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超限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瓦斯管理,落实瓦斯治理责任,以“瓦斯零超限”为奋斗目标,确保瓦斯防治综合措施落实到位,杜绝瓦斯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一、瓦斯超限统计标准(一)矿井任何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限值及《煤矿安全规程》中未明确规定的其它地点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即为瓦斯超限。(二)以下情况引起的瓦斯超限,由矿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在计划实施至少2小时前上报公司备案的,可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次数统计。1.矿井反风演习;2.主要通风机性能测试;3.有计划调整通风系统;4.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有计划停风;5.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有计划实施的科研、技改等项目,采取防范措施后仍不可避免的瓦斯超限。(三)因本企业范围外的上级电源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停电、停风引起瓦斯超限的,不作为矿井瓦斯超限事故次数统计。(按规定程序追查分析、处理)。(四)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显示为瓦斯超限但经现场落实瓦斯并未超限的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五)同一时间段、同一原因造成的多个地点瓦斯超限认定为一次瓦斯超限事故。二、瓦斯超限事故的分级(一)一般事故: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及《煤矿安全规程》中未明确规定的其它地点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二)较大事故:瓦斯浓度达到3%~5%。(三)重大事故:瓦斯浓度大于5%或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煤与瓦斯突出的判定标准执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5.1和5.2条款)三、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分析(一)一般瓦斯超限事故,由矿井组织追查分析。凡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事故由安全副矿长(安全负责人)组织追查分析,矿总工程师、通风副矿长必须参加,因机电、生产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分管矿长必须参加;凡发生2%(含)~3%的一般瓦斯超限、矿井发生大面积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主要通风机停风10分钟、2台局部通风机停风15分钟以上)及公司认为性质严重或有必要追查的瓦斯超限事故,公司调度指挥中心下达事故调查处理通知单,先由矿长(主要负责人)组织追查分析,安全副矿长(安全负责人)、总工程师及相关矿领导必须参加。再由公司总工程师或安全副总经理任调查组组长,安全管理部牵头组织相关部室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追查分析。因机电、生产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分管副总经理必须参加。(二)发生较大或重大瓦斯超限及公司认为性质严重有必要追查的瓦斯超限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四、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追究(一)一般瓦斯超限事故由各煤矿生产、建设单位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制度进行责任追究,但必须责任落实到人,(问责到责任部室及超限头面的队长、跟班副队长、当班班长、瓦检工、安检工等);并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二)高瓦斯矿井发生较大及其以上瓦斯超限的,低瓦斯矿井发生一般及其以上瓦斯超限的,由公司总工程师或安全副总经理任调查组组长,安全管理部牵头组织相关部室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追查分析。问责到矿领导班子成员及公司相关部室负责人。(三)因本企业范围外的上级电源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供电系统无计划停电、停风引起的瓦斯超限,非本矿原因的不追究本矿责任;本矿原因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罚1.发生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超过10分钟未能启动),扣矿井“一通三防”专业绩效考核分10分,造成瓦斯超限的,扣矿井“一通三防”专业绩效考核分20分;发生一次一般瓦斯超限的,扣矿井“一通三防”专业绩效考核分200分,并罚款1-5万元;发生一次较大瓦斯超限事故的,扣矿井“一通三防”专业绩效考核分300分,并罚款5-10万元;发生一次重大瓦斯超限事故的,扣矿井“一通三防”专业绩效考核分400分,并罚款10-20万元。2.矿井发生一般瓦斯超限事故,事故头面应停产处理,从超限起必须至少停产6小时,并由矿井初验合格上报公司验收通过后方可复产复工,对通风部长、通风副总工程师及矿领导班子成员各罚款1000元;年度内每多一次瓦斯超限,在上一次罚款的基础上,对通风部长、通风副总工程师及矿领导班子成员加倍处罚。3.矿井发生较大、重大瓦斯事故,事故头面应停产处理,从超限起必须至少停产24小时,并由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批准方可复工复产,对通风部长、通风副总工程师及矿领导班子成员除按前一条处罚外,另每人次各罚款2000元。4.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根据集团公司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对矿井罚款10-20万元,对通风部长、通风副总工程师罚款10000元,矿领导班子成员年薪各下浮5%。(不享受年薪的按10000元处罚)5.矿井发生瓦斯超限仍强行组织作业,矿井应停产整顿,并由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批准方可复工复产,并对通风部长、通风副总工程师罚款20000元,矿领导班子成员年薪各下浮10%。(不享受年薪的按20000元处罚),同时对矿井罚款10-30万元。6.矿井年度内发生多次瓦斯超限责任事故(包括一般、较大、重大、突出),从第二次开始在前一次的基础上对相关人员翻倍处罚,翻倍基数为1000元。每多发生一次较大、重大瓦斯超限的罚款在上次基数翻倍的基础上加罚2000元;发生突出事故的对通风部长、通风副总工程师的罚款在上次基数翻倍的基础上加罚10000元,对其它人员的罚款在上次基数翻倍的基础上年薪各下浮5%。7.一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除按本规定处罚外,还应按照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要求执行。8.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启动应急预案不及时或执行预案不到位,使事故扩大的,对当班值班、跟班矿级领导各罚款5000元,性质严重的参照重大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责任追究。以上所有罚款由安全管理部负责提供名单并开具罚单,责任单位以现金形式统一交计划财务部;下浮年薪由安全管理部负责提供责任人名单,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9.各矿井按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瓦斯超限管理规定,并上报公司通风管理部备案。五、实现瓦斯零超限的奖励办法(一)矿井的瓦斯零超限奖励高瓦斯矿井按半年考核,年底兑现、低瓦斯矿井按全年考核的方式进行奖励。(二)高瓦斯、突出矿井每半年内实现瓦斯零超限的,对通风部长、通风副总工程师及矿领导班子成员各奖励20000元,低瓦斯矿井全年内实现瓦斯零超限的,对通风部长、通风副总工程师及矿领导班子成员各奖励20000元。(三)公司所属矿井全年实现瓦斯零超限时,对瓦斯管理作出贡献的相关人员进行适当奖励。(四)年度内高瓦斯、突出矿井出现重大瓦斯超限或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低瓦斯矿井年度内出现瓦斯超限事故的,取消全年奖励。(五)矿井在基本建设期间(或生产矿井停产期间)只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不进行奖励,正式投产并建立起通风安全监控系统与集团公司联网后,方可纳入奖励体系。六、其他(一)发生瓦斯超限,矿井必须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对故意不上传监测监控信息的及瓦斯超限故意瞒报者,一经查明,对有职务的责任人就地免职,其他人员开除留用。(二)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在超限后的24小时内追查完毕(特殊情况有安全管理部确定),安全管理部负责根据本规定及其它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并落实督办。对矿井未及时进行追查分析及备案的,公司将组成调查组进行追查分析,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三)矿井总回风、一翼回风及盘区回风瓦斯浓度超限时,超限区域内所有采掘面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追查分析,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待瓦斯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组织验收合格后公司,经集团公司批准方可复工复产。(四)对瓦斯超限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及基本情况,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五)本规定仅适用于公司瓦斯超限方面的处理规定,瓦斯监测传感器误报警而现场未发生瓦斯超限的,按误报警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