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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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0426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GB16297—1996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forpollutantsfromcoalindustry20060901发布200610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2042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100062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网址:http://wwwcespcn电子信箱:bianji4@cespcn电话:010—67112738印刷厂印刷版权专有违者必究2006年10月第1版开本880×12301/162006年10月第1次印刷印张1印数1—3000字数40千字统一书号:1380209·077定价:1200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6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标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特此公告。(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孙晓康会签)2006年9月1日GB204262006ⅰ前言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规定了采煤废水和选煤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了煤炭工业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限值;———规定了煤矸石堆置场管理技术要求;———规定了煤炭矿井水资源化利用指导性技术要求。新建生产线自2006年10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自2007年10月1日起,煤炭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煤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煤矸石堆置场污染物控制和管理按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执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杭州环境保护研究所、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唐山分院。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9月1日批准。本标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GB204262006ⅳ目次前言ⅳ…………………………………………………………………………………………………………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煤炭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2………………………………………………………………5煤炭工业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4……………………………………………6煤矸石堆置场污染控制和其他管理规定4………………………………………………………………7监测5………………………………………………………………………………………………………8标准实施监督6……………………………………………………………………………………………GB204262006ⅲ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煤矿(含露天煤矿)、选煤厂及其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防治与管理,以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生产线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生产线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61~2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66水质总铬的测定GB/T746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8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70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1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2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84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7485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8970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11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488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1GB204262006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炭工业coalindustry指原煤开采和选煤行业。32煤炭工业废水coalindustrywastewater煤炭开采和选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包括采煤废水和选煤废水。33采煤废水minedrainage煤炭开采过程中,排放到环境水体的煤矿矿井水或露天煤矿疏干水。34酸性采煤废水acidminedrainage在未经处理之前,pH值小于60或者总铁质量浓度大于或等于100mg/L的采煤废水。35高矿化度采煤废水minedrainageofhighmineralization矿化度(无机盐总含量)大于1000mg/L的采煤废水。36选煤coalpreparation利用物理、化学等方法,除掉煤中杂质,将煤按需要分成不同质量、规格产品的加工过程。37选煤厂coalpreparationplant对煤炭进行分选,生产不同质量、规格产品的加工厂。38选煤废水coalpreparationwastewater在选煤厂煤泥水处理工艺中,洗水不能形成闭路循环,需向环境排放的那部分废水。39大气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AirPollutantsEmissionConcentration指在温度27315K,压力为101325Pa状态下,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的平均质量浓度,单位为:mg/m3。310煤矸石coalslack采、掘煤炭生产过程中从顶、底板或煤夹矸混入煤中的岩石和选煤厂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洗矸石。311煤矸石堆置场wasteheap堆放煤矸石的场地和设施。312现有生产线existing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已通过审批的煤矿矿井、露天煤矿、选煤厂以及所属贮存、装卸场所。313新(扩、改)建生产线new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的新、扩、改煤矿矿井、露天煤矿、选煤厂以及所属贮存、装卸场所。4煤炭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41煤炭工业废水有毒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工业(包括现有及新(扩、改)建煤矿、选煤厂)废水有毒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表1煤炭工业废水有毒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mg/L)序号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mg/L)1总汞0053总铬152总镉014六价铬052GB204262006续表序号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mg/L)序号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mg/L)5总铅058氟化物106总砷059总α放射性1Bq/L7总锌2010总β放射性10Bq/L42采煤废水排放限值现有采煤生产线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现有生产线排放限值;在此之前过渡期内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新(扩、改)建生产线排放限值。新(扩、改)建采煤生产线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新(扩、改)建生产线排放限值。表2采煤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mg/L)(pH值除外)现有生产线新建(扩、改)生产线1pH值6~96~92总悬浮物70503化学需氧量(CODCr)70504石油类1055总铁766总锰44注:总锰限值仅适用于酸性采煤废水。43选煤废水排放限值现有选煤厂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现有生产线排放限值;在此之前过渡期内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实现水路闭路循环,偶发排放应执行表3规定新(扩、改)建生产线排放限值。新(扩、改)建选煤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应实现水路闭路循环,偶发排放应执行表3规定新(扩、改)建生产线排放限值。表3选煤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mg/L)(pH值除外)现有生产线新(扩、改)建生产线1pH值6~96~92悬浮物100703化学需氧量(CODCr)100704石油类1055总铁766总锰4444煤炭开采(含露天开采)水资源化利用技术规定441对于高矿化度采煤废水,除执行表2限值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深度处理和综合利用。高矿化度采煤废水用作农田灌溉时,应达到GB5084规定的限值要求。3GB204262006442在新建煤矿设计中应优先选择矿井水作为生产水源,用于煤炭洗选、井下生产用水、消防用水和绿化用水等。443建设坑口燃煤电厂、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电厂,应优先选择矿井水作为供水水源优选方案。444建设和发展其他工业用水项目,应优先选用矿井水作为工业用水水源;可以利用的矿井水未得到合理、充分利用的,不得开采和使用其他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5煤炭工业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51现有生产线自2007年10月1日起,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表4规定的限值;在此之前过渡期内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扩、改)建生产线,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表4规定的限值。表4煤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生产设备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等除尘设备煤炭风选设备通风管道、筛面、转载点等除尘设备颗粒物80mg/m3或设备去除效率>98%80mg/m3或设备去除效率>98%52煤炭工业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53煤炭工业作业场所无组织排放限值。现有生产线在2007年10月1日起,煤炭工业作业场所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不得超过表4规定的限值。在此之前过渡期内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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