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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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安〔2019〕12号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我省是全国产煤大省,是全国“西电东送”的重要电煤基地,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志刚书记、贻琴省长等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多发、频发态势,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现就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2-我省小煤矿数量多,且办矿能力不足、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瓦斯治理能力不足、防治措施落实有差距,基层监管检查不严不实,风险隐患突出。去年以来,我省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排全国前列,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今年9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19〕47号)指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安全红线意识不牢、违法违规生产问题突出,淘汰落后任务重、兼并重组推进缓慢,兼并重组整合技改煤矿事故多发、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孙志刚书记、谌贻琴省长等省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刻吸取教训,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控措施,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严峻形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理念,坚决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二、各级政府要不折不扣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技改扩能、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切实解决我省小煤矿数量多、兼并重组工作进展缓慢问题,切实解决小煤矿办矿能力不足、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多、违法违规生产问题突出等严重问题。(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取消简单以时间确定兼并重组-3-整合技改煤矿“生产期”。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省煤炭工业改革发展要求,深入实施“淘汰落后产能三年攻坚行动”,在《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序退出方案”,明确整合技改期限,取消简单以时间划定的“生产期”,督促这类煤矿集中精力开展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扩能工作。(二)严格准入条件,加强兼并重组整合技改煤矿审查。严格兼并重组整合技改煤矿办矿主体企业办矿能力、资金保障能力等准入条件,对无资金保障、没有管理能力的不得审批。对未经批准超出整合技改期限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予以淘汰退出。认真落实省制定的兼并重组整合技改保留煤矿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子公司)的措施,破除“拼凑型”、“挂靠型”的管理弊端。加强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期间的安全监管,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避免造成“空档期”、造成职责混乱和责任缺失。对不具备办矿能力、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缺乏安全投入的煤矿要坚决予以淘汰退出。(三)强化示范引领,推进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大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五化”建设。各产煤地区要针对瓦斯治理、瓦斯利用、智能化采掘、大倾角薄煤层开采等示范工作,结合按本地实际,每年制定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以点带面,推进煤矿安全水平稳步提升。三、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提升煤矿-4-办矿能力(一)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集团公司和煤矿应依法依规设置采掘技术、通风瓦斯、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和信息调度等职能部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际需要,规范定员标准,配齐配强“五职经理”、“五职矿长”、专业副总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建立覆盖所有机构和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董事长、总经理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煤矿集团公司要建立安全生产重要岗位的综合考评机制,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强化煤矿落实安全责任考核,对考评不合格的,及时调整、解聘辞退。(二)切实提高瓦斯等重大灾害防治能力。各煤矿企业要强化落实瓦斯、煤尘、水、火和顶板灾害等重大灾害防治措施,切实提高重大灾害防治能力。尤其要紧盯瓦斯灾害,强化对突出矿井的安全管控,严格落实《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和《贵州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等要求,强化“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意识。认真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消突不生产。认真落实高瓦斯矿井瓦斯抽采措施,切实做到抽采不达标不生产。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停电撤人等防治制度,坚决防范遏制瓦斯事故。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认真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灾害治理方案和措施。加强重大灾害治理和重点工程过程管控,抓住关键环-5-节特别是瓦斯治理等重要环节,严防过程失控失效,确保灾害治理到位。(三)加强基础建设,提高煤矿安全保障。强化新建、技改矿井顶层设计,积极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提高矿井机械化、智能化水平。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常态化对标对表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严格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到位,确保隐患切实消除,提高煤矿安全保障。四、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认真整改问题(一)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督导落实作用。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强化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综合督查、巡视巡查、事故挂牌督办、约谈警示、通报、会商等工作。要制定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巡查和考核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会商机制,产煤市(州)、县(市、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商会议,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二)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察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安全准入,强化监察执法,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仍组织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关闭。-6-(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法定职责,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监管、管理责任。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煤矿行业准入、淘汰落后、转型升级和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推动煤矿企业健康发展。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煤矿资源管理、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等制度,监督指导煤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非法盗采、非法勘查等非法违法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根据职责统筹推进煤炭行业去产能和安全监管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促进煤炭行业安全、绿色、适度发展等工作措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强化对所管理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安全投入到位。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综合监管职责,督促各地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及煤矿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对停产整顿煤矿依法依规限制民用爆炸物品供应。电力部门要依法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供电保障,按照执法部门意见执行限制供电决定。其他部门依照职责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工作。五、严格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产煤地区要加大煤矿安全投入,对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人员编制、经费预算、车辆装备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建立完善奖惩制度,强化执法培训,创新执法方式,切实解决基层监管检查不严不实问题,-7-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纪律严明、业务精通、廉洁勤政的高素质执法队伍。到2020年,各地煤矿执法队伍基本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二)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一是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要求,对违法行为实施责任倒查、严肃追责问责。二是严格落实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全省煤矿属地安全监管主体及监管对象的通知》(黔安办〔2017〕19号),按照分级监管要求,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三是进一步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各地政府切实强化“打非治违”责任,切实将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四是坚决关闭取缔无证开采,严厉打击图实不符、超层越界、未批先建等非法行为,严肃整治超核定能力布置采掘工作面、边建设边生产、以掘代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依法暂扣、吊销其证照,对没有能力技改扩能的煤矿要取消其保留资格,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严肃追责问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和监督工作制度,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监督,规范监管执法自由裁量权,强化追责问责,促进严格执法、规范执法、闭环执法,确保煤矿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销号。对触犯党纪、刑法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机构,严惩不贷。六、加强应急准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规定,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加-8-强救护队伍及装备建设,严格执行24小时值守值班制度,做好救援人员、应急专家、救护装备、抢险物资等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切实提升应急救援水平。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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