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煤矿防治水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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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防治水细则》政策解读认真贯彻实施《煤矿防治水细则》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桂来保答记者问2018年6月20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煤矿防治水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2018年9月1日实施。近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桂来保,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1.记者:桂来保副局长,请您介绍一下本次《细则》修订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桂来保:原《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9年颁布施行以来,对提升全国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全国煤矿水害事故呈逐年下降的态势,较大以上水害事故从2010年的19起、死亡197人,下降到2017年的4起、死亡9人。《规定》出台距今已有9年的时间,很多内容不适应当前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要求,需要进行完善。同时,随着煤炭工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15年全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现场会召开以来,煤矿水害防治理念不断更新,防治水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升。例如,安徽、河北、山西等省先后出台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提炼总结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标准;河北省受奥灰水严重威胁的矿井发展应用了地面区域治理技术和微震监测预警技术,基本控制和消除了奥灰水威胁;大规模、长距离定向钻探技术和装备在全国范围内得以广泛应用,有力提升了地面区域治理、井下长距离探放水的能力;河北、山西、黑龙江等省对受老空水威胁矿井实行分区管理(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有效防范了老空水事故等。这些成功的经验和成熟技术需要在防治水工作中固化下来,作为煤炭行业安全发展的新规定。虽然,煤矿防治水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煤矿水害事故仍时有发生,暴露出一些煤矿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一是在水文地质条件未探清查明情况下冒险蛮干。有的煤矿探查手段单一,甚至不探查或者探查资料造假;有的煤矿物探仪器选择不当,探测环境不满足数据采集要求,得出的结论不正确。二是水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有的煤矿未开展或者未按规定开展探放水工作;有的煤矿不按规定采取防水隔离措施,甚至擅自开采防隔水煤(岩)柱;有的煤矿注浆加固设计不合理,效果检验、评价验收工作不严格,甚至治理工程滞后于采掘工程;有的受水害严重威胁的煤矿没有突水监测预警手段,不能及时准确判定突水水源、突水通道,无法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三是现场应急处置不当。有的煤矿水害应急预案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未按井下条件变化及时完善,也未认真宣贯培训,出现透水征兆撤人不及时。另外,随着矿井开采不断延深,多数煤矿水文地质条件趋于复杂,水害种类不断增加,坚硬顶板“离层水”、大采深高承压水、隐伏导(含)水构造、煤层群开采回采下层煤等水害威胁日趋严重。多年来各地资源整合、兼并重组以及近年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很多煤矿关闭退出,留下大量老空区,且水文地质基础资料严重缺失,给煤矿安全生产增加了新的风险。2.记者: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桂来保: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一是理顺规章规范层级关系。将《煤矿防治水规定》更名为《煤矿防治水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配套技术标准和规范;二是完善和提高标准,把地面区域治理、离层水防治、受老空水影响煤层的分区管理、“三专两探一撤”等有关工作要求固化为细则具体规定;三是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问题导向,对地表水、顶板水、底板水、老空水等四种不同类型水害的防治要求进行细化完善;四是体现先进性和适用性,吸纳补充近年来煤矿水害防治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以及管理经验。3.记者:本次修订的原则是什么?桂来保:一是以《煤矿安全规程》为遵循。从基础保障、综合治理、效果检验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细化,充实内容,提高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二是推进源头预防。推动煤矿企业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水害威胁类型以及水患严重程度,明确水害防范重点,超前采取针对性治理措施,促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为主向源头预防为主转变。三是体现先进性和适用性。充分吸收和借鉴近年来煤矿水害防治方面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推动科技攻关成果的转化和新装备的应用,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同时,紧密结合煤矿防治水工作实际,体现针对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四是推进区域治理。着力推进水害防治逐渐由局部治理为主向区域治理为主转变,结合矿井采掘衔接规划,优先采用区域治理措施,超前主动治理水患,确保防治水达标煤量与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相平衡。五是推进综合治理。促进煤矿企业落实“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推进工程治理、井上下结合治理和治保结合,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促进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绿色发展、清洁发展。4.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这次修订工作情况。桂来保:国家煤矿安监局高度重视《规定》的修订工作,将其列为2017年国家煤矿安监局重点工作,精心安排部署,成立了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由我担任组长,煤矿企业、科研院所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30余名同志组成专家组,中国工程院武强院士任专家组组长,下设16个专业小组开展具体工作。2017年7月,修订工作启动后,我们向全国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煤矿企业、煤炭科研和设计院所广泛征求对《规定》的修订意见。在起草初稿阶段,组织专家分赴10个省(区、市)的14家单位开展调研。《细则》初稿形成后,4次组织研讨会,逐条审查,对重点问题反复研讨、力求精准。在修订过程中,国家煤矿安监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就部分争议较大的条款进行重点论证。征求了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相关司室的意见,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先后收集意见和建议558条,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共采纳意见191条。5.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桂来保:修订后的《细则》包括总则、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井下探放水、矿井防治水技术、露天煤矿防治水、水害应急处置和附则等八章,共138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把成功经验和工作要求固化为标准。一是贯彻2015年全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现场会精神,在《细则》第三条中规定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五个转变”,构建“七位一体”的工作体系。二是落实2017年全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视频会要求,明确“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具体要求。如:《细则》第六条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第三十九条明确了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由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的井下探放水“三专”要求以及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的“两探”要求。(二)坚持问题导向,明确不同类型水害防治工作要求。一是将地表水、顶板水、底板水、老空水等四种不同类型水害的防治要求分类归纳并细化补充,列入《细则》第五章前四节。二是针对老空水害事故占比高的特点,总结近年来老空水透水事故教训和有效的技术手段,对受老空水害影响煤层实行分区管理,较大篇幅增加了关于老空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要求。如:《细则》第七十七条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程度,对受老空水影响的煤层按威胁程度划分为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进行分类管理;老空水防治内容中新增了对老空水开展调查、探查、隔离、疏放等防治工作的具体要求。三是吸纳部分矿区地面区域治理、水害监测预警等先进技术、做法和经验,补充底板水害的地面区域治理、突水监测预警系统等有关要求。如:《细则》第九条要求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实现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等功能;第七十四条规定了煤层底板存在高承压岩溶含水层,且富水性强或者极强,采用地面区域治理方法时,应当遵守的相关要求。四是汲取近年来典型的离层水害事故教训,完善离层水防治措施。如:《细则》第六十九条明确了受离层水威胁矿井,应当开展的基础工作和有效防治离层水的措施。(三)进一步完善了煤矿水害综合防治措施。在原《规定》第三条“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中新增了“探”和“监”两项措施,将“井下探放水”列为第四章,明确了“探”在水害防治措施中的核心地位和先导作用,并在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中补充完善了有关“监”的具体要求。(四)对《煤矿安全规程》中部分防治水要求进行细化。一是明确了以《煤矿安全规程》为遵循。如:在《细则》第一条制定细则的依据中新增《煤矿安全规程》。二是细化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要求。在第十二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指标中统一了全国矿井涌水量分类标准,重新梳理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分类指标,并明确矿井涌水量和突水量以近3年最大值作为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依据;第十三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主要内容中新增了防排水系统、矿井未来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的要求。三是区分了关于煤炭企业、煤矿与矿井的不同要求。在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细则》用语定义中明确了本细则提及的煤炭企业、煤矿、矿井的不同含义,露天煤矿除必须执行露天煤矿防治水部分的要求外,细则中以煤矿作为主体的条款也需同时参照执行。6.记者:下一步将如何宣贯和落实新修订的《细则》?桂来保:国家煤矿安监局把宣贯和落实《细则》列为2018年重点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积极宣贯《细则》,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执行《细则》。当前,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利用应急管理部视频讲座系统,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组织专家对《细则》重点条款进行解读。并拟于7月初开始组织两期防治水业务培训班,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较为系统的防治水业务培训。三季度还准备组织两期培训班。二是督促煤矿企业密切联系工作实际,加大《细则》的宣传力度,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工作,开展对标工作,认真对照《细则》的新规定、新要求,补短板、强弱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装备,落实各项防治水技术管理措施,强化应急处置,推进《细则》各项规定的落地落实,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三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细则》的要求进行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带头认真学习和落实《细则》,监督煤矿企业切实落实《细则》各项条款,充分发挥《细则》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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