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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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山东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意见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山东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要求,为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劳动定员管理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优化企业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减少入井作业人员,促进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科学合理的劳动定员有利于改善企业劳动组织,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近年来,全省煤矿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不断强化劳动定员管理,加强生产组织管理,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是,部分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不规范,执行标准不严,超定员组织生产现象依然存在,零星事故不断发生,重特大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所以,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规范煤矿企业的劳动定员管理,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生产”的原则;优化矿井设计,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改革采煤工艺,提高机械化水平;大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劳动生产率;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员标准,严格劳动定员管理,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二、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和标准编制的原则(一)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煤矿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减人提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根据煤矿企业自身实际,在国家和省确定的框架内科学合理的确定,不搞“一刀切”。(四)坚持严格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对凡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劳动定额标准定员,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定员管理,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五)坚持限定人员数量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对工作人员进行限定,即要满足减人提效的要求,又要满足基本生产岗位的要求;即要对采、掘工作面的人员界定,又要对井上、下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界定,确保安全高效的组织生产。三、健全、完善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一)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煤矿企业的人力资源或劳动工资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专职做好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二)制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劳动定额定员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平均先进和可操作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煤矿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每2年应修订一次。煤矿在生产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生产设备和机械化程度发生重大改变、生产工艺和技术操作方法发生重大改进,以及发现劳动定额定员存在较大问题时,应及时予以修订。(三)严格落实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对生产矿井、生产矿井对生产区队要层层建立劳动定额定员考核办法。(四)健全完善有关工作制度。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订和完善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切实做好劳动定员原始记录、入井人员考勤和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劳动定员标准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四、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一)控制入井人数。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年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以上的煤矿不得超过100人;年核定生产能力30-90万吨(含90万吨)的煤矿不得超过85人;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不得超过60人。其中采用综采工艺的采煤工作面每小班不得超过26人;采用高档普采工艺的采煤工作面每小班不得超过32人;采用炮采工艺的采煤工作面每小班不得超过36人;采用综掘工艺的掘进工作面每小班不得超过16人;采用炮掘工艺的掘进工作面每小班不得超过12人。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采区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二)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则,煤矿生产采区: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矿井,开采中厚及厚煤层的不得超过3个,开采薄煤层的不超过4个;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矿井不得超过2个;特殊情况确需增加的须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逐步推行一个采区一个回采工作面、二个掘进工作面的生产作业方式。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特殊情况确需增加的须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三)优化设计,减少定员。煤矿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经综合分析类比和系统环节定岗定员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煤矿采区设计要做到系统完善、布置合理,应积极采用先进开采技术、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简化生产系统,减少用人环节。(四)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做到均衡生产;按规定安排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严禁挤占设备检修时间进行生产作业。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的区队长或班组长、要害岗位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采、掘生产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五)优化劳动组织和人力资源配置。煤矿企业应优化劳动组织,合理安排队、组编制,减少管理层次,减少工作环节;采掘单位逐步实行“四六”作业制。(六)推行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煤矿企业应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强入井人员考勤,推行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及时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的工作区域。将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纳入煤矿安全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八)实行“限员挂牌”制。煤矿企业要实行“限员挂牌”制,煤矿在井口、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现场要设牌板,真实标明核定的每班作业人数和实际每班作业人数。五、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的管理省属煤矿劳动定员标准应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查备案。市属煤矿劳动定员标准应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县(区)属及乡镇煤矿劳动定员标准应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煤矿企业变更和修改劳动定员标准后,应按上述程序报相应的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煤矿企业应同时将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六、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的监管与监察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意见;对超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照《特别规定》严肃查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新建、改扩建矿井劳动定员的审核作为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的工程项目不预审查通过,对不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不预验收通过。请各产煤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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