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班组长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主要内容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⑴、安全第一,是指在安全与生产二者关系的处理上,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⑵、在煤矿整个生产建设过程中,要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摆在第一重要的位置。要把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指在事故预防与处理二者关系的处理上,要始终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对生命个体来说,不存在“亡羊补牢”的问题,伤亡事故一旦发生,就不可能挽回。安全生产的立足点必须始终放在隐患的治理和事故的预防上。及时发现隐患及及时排除隐患,才能做到有效地避免事故。预防为主预防为主,能及时地把各类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预防工作,实际上是指在煤矿整个生产、建设、经营过程中都要尊重科学,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谋事在先,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综合治理⑴、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⑵、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坚持综合防范的原则。⑶、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加强全面建设的原则。⑷、煤矿安全生产需要全社会关注的原则⑸、煤矿企业必须坚持“三并重”的原则。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管理,充分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是在进行煤矿安全生产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中的重要保证。严格、科学的管理,能有效地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装备,是实施作业、创造安全环境的基本工具。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管理、装备、培训”培训,是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的主要手段,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强化培训,才能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才能确保先进设备的正确使用,才能进行科学管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煤矿事故的发生。坚持安全生产方针的标准⑴把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作为选择、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⑵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⑶思想政治工作要贯穿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⑷搞好业务保安,安全教育深入人心。⑸矿容、矿貌明显改观,具有安全感。⑹从业人员均达到国家准入资格,依法培训,持证止岗。⑺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仪器、仪表和机电设备。⑼坚持安全检查、自查制度。⑽坚持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和隐患排查分析制度。⑾)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主要有以下四部分:⑴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⑵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⑶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⑷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二)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⑴法律,包括:《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⑵行政法规,包括:《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⑶地方性法规,包括:《××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⑷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包括:《煤矿安全》、《爆破安全规程》等。二、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㈠《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历经21年。《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㈡《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法。立法目的: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指导思想: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的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相结合,国家监督和民众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矿山安全生产。㈢《煤炭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它是中国煤炭史上的第一部法律,是中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立法目的: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料,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四)《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二00五年九月三日施行目的: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296号令颁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六)《煤矿安全规程》制定目的: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煤矿安全规程》已经修订了九次,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是我国煤矿生产实践中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总结,是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它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强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三、对危害煤矿安全生产行为的刑事制裁与安全相关的主要有三种犯罪:(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企业职工本人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企业负责人或其他工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规定,企业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和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玩忽职守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 2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