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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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2019年第2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取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涉及的4项证明事项(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附件: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8月22日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效力层级1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第(二)款第6项“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部门规章申请人提交人员名单,由部门内部核查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7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部门规章申请人提交人员名单,由部门内部核查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8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部门规章申请人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9项“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部门规章申请人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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