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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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2: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第二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服务年限以及是否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井工煤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井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防灭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矿井灾害等级升级或发生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火灾等事故的煤矿,重新评估并核定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85,且不得增加生产能力。露天煤矿主要核定钻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2力。防尘、防灭火、供电、疏干排水、边坡防护、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用已公布或批准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第五条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三)采(盘)区回采率达到规定标准;(四)安全煤柱的留设符合有关规定;(五)“三量”符合要求;(六)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批准文件;(七)厚薄煤层、难易开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合理配采;(八)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九)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第六条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应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矿井服务年限应与煤炭工业设计规范中改扩建矿井(露天煤矿)规定保持一致。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井一面,实现智能化开采,井下单班作业人数少于100人的3煤矿核定后服务年限不得少于20年,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核定后的服务年限仅作为参考依据。第三章井工煤矿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第七条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并出具报告;(二)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完善、运转正常;(三)提升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每日强制性检查和维护时间应不小于4h。第八条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的范围及运行时间:(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每日提升时间16h计算。采用定量装载并实现数控自动化运行、提升机滚筒直径在2m以上的主井,以及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且设有井底煤仓的主井,每日提升时间可按18h计算。第九条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一)主井采用箕斗、矿车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412360010MbtPkAkkT4式中A—主井提升能力,万t/a;b—年工作日,330d;t—日提升时间,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PM—每次提升量,t/次;k—装满系数。立井提升取1.0,当为斜井串车或箕斗提升时,倾角20°及以下取0.95、20°~25°取0.9、25°以上取0.8;k1—提升不均衡系数。有井底煤仓时取1.1,无井底煤仓时取1.2;k2—提升设备能力富余系数,取1.15;T—提升1次循环时间,s/次(现场实测时,取3次实测的平均值)。(二)主井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1.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24133010kBvCtkA式中A—年运输量,万t/a;k—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物料煤动堆积角(θ)25°30°35°k带宽(mm)650355390420800~10004004354701200~14004204555001600~18004705202000~22004805355B—输送机带宽,m;v—输送机带速,m/s;C—输送机倾角系数,按下表取值:倾角2°4°6°8°10°12°14°16°18°20°C1.00.990.980.970.950.930.910.890.850.81倾角21°22°23°24°25°26°27°28°29°30°C0.780.760.730.710.680.660.640.610.590.56注:表中取值与《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GB50431-2008)规定一致。k1—运输不均衡系数,取1.2;γ—松散煤堆容积密度,t/m3,取0.85~0.9;t—日提升时间,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当乘人时,应扣除运送人员时间。2.钢丝绳牵引输送机:241()33010kkBvACtk式中k'+k—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物料煤动堆积角(θ)25°30°k'+k180+125220+130其他字母含义与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计算公式相同。3.实测的输送机能力计算公式:71360033010wvtAk6式中w—单位输送机长度上的负载量,kg/m。该参数实测时,应根据在用输送机实际情况,同时观察电流变化情况和电动机、减速器等的运行情况,找出其变化规律后,确定准确的计算参数。其他字母含义与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计算公式相同。第十条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范围及运行时间:(一)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是指从副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5h计算。第十一条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433035360010()RQGCGCTDTRMTTPPA式中A—副井提升能力,万t/a;R—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TG—每次提矸循环时间,s/次;M—吨煤用材料比重,%;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D—提升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材等);TQ—每次提升其他材料循环时间,s/次;7TR—每班人员上下井总时间,s/班。工人每班下井时间,取实测最大值。升降工人时间为工人下井时间的1.5倍,有综采工作面的矿井为1.6~1.8倍(全部为综采的取大值);升降其他人员时间为升降工人时间的20%。第十二条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范围及运行时间:(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从承担矿井主副提升任务的混合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6h计算。第十三条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41163600--10()3303RQMGCMGCTDTkkRMTTTPPPA式中A—混合井提升能力,万t/a;R—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TM—每次提煤循环时间,s/次;PM—每次提煤重量,t/次;TG—每次提矸循环时间,s/次;M—吨煤用材料比重,%;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D—提升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8设备、长材等);TQ—每次提升其他材料循环时间,s/次;TR—每班上下人总时间,s/班,与副井提升能力核定相关规定相同;k1—提煤和提矸不均衡系数,取1.25。第四章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第十四条核定井下排水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排水系统完善,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并出具报告。(二)按规定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有依规审批的地质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以及近5年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三)排水设施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有每年雨季前的一次的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报告。(四)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第十五条排水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一)矿井有多级排水系统的,应对各级排水系统能力分别核定,根据矿井排水系统构成和各级涌水情况,综合分析9确定矿井排水能力。分区建设独立排水系统的矿井,排水能力根据分区预测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计算;(二)取经审批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提供的涌水量和近5年正常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最大值作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的计算依据;(三)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配电设备、排水管应与水泵能力相匹配。(四)矿井水仓容量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要水仓容量必须符合以下计算要求:1.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V≥8Qs2.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时:V≥2(Qs+3000)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Qs—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h。采(盘)区水仓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盘)区正常涌水量。(五)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1.矿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42033010nnnBAP2.矿井最大涌水量排水能力:1042033010mmmBAP式中An—排正常涌水时的能力,万t/a;Bn—工作水泵小时排水能力,m3;Pn—按经审批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近5年矿井正常生产年份实际正常涌水量的最大值,计算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扣除主动停产、限产等因素影响)所需排出的正常涌水量。m3/t;Am—排最大涌水时的能力,万t/a;Bm—工作水泵加备用水泵的实际小时排水能力,m3;Pm—按经审批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提供的最大涌水量和近5年矿井正常生产年份实际最大涌水量的最大值,计算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扣除主动停产、限产等因素影响)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以上2种计算结果取其小值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第五章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第十六条核定供电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供电系统合理,设备、设施及保护装置完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运行正常;(二)供电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管理维护制度健全;(三)矿井应有两回路独立的、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的电源线路,两回路应均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11(四)单回路电源供电时,应有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的备用电源。第十七条供电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一)正常情况下,两回路电源线应采用分列运行的方式。当采用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能力核定计算为工作线路和工作变压器的折算能力,备用线路、备用变压器、备用发电机组不计入供电容量;(二)电源线路的供电能力,需符合允许载流量的要求,并应满足线路电压降不超过5%的规定;(三)电源线路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43301160XPwA式中AX—电源线路的折算能力,万t/a;P—线路合理、允许的供电容量,kW。按线路允许的载流量和线路电压降不超过5%取最小值计算;w—矿井吨煤综合电耗,kWh/t,取上一生产年度(扣除主动停产、限产等因素)的实际吨煤综合电耗。(四)主变压器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43301106bwAS式中Ab—变压器的折算能力,万t/a;S—工作变压器容量,kVA;ψ—为全矿井的功率因数,取0.9~0.98;w—矿井吨煤综合电耗,kWh/t,同电源线路能力核12定计算式采用数。取(三)、(四)项计算结果较小值为矿井供电系统能力。(五)井筒电缆可不折算矿井生产能力,但需保证当任何一回路发生故障或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仍能担负井下全部负荷用电,安全载流量及电压降均符合要求。第六章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第十八条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井下运输系统完善,保护齐全,运转正常;(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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