大到35cm2;并增加了“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这一说明性内容。•原因: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逐步增加,包括:QS标志及许可证号、产地、食品添加剂项、以及即将增加的营养标签、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联系方式、贮存条件等,起草小组在收集及测量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www.ncpf.com.cn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111•3.10款:(GB7718-2011新增条款)内容是“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至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相应的删除了原GB7718-2004中4.10款“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原因是与新标准要求不一致。www.ncpf.com.cn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1124.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4.1.1一般要求•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原GB7718-2004与新GB7718-2011规定的内容一致,新7718少了不同字号的食品名称举例)、配料表(配料和添加剂标示)、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食品标示管理规定》第八条(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GB718-2011第4.1.6.1.2款“不能依法独立承担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第4.1.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注:《食品标示管理规定》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净问题65标签问题63www.ncpf.com.cn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113•新增联系方式要求(4.1.6.2款):“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日期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新增两条款:4.1.7.2款;“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以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4.1.7.2款:“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贮存条件(见附录C)、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新增)、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质量等级、营养标签、产品标准要求)。www.ncpf.com.cn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114(新增)与营养标签的关系•4.1.11.3营养标签•4.1.11.3.1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应当标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标示方式按照GB13432执行。•4.1.11.3.2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GB28050-2011)。www.ncpf.com.cn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115•4.2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4.1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4.3标示内容的豁免保质期豁免增加了味精(另外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为白砂糖、绵砂糖、红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www.ncpf.com.cn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1164.4推荐标示内容-新增食物过敏原标示要求4.4.3.1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4.4.3.2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食物过敏是客观存在的问题,但在现阶段我国对食物过敏尚缺乏风险分析的情况下,食物过敏的风险管理措施和风险沟通工作应当分阶段逐步开展。因此,主要参照CODEXSTAN1(国际食品与法典委员会标准)的内容,规定对配料中的食品过敏原在配料表中以易辨识的名称标示,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www.ncpf.com.cn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117主要修改•按《食品安全法》,“配料清单”修改为“配料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删除了“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的内容——即单一配料的食品也需要标示配料表。•GB7718-2011配料标注方式表1增加一栏配料类别是“食用香精、香料”可以标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www.ncpf.com.cn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118配料中关于添加剂的标示•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标示形式见附录B)。(质监总局发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B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如抗坏血酸钠、,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如焦糖色有加氨生产、普通法、亚硫酸铵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