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附件2煤炭行业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标准化管理,规范煤炭行业标准制定工作,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煤炭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煤炭行业标准的制定和煤炭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的组建、构成、换届、调整、撤销和监督管理。第三条煤炭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煤炭行业内统一技术和管理要求而制定的标准。煤炭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第四条行业标委会是指从事煤炭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第五条煤炭行业标准重点围绕本行业领域工程技术、重要产品、服务和行业管理需求制定,注重标准的系统性和3通用性,其中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煤炭行业标准在行业内强制使用。第六条煤炭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工作。第七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炭行业标准的制定和行业标委会的规划、协调、组建、撤销等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管理行业标委会,并对煤炭行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报批、出版、复审等工作进行管理。第二章行业标委会的组织机构第八条行业标委会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三)开展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宣贯和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五)承担归口行业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六)开展行业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4(七)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对比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八)管理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九)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参照行业标委会的工作职责执行。第九条行业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人数不少于21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5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行业标委会担任委员。同一单位在同一行业标委会任职的委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名。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宜超过委员总数的1/2。第十条行业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5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已经退休的经3名及以上行业标委会委员或行业内权威专家推荐);(五)行业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每届行业标委会委员的任期为5年。第十一条行业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专业领域的专家;(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四)熟悉行业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参兼顾各方利益。第十二条行业标委会设秘书处,负责行业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三)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四)有专门工作场所和3名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秘书处各项6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第十三条行业标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第十四条行业标委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二)按要求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五)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六)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七)参加相关标准化培训;(八)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和标委会章程中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行业标委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审议事项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7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第十六条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1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人,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3名。分技术委员会的其他要求参照本细则行业标委会的要求执行。第三章行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第十七条行业标委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评审、公示、筹建、成立。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为:煤炭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十八条组建行业标委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没有相应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二)现有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委会未包括的领域和范围;(三)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行业标委会无业务交叉;(四)产品或技术在科研、开发、生产、使用和流通流域有一定的规模和应用范围;(五)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六)有适合的秘书处挂靠单位,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8第十九条有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根据行业需要均可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建议,并填写组建行业标委会的《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必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的基本情况、行业标委会的名称和工作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专职工作人员及经保保障情况等)。第二十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到组建行业标委会的申请,并初步审核后,将组建方案对外公示1个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公示期满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同意筹建并对行业标委会工作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委员征集等提出要求。第二十一条申请单位或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收到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同意筹建批复后,组织秘书处承担单位按照批复要求公开征集委员,研究提出行业标委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委员组成方案、标准体系表建议及近期工作安排,并在网上向社会公示15个工作日。将筹建材料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筹建材料包括:(一)行业标委会委员名单;(二)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三)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9(四)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五)本专业标准体系表和近期工作安排;(六)筹建情况(公示、审核等情况)说明。第二十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到筹建材料后,将筹建方案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予以批复成立;若有异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根据论证意见予以批复成立或进行调整。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行业标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分技术委员会组建程序和要求参照行业标委会执行,其中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第二十三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有标准化需求但暂不具备组建行业标委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WG),承担相应标准制修订工作。标准化工作组(WG)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理或委托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管理,组建程序和要求参照行业标委会执行。第二十四条行业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编号。第二十五条行业标委会届满时,应及时进行换届,换届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有关组建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行业标委会秘书处应于任期届满前3个月,将换届材料报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审核。换届材料包括:(一)行业标委会任期工作工结;(二)新一届行业标委会委员名单;10(三)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四)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五)行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修订稿;(六)新老委员对照表;(七)本专业标准体系表和近期工作安排;(八)换届情况说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到换届材料后,对外公示1周,公示期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分技术委员会换届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参照本细则有关行业标委会换届的要求执行,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第二十六条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行业标委会可以提出调整相关标委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委员调整以及撤销标委会等建议,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予以调整、撤销。调整和撤销程序参照行业标委会组建程序办理。分技术委员会的调整和撤销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十七条根据行业标委会整体规划和行业发展需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直接调整行业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委员组成等。对标准化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关工作可以并入其他行业标委会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行业标委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予以撤销。第二十八条行业标委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11一的,应当对行业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或秘书处予以撤销:(一)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二)秘书处没有专门工作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的;(三)没有经费来源或秘书处挂靠单位不提供必要支持的;(四)长期不能按时、按质完成行业标准化工作任务。第二十九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行业标委会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行业标委会的工作等进行考核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行业标委会应当每年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行业标委会报告工作。第三十条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行业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秘书处应当向全体委员会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举报、投诉行业标委会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作出处理决定。第四章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12第三十一条煤炭行业标准的计划立项,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随时向行业标委会、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煤炭行业标准立项申请。申请立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二)行业标准草案;(三)预研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先进性、创新性和产业化情况;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或差异;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情况;项目类型建议、经费预算、预期作用和效益等)。第三十二条煤炭行业标准立项申请统一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协调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材料包括报送计划项目的函、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预研报告、行业标准草案、审查会议纪要及专家签字表。第三十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上报的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审核,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补充计划,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达。第三十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