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设备管理,进一步提升公司设备管理和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保证设备完好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备,其定义解释如下:在生产中长期使用的机械、电器装置,并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和功能的劳动资料和物资资料的总称,它是固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的规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设备单台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二、耐(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第三条机电设备管理应依靠科学进步、促进生产、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区队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机电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不断提高和改善企业的技术装备,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第二章各级设备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机电部是设备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受机电副总经理的领导,负责贯彻国家和上级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公司经营方针、目标任务,对设备管理提出要求,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对公司各矿井机电设备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公司各矿井机电设备计划、购置、大修理业务以及综机设备的租赁、调配管理。二、按照设备综合管理的要求,参与公司各矿井改扩建工程、技术改造、安技措、设备更新等项目的规划和选型。三、参与公司各矿井大型设备、供电设备、井下主要机电设备的验收工作。四、负责公司各矿井设备到货验收、领用、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公司各矿井设备报废的鉴定管理工作。六、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各矿井的设备管理。定期召开机电例会,组织开展技术革新活动,推广先进经验、新技术、新工艺。七、负责督促、监督公司各矿井对设备检修计划的组织、措施的落实。八、负责公司各矿井配件的计划汇总编制、审批和落实环节的管理工作。九、负责公司各矿井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的管理工作。十、协调相关部门对公司各矿井机电岗位职工进行培训、技术考核。十一、对公司各矿井特大、重大机电事故组织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决定。第七条公司招标办负责各矿井的设备招标业务管理,并严格执行《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第八条公司各矿井机电部对所辖范围内机电设备负总责,负责落实上级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并对本矿井设备的保管、使用、保养、维护和安全运行进行管理。具体职责:一、建立设备管理机构,健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设备管理工作。二、对机电设备管理实行帐、卡、图、牌板管理、编号管理,做到属性准、用户清、状态明,做到帐、卡、物、图、牌板五对照。三、每月召开专门会议,通报设备使用状况,分析设备管理存在问题,总结当月设备管理情况,布置下月设备管理工作计划。四、对设备使用情况,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五、对设备损坏丢失等事故组织追查分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通报。六、设备管理的主要目标是,设备资产保值增值,大型设备台台完好,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90%以上,待修率不超过5%,事故率不超过1%,防爆设备无失爆,无重、特大机电事故。第三章设备计划与购置第九条公司及各矿井设备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淘汰高能耗、低效率的老旧杂设备,不断提高装备技术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第十条各矿井在每年十月份,要充分考虑下一年度具体工作安排以及设备使用情况,提出下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对主要设备要说明理由、主要技术参数、选型原则、价格和现有设备的使用现状,报送公司机电部和财务部。经公司机电部部长、机电副总经理审核后,由公司财务部执行相关程序上报集团公司。第十一条设备选型的原则:生产上适用、技术上先进、能耗低,非淘汰的设备。选购的矿用设备应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相关资质证明。对主提升机、主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主变压器、综采综掘设备、特种设备及30万元以上的其他生产、生活等主要设备,由各矿井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调研,编制出技术方案或可行性报告,公司机电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集团公司机电处进行审核。第十二条凡购置的设备,由公司招标办,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第三批)的通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发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第十三条设备购置原则:坚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经济合理和货比三家的原则。严禁购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高耗能、低效率淘汰型设备和安全性能差的伪劣产品。第十四条设备购置计划审核通过后,各矿井根据批复出具设备技术规格书,公司机电部组织选型委员会人员会审形成初步意见,报集团公司机电处选型委员会审核并备案。同时,购置设备的矿井依据公司规定执行其他相关程序。第十五条各矿井因生产条件变化等原因,临时需要购置设备或调整设备型号、数量、价格计划时,应提出申请,矿井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公司机电部部长审核、机电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批后,依据公司规定执行其他相关程序。第十六条各矿井设备选型、购置等相关资料均要在公司机电部存档备案。第十七条各矿井应在每月25日前,向公司机电部上报设备购置计划完成情况。第十八条设备因选型、购置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闲置积压和浪费,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设备的验收、保管、合同履约、安装与调试第十九条设备的验收:一、设备到货后,由各矿井机电部依据《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按照合同、技术协议有关条款规定、图纸等资料,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设备及其附件进行验收。二、验收内容包括:(一)主机、随机配件的品种、型号、数量与合同及装箱单是否一致。(二)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煤矿安全标志等相关文件。(三)矿用设备的性能是否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四)符合设备购置合同、技术协议中约定的条款。验收的同时,要做好设备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相关技术资料,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设备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第二十条设备的保管:一、对验收合格的设备,要进行登记、建帐、建卡、建档、记录设备的主要参数、备注设备资金来源并编号,办理入库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予办理入库手续。二、设备的保管要做到合理存放、妥善维护、入库领用方便;对库存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作好维护保养工作。三、保管的设备要具备良好的存储环境,对仓库区域要合理布局,实行分区、分类货位编号,便于设备的提取,做到帐、卡、物三对照。四、库房环境要符合设备性能要求,防尘、防潮设备应存放在符合条件的区域。五、设备存放地点内要留有符合规范的消防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设消防通讯及报警设备。六、设备码放要做到安全、准确、合理,原则上不允许分层摆放,确需摆放的要在保证设备存放安全可靠的原则下,根据设备的性能及外观包装情况确定码放高度,并做到不偏不斜,不歪不倒,不压坏底层设备。七、露天存放的设备要上盖下垫,密封和涂油维护。第二十一条验收后,各矿井机电部要及时整理设备技术资料,并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设备原值、使用年限、已提折旧、净值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卡片,进行归档管理,为设备的安装运行服务。第二十二条设备的安装调试:主要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由各矿井设备使用单位依据《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说明书或有关标准要求,编制出安装调试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地面安装调试,调试完毕后,报请公司机电部共同进行地面试运转验收,试运转过程中要做好相关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无验收单或验收不合格,财务部门不得付款。第二十三条购置的设备在使用质保期内由于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发生故障,造成设备损坏,应由各矿井机电部依据协议规定程序提出索赔或补偿。第二十四条合同履约规定:一、供货方按期交货后,各矿井机电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双方签字的验收报告单,有问题的要记录登记清楚,要求供货方限期处理,并书面报告公司机电部。财务部门按照合同以及具有双方签字的验收补充报告办理结算手续。二、供货方逾期不交货,各矿井机电部负责催交。三、合同规定交货期到了,因矿井不具备安装或存储条件不让交货的,各矿井机电部要到生产厂家进行验收并与供货方协商出具代保管验收报告单,财务部门据此报告单按合同规定办理结算手续。四、报告单一式三份,公司及各矿井机电部、公司财务部各一份。五、合同规定要求安装调试后付款:(一)属供货方负责安装调试的,各矿井机电部必须参与并做好调试记录,工作结束后由供货方提出申请共同验收形成纪要,双方人员签字。(二)属各矿井负责安装调试的,供货方派人现场指导,并做好记录,由各矿井出具安装调试验收报告。若货到三个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使用单位仍不安装的应视同安装调试无问题,由各矿井出具验收报告,公司财务据此按合同规定办理付款手续。质保期从该时间算起。(三)属质保期内设备,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由各矿井机电部(或通过公司机电部)及时通知供货方派人解决,各矿井机电部要跟踪做好书面记录,双方签字认可。(四)质保期满后公司机电部要督促各矿井和供货方及时办理使用情况证明,并据此及时办理质保金付款手续。(五)合同的每个履约环节都要有据可查,相关记录、资料应长期保存,直至设备报废。(六)责任:1.交货期已到,供货方交不了货的(不可抗拒原因除外),供货方根据合同违约承担责任。交货期已到,矿井不让交货,该矿井要承担全部责任。2.各矿井机电部要切实做好设备的选型工作,如果供货方按技术协议要求供来货后,但不适合现场使用或质量有问题,由该矿井承担主要责任,当初参与设备选型及调研的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3.公司招标办未按技术要求或协议选购设备,造成货到不能使用的,招标办要承担相应责任。4.货已到,矿井未按规定出具验收报告,为此引起的合同纠纷由该矿井承担一切责任。5.各矿井由供方代保管的设备,若供货方临时挪用它处,影响矿井使用的或到货超出规定时间不安装,而后发现存在问题的由该矿井承担责任。第五章设备领用、发放管理第二十五条各矿井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员。领取设备时,必须由设备管理人员办理设备领用的出库手续。原则上必须先办理手续,后出库(抢险、救灾除外),没有出库手续的设备严禁出库。急用设备必须经矿井调度签字后,可先出库后办理手续,但第二天设备管理员必须到供应部补办有关手续。第二十六条设备领用人员负责对设备完好、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试验。设备一经出库,出现的问题经机电部鉴定是由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造成的,由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负责,否则由领用人员所属单位负责。第二十七条设备领用必须依据设备领用计划及设备布置图,凭“设备领用单”领取。必须首先通过机电部分管人员同意并签字,再经机电部部长批准后,方可凭单发料并要及时入帐。第二十八条需更新设备时,要坚持交旧领新的原则。发放设备要先发修复设备后发新设备,先发入库时间长的,后发入库时间短的。必须将旧设备检修完好后回收入库,并到机电部办理交旧领新手续。如果特殊情况无法回收时,可持经机电部长签发的借条借领设备,但旧设备必须在三日内回收升井,补办更换设备手续。第二十九条拆库存整套设备当配件时,必须经机电部部长、机电副矿长同意签字后,才可进行拆卸,领用方必须签字,并且尽快领取配件补齐(谁拆谁补),超过一周要进行相应考核。发放设备的保管员,要跟踪落实,直到将设备恢复完好。第三十条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有出入库单据、有设备编号。设备管理人员要根据设备出入库情况及时整理设备台帐,每月25日前对所使用设备进行自查,认真核对,做到帐、卡、物、地点相符。第六章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第三十一条设备入井一、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由取得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