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检查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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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135双电源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经批准采用单回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电源,其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并可靠运行。《煤矿安全规程》436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4条136供电线路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不得穿越沉陷区、跨越易燃易爆仓储区情况。采取安全距离、安全警示、避雷设施等必要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461条137图档管理绘制与实际相符的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138供配电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煤矿安全规程》438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139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不直接向井下供电。《煤矿安全规程》440条140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高压不超过10kV。低压不超过1140V。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445条141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煤矿安全规程》446条142电气信号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不分接其他负荷。《煤矿安全规程》第473条143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煤矿安全规程》第474条144设备电缆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符合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电气产品。《煤矿安全规程》第441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3条14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482条146矿井应当按要求对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和调整。《煤矿安全规程》第483条147井下电缆的选用符合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463条148井下供电保护井下供电系统必须具备过流、漏电、接地三大保护。《煤矿安全规程》第451、475、476、477条149防雷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且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煤矿安全规程》第455条150设备检验矿井主要变压器经有资质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1.5条151图档管理绘制与实际相符的井下运输系统、压风管路系统图。《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152带式输送机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机头、机尾及搭接处,有照明。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主要运输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倾斜井巷中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装设软制动装置且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当设过桥。《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153电机车电机车,列车和单独机车都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器和撤砂装置符合要求。架线的悬挂高度、轨道质量符合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376条、377条、381条154平巷运人平巷运送人员,人员上下车地点有照明、架空线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煤矿安全规程》第385条、386条155提升立井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装设可靠的防坠器。罐笼和箕斗的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升载荷差在井口公布,不超载和超最大载荷差运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93条156立井提升系统设置过卷(放)的安全保护装置。井口过卷距离范围内设过卷缓冲装置和托罐装置,在井底过放距离范围内设置过放缓冲装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9.2.5条157立井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406条158立井井口用栅栏或者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设栅栏。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设专用的人行道。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设置阻车器。《煤矿安全规程》第132条159提升装置必须按要求装设安全保护。《煤矿安全规程》第423条160提升机装设可靠的提升容器位置指示器、减速声光示警装置,设置机械制动和电气制动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424条161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每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其他提升系统每3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煤矿安全规程》第429条162矿车提升的斜井上部平车场入口、接近变坡点处设置阻车装置,斜井内设置跑车防护装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9.2.2条163无轨胶轮车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应建立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制度。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色信号灯,配备灭火器和警示牌。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巷道路面、坡度、质量满足车辆安全运行要求。巷道和路面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长坡段巷道内必须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巷道转弯处设置防撞装置。人员躲避硐室、车辆躲避硐室附近应当设置标识。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392条164单轨吊单轨吊车运行中应当设置跟车工。采用柴油机、蓄电池单轨吊车运送人员时,必须使用人车车厢;两端必须设置制动装置,两侧必须设置防护装置。采用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运输时,严禁在巷道弯道内侧设置人行道。有防止淋水侵蚀轨道的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391条165架空乘人装置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有专项设计。各类间距符合要求。架空乘人装置必须装设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绳、变坡点防掉绳、张紧力下降、越位等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需经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应当有断轴保护措施。减速器应当设置油温检测装置,当油温异常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沿线应当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各上下人地点应当设置信号通信装置。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时,必须设置电气闭锁,2种设备不得同时运行。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带式输送机同巷布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每日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安全检测检验。《煤矿安全规程》第383条166斜巷运输新建、扩建矿井严禁采用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生产矿井在用的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车辆必须设置可靠的制动装置;断绳时,制动装置既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必须设置使跟车工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当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应当有跟车工,跟车工必须坐在设有手动制动装置把手的位置。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制动装置,并先空载运行一次(应有检查、空载运行记录)。运行坡度、速度和载重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应有设计)。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当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应有试验记录)。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煤矿安全规程》第384、415、416条167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者区段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闭锁。《煤矿安全规程》第387条168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必须采取轨道防滑措施;按设计要求设置托绳轮(辊),并保持转动灵活;井巷上端的过卷距离,应当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提升信号符合规定;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严禁牵引车数超过规定,严禁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者严重偏载(应有设计,现场应明确牵引车数)。《煤矿安全规程》第388、403、404条169空气压缩机井下不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分别设置在2个独立硐室内,独立通风;移动式空气压缩机设置在具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设自动灭火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431条170布置在室外的压缩空气站储气罐,吸气口与翻车机房、装车仓、受煤坑、储煤场等粉尘源的距离不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置时,不小于50m。《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10.2.10条171空气压缩机站设备设有压力表和安全阀。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显示装置。水冷式空气压缩机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断水信号显示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432条172避免阳光直晒地面空气压缩机站储气罐。《煤矿安全规程》第433条173空气压缩设备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储气罐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煤矿安全规程》第434条174设备检验矿井提升机及钢丝绳、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空气压缩机等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1.5、4.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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