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一级纲目二级纲目三级纲目(主要检查内容)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检查依据1企业证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合法有效。查看证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6号)第二条之规定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查看证件及有关资料,现场抽考《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3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7号)第五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6号)第六条第(三)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4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5煤矿企业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6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贵州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专项检查表14--煤矿企业项检查表(试行)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企业安全生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第1页,共8页序号一级纲目二级纲目三级纲目(主要检查内容)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检查依据7煤矿企业应当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2号)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8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7号)第十七条之规定9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7号)第十八条之规定10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各管理层级及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7号)第四条之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企业安全生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制度落实第2页,共8页序号一级纲目二级纲目三级纲目(主要检查内容)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检查依据1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6号)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1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国务院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九条之规定13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14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15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16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第四条之规定17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制度落实第3页,共8页序号一级纲目二级纲目三级纲目(主要检查内容)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检查依据18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填写突出卡片、分析突出资料、掌握突出规律、制定防突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19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之规定20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煤矿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煤矿企业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21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制度落实第4页,共8页序号一级纲目二级纲目三级纲目(主要检查内容)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检查依据22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煤矿企业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四)、(五)项之规定23开采保护层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24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7号)第六百七十二条之规定25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在事故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时,及时修订完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7号)第六百七十四条之规定26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7号)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27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灾害特点,结合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由主要负责人审批.重点加强潜水电泵及配套管线、救援钻机及其配套设备、快速掘进与支护设备、应急通信装备等的储备。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台账,健全其储存、维护保养和应急调用等管理制度。《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7号)第七百零一条之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制度落实第5页,共8页序号一级纲目二级纲目三级纲目(主要检查内容)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检查依据28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国务院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六条之规定29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国务院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30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第一百八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31对于各类工作面,除本规定载明应该或可以采用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外,其他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在试验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应针对各煤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特点和条件试验确定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并作为判定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主要依据;试验应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32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7号)第六百七十四条之规定33突出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在试验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制度落实第6页,共8页序号一级纲目二级纲目三级纲目(主要检查内容)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检查依据34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2号)第六条之规定35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五)其他有关情况。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