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前言Ⅱ…………………………………………………………………………………………………………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1…………………………………………………………………………………………………5 通用要求2…………………………………………………………………………………………………6 专业要求2………………………………………………………………………………………………… 6.1 设备设施2…………………………………………………………………………………………… 6.2 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及行车值班员教育培训要求4…………………………………………… 6.3 作业安全4…………………………………………………………………………………………… 6.4 应急管理5…………………………………………………………………………………………… 6.5 运营突发事件和重大故障管理6……………………………………………………………………ⅠJT/T1180.15—2018前 言JT/T1180《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分为21个部分:———第1部分:总体要求;———第2部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第3部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第4部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第5部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第6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第7部分:汽车客运站;———第8部分:水路旅客运输企业;———第9部分: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第10部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第11部分:港口客运(滚装码头、渡船渡口)企业;———第12部分:港口普通货物码头企业;———第13部分: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第14部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第1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第16部分: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第17部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第18部分: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第19部分:公路隧道运营企业;———第20部分:公路桥梁运营企业;———第21部分:公路养护企业。本部分为JT/T1180的第15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提出。本部分由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29)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安全督查事务中心、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代宝乾、马伟、张晋、周扬凡、刘书浩、李松峰、谢昱姝、王培怡、汪彤、邓兵兵、徐亚博、宋冰雪、吕良海、胡昊。ⅡJT/T1180.15—2018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第1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1 范围JT/T1180的本部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本要求、通用要求,以及设施设备,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及行车值班员教育培训,作业安全,应急管理,运营突发事件和重大故障管理等专业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以及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技术服务和评价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893 安全色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GB/T1549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33668地铁安全疏散规范GB50157地铁设计规范GB50490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JT/T1002.1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值班员技能和素质要求 第1部分:地铁、轻轨和单轨JT/T1003.1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技能和素质要求 第1部分:地铁、轻轨和单轨JT/T1004.1城市轨道交通行车调度员技能和素质要求 第1部分:地铁、轻轨和单轨JT/T105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JT/T1180.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5049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 urbanrailtransitoperationcompany直接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活动的企业。4 基本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简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按JT/T1180.1的有关规1JT/T1180.15—2018定执行。5 通用要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用要求按JT/T1180.1的有关规定执行。6 专业要求6.1 设备设施6.1.1 一般要求6.1.1.1 应建立设备设施采购和验收制度,购置质量合格的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安装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对相关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6.1.1.2 应对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和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制订综合检维修计划,加强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并做好记录。6.1.1.3 设备设施应在使用年限内,并建立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的报废应办理审批手续,在报废设备设施拆除前应制定方案,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设备设施报废标志。6.1.1.4 设备设施应按照规定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6.1.1.5 车辆、车站站台、站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口)、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区间隧道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6.1.1.6 城市轨道交通每个区间隧道轨道区均应设置到达站台的疏散楼梯;道床面作为疏散通道,应平整、连续、无障碍物;高架区间利用道床作应急疏散通道时,列车应具备应急疏散条件和相应设施。6.1.1.7 跨座式单轨及磁浮系统应配置火灾及其他灾害的防范和救援设施。6.1.2 车辆6.1.2.1 列车转向架性能、主要尺寸应与车体、线路相互匹配,并应保证其相关部件在允许磨耗限度内,能确保列车以最高允许速度安全平稳运行。转向架构架设计寿命不应低于30年。6.1.2.2 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乘务员(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的控制中心或控制室)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6.1.2.3 列车应设置独立的紧急制动按钮,在牵引制动主手柄上设置警惕按钮。6.1.2.4 列车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速大于5km/h时不能开启车门、车门未全关闭时不能启动列车。6.1.2.5 列车应设置避雷装置。6.1.2.6 单轨列车的客室车门应配备缓降装置;列车应能实现纵向救援和横向救援。6.1.2.7 列车车体、牵引和制动、车载设备设施应满足GB50490的要求。6.1.3 车站设施6.1.3.1 车站应满足客流需求,并应保证乘降安全、疏导迅速,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卫生和防灾等设施。6.1.3.2 车站出入口、风井与冷却塔、楼梯、自动扶梯、电梯和站台门、站台、通道等部位的最小宽度和高度应满足GB50157要求。6.1.3.3 直线车站站台边缘与车门踏板处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100mm,曲线车站站台边缘与车门踏板处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180mm。2JT/T1180.15—20186.1.3.4 直线车站站台门与车体最宽处的间隙不应大于130mm。6.1.3.5 车站站台公共区的楼梯、自动扶梯、出入口通道应满足当发生事故或灾难时在6min内将一列进站列车的预测最大载客量以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全部撤离到安全区的要求。6.1.4 轨道6.1.4.1 高架桥线路应按照GB50157的要求设置防脱护轨。6.1.4.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正线及配线、试车线、牵出线的终端应采用缓冲滑动式车挡。地面和地下线终端车挡应能承受列车以15km/h速度撞击的冲击荷载,高架线终端车挡应能承受列车以25km/h速度撞击的冲击荷载。车场线终端应采用固定式车挡。6.1.4.3 地铁区间线路的轨道中心道床面或轨道旁,应设有逃生、救援的应急通道,应急通道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550mm。6.1.4.4 轨道标志的设置应满足GB50157的要求。6.1.4.5 轨道检测车、钢轨打磨车等维修设备应按照相关要求检验合格。6.1.5 供电设备6.1.5.1 牵引供电系统,应急照明,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和消防用电设备,以及与防排烟和事故通风有关的用电设备,应为一级负荷。6.1.5.2 供电系统应具有完备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6.1.5.3 变电所、牵引网、电缆、动力与照明、电力监控、杂散电流防护与接地应满足GB50157的要求。6.1.6 机电设备6.1.6.1 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内应设置防烟、排烟和事故通风系统。6.1.6.2 地铁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站台门等应满足GB50157的要求。6.1.6.3 自动扶梯、电梯与自动人行道设备应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应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6.1.6.4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布置处应设置视频监视装置。6.1.7 通信信号设备6.1.7.1 无线通信系统应为控制中心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等用户与列车驾驶员、防灾、维修、公安等移动用户之间提供通信手段,满足行车指挥及紧急抢险的需要,并应具有选呼、组呼、全呼、紧急呼叫、呼叫优先级权限等调度通信、储存及监测等功能。6.1.7.2 公务电话系统、调度电话系统、广播系统、时钟系统应满足GB50157的要求。6.1.7.3 车站站台及车站控制室应设站台紧急关闭按钮。6.1.7.4 信号系统设备应具有独立安全认证机构出具的、符合“故障-安全”原则的证明及相关说明。6.1.8 土建设施6.1.8.1 地下的车站、区间、变电站等主体工程,出入口通道、风道及控制中心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6.1.8.2 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结构的桥墩,应设防止墩柱受撞击的保护措施。6.1.9 车辆基地6.1.9.1 车辆基地内的地面接触轨应分段设置并加装安全防护罩。停车、列检库和双周/三月检库线3JT/T1180.15—2018采用架空接触网时,每线列位之间和库前均应设置隔离开关或分段器,并应设置送电时的信号显示或音响设施。6.1.9.2 定修库、大架修库和临修库不应设置接触网或接触轨供电。6.1.9.3 油漆库应设置通风设备,并应采取消防和环保措施。库内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6.1.10 安全保护区6.1.10.1 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50m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m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m范围内应设置安全保护区。6.1.10.2 应制定安全保护区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工作。6.2 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及行车值班员教育培训要求6.2.1 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及行车值班员上岗前教育培训学时和要求应满足JT/T1002.1、JT/T1003.1、JT/T1004.1的规定。6.2.2 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及行车值班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和要求应满足JT/T1002.1、JT/T1003.1、JT/T1004.1的规定。6.2.3 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及行车值班员脱离本岗位连续6个月以上,应经过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6.3 作业安全6.3.1 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6.3.1.1 应事先分析行车、客流组织、设备设施、器材、通道、检维修、作业环境等存在的安全风险。6.3.1.2 车站、设备用房、检维修车间等生产现场应实行定置管理,现场作业环境应整洁。6.3.1.3 应对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等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