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湘煤监监察〔2016〕3号)为依法履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责,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制度建设,提高监察执法效能,预防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煤监〔2015〕103号),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相关要求和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查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监察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试行),并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相关规定要求的制修订情况及时补充完善。一、监察执法主要内容和方式(一)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察执法的主要内容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贯彻落实情况。2.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主要检查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以及办公会议、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内容详见附件1)。3.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情况。重点检查单项工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各工种和岗位的操作规程,以及探放水、瓦斯排放、井巷维修等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内容详见附件2)。4.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情况。主要检查煤矿是否按要求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以及主要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属集团公司的还应编制集团公司年度生产计划。年度生产计划应包括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现在开拓、抽采、准备、回采工作面基本情况,年度的产量计划(回采产量和掘进煤量)、掘进进尺计划(煤巷、半煤巷、岩巷)、采掘(抽)接替计划以及对该计划安排的可行性分析、图表等内容。5.落实瓦斯、水、火等重大灾害治理方案和措施情况。主要检查煤矿通风瓦斯管理、水害防治的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情况,煤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以及通风管理、瓦斯管理、防治水、火灾防治等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情况(具体检查内容详见附件3)。26.安全生产系统、设备设施和条件。主要检查煤矿安全生产系统施工组织设计、防突设计、防灭火设计等设计的编制和贯彻落实等情况,以及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维护保养等情况(主要检查内容详见附件4)。7.相关人员持证上岗和管理情况。主要检查煤矿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等情况。煤矿必须配备“五职矿长”和“五专业技术人员”,煤矿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等“五职矿长”必须按规定考核合格,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煤矿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等“五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煤矿应当设置安全培训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档案,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保证安全培训经费。(二)对市(州)、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贯彻落实情况。2.推进煤矿整顿关闭情况。重点督促煤矿整顿关闭政策和措施、省政府批准的保留矿井规划等落实情况,以及保留煤矿升级改造或整改达标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对提请关闭的煤矿,了解相关市(州)或县(市、区)政府决定以及落实情况。3.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结合现场监察、督查督导、暗查暗访等执法活动,检查掌握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要求制定监管执法计划以及监管执法开展情况,落实驻矿盯守措施、对停产整顿煤矿采取停供或限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停产措施、监察意见(建议)落实等相关情况。4.强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非治违、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安全生产大检查等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和重点工作安排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5.督办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情况。主要检查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期督办煤矿事故隐患整改情况,以及按规定对监管执法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交复查的事项组织复查等情况。6.督办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主要检查事故调查报告确定的行政处罚、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的督促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有关部门和事故发3生单位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的3个月内,按要求向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报告事故责任追究以及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三)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察执法的主要方式1.依法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重点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和事故多发煤矿进行的监察。专项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单项或者多项专业性监察。定期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煤矿进行分类并实行不同周期的监察(每个监察周期内至少监察1次),以及每年重要时段(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重要时间节点等)围绕突出问题开展的监察,包括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督查督导、联合执法、异地执法等需要湖南煤矿安监局机关(以下简称“省局”)或各监察分局参与、配合的执法活动。2.根据监察执法计划,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监察执法内容,每次可检查一项或多项内容。每次现场监察时,省局印发的《现场检查重点内容表》中“行政许可和证照类”所列内容为必查内容;按照执法计划检查“一通三防”、防治水、采掘管理、机电运输等相关专业一项或多项内容的,《现场检查重点内容表》中相应内容为重点检查内容(《现场检查重点内容表》另行印发)。3.每次现场监察时,必须先听取煤矿关于安全生产状况、井下生产布局、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情况的汇报,重点检查煤矿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级负责人、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在了解煤矿井下生产布局后,根据实际情况和检查方案确定的监察内容,随机抽查煤矿部分作业地点和场所。通过对煤矿现场抽查的方式,验证煤矿各项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4.对发现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处罚。5.对监察执法发现的共性问题,以及重大事故隐患等突出问题,省局每半年向相关产煤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一次,各监察分局每季度向相关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通报一次(通报格式详见附件5)。(四)对市(州)、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1.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8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监机构监督检查促进煤矿安全监管落实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6号)的要求,依法依规对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进行座谈等方式,结合对煤矿的监察执法情况,了解掌握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及落实督办情况。省局每年对4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各监察分局对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3处煤矿以上的其他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3处煤矿以下的产煤县(市、区),结合监察执法情况,每年向县(市、区)政府书面通报一次,督促县(市、区)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煤矿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和期限。2.每次监督检查后,针对煤矿暴露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以及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相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察意见,督促其监督煤矿企业举一反三,落实整改措施;发现涉及其他监管部门、需要市(州)或县(市、区)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或者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适时对相关市(州)或县(市、区)政府发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察建议(监察意见或监察建议格式详见附件6)。必要时可使用格式文书,对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提交《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对市(州)或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或公司)发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3.监察意见(建议)、《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建议书)》已包含应当定期通报内容的,可不再单独通报。(五)合理确定监察周期1.按照省局《关于“三类矿井”分类处置专题会议纪要》(湘煤监纪要〔2015〕5号)精神,将省政府批准保留的煤矿,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划为三大类:生产或建设的煤矿(第一类)、无证但提交了申请的煤矿(第二类)、无任何申请的煤矿(第三类)。对第三类煤矿,原则上不纳入计划监察范围,可在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打非治违、督查督导等行动时,进行面上督查,可不制作执法文书。对第一、二类煤矿,各监察分局根据生产规模、瓦斯等级、安全状况、开采深度、最大下井人数和安全管理水平等,结合辖区内煤矿数量、分布以及监察执法力量配备情况,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合理确定各类煤矿的监察周期。娄底分局、郴州分局辖区内煤矿的监察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衡阳分局、常德分局、湘潭分局辖区内煤矿的监察周期最长不超过1年。2.正常生产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年至少监察2次;正常生产的高瓦斯矿井和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每年至少监察1次。3.省局负责“一通三防”、防治水、采掘管理、机电运输等相关专业专项监察的业务处室和各监察分局,根据煤矿灾害特点及近五年来发生事故的次数和类别,每年确定各自的重点监察对象。对重点监察对象,省局和各监察分局每年监察合计不少于2次。二、实行计划监察执法(六)统筹执法计划编制1.省局以专项监察为主,不安排重点监察计划。各监察分局以重点监察为主,配合省局开展专项监察并明确本单位专项监察计划。省局和各监察分局根据确定的监察周期和重点时段煤矿安全生产特点,对煤矿开展定期监察。52.省局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的具体要求,每年编制年度执法计划格式,组织各业务处室按照专业分工,编制“一通三防”、防治水、采掘管理、机电运输等相关专业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等专项监察计划,明确监察矿次、内容、方式和所需工作日,汇总后编制省局年度执法计划,并及时告知各监察分局,作为各监察分局编制年度执法计划的依据,做到各有侧重、统筹安排、相互衔接,避免重复。辖区内煤矿最长监察周期超过1年的监察分局,在编制年度执法计划时,还要根据确定的监察周期,与上年度执法计划执行情况有机衔接。3.省局根据年度执法计划,每月26日前编制下月执法计划。省局各相关处室在编制月度执法计划前,应与各监察分局协调联系,避免重复执法。省局月度执法计划经局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后,及时告知各监察分局。省局月度执法计划要明确到监察矿井、监察人员、监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