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行发[2016]307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晋发[2015]3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晋煤办发[2016]7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及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厅重新修订了《山西省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晋煤行发[2014]263号文件同时作废。一、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及生产要素信息管理我省境内所有生产煤矿,统一建立《煤矿生产能力及生产要素信息管理档案》(附件1、2、3),形成一矿一档,按我省煤矿管理权限规定,逐级审查上报,其中,各市辖区内的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由属地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上报。省煤炭厅对煤矿生产能力及部分主要生产要素信息在山西煤炭信息网进行公告(公告文本格式见附件4、5)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对煤矿生产要素信息实施管理。煤矿登记公告的生产能力及上报的生产要素信息是进行煤矿生产能力及生产要素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煤矿对提供数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依据公告生产能力和生产要素信息内容加强动态管理。申请改建、扩建、产业升级及安全改造的煤矿项目,应已按规定完成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相关工作。二、新投产煤矿管理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建设煤矿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竣工验收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按照设计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确认,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煤矿,要及时配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煤矿需登录煤炭生产运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相关内容后,并逐级上报以下纸质资料(加盖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公章):1、管理档案: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及生产要素信息管理档案(档案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2、相关证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3、相关批文或复印件: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或整合重组方案批文,初步设计及批文、竣工验收批文及竣工验收鉴定书,安全设施验收批文,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批文。4、煤矿按照登记公告生产能力及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承诺书(附件7)及扫描件电子版。5、相关生产要素信息资料或复印件: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及批文,现采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和瓦斯等级鉴定批文,井口名称及资质单位出具的各井口测绘坐标。6、图纸:(1)井工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采系统图、充水性图等。(2)露天煤矿:采剥工程平面图、排土工程平面图、地形地质图、防排水系统及布置图、供电系统图、边坡监测系统图、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等。7、其他需要的资料。三、变更登记管理及时掌握煤矿生产能力及相关生产要素变化情况,是加强煤矿动态管理的基础,煤矿生产能力及其他生产要素发生变化要及时登录系统进行变更登记,并逐级上报相关资料。(一)生产能力变更登记1、生产能力因重新核定发生变化的,上报以下资料:(1)变更说明。(2)核定生产能力批文复印件。(3)重新签订的煤矿按照登记公告生产能力及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承诺书及扫描件电子版。2、生产能力因改扩建发生变化的,上报以下资料:(1)变更说明。(2)立项申请批文复印件,改扩建设计及批文复印件,安全设施验收批文复印件,竣工验收资料及批文复印件。(3)变更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涉及煤矿其他生产要素变化需提供的纸质资料。(5)重新签订的煤矿按照登记公告生产能力及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承诺书及扫描件电子版。(二)其他生产要素变更登记采煤工艺、生产系统、开采煤层、煤矿企业主体发生变化的,逐级上报以下纸质资料:1、变更说明。2、支持信息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复印件:(1)采煤工艺发生变化的,上报开采设计及批文、竣工验收批文等资料。(2)生产系统发生变化的,上报新增井筒或延伸立项批文、设计及批文、安全设施验收批文、竣工验收资料及批文、变更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料。(3)开采煤层发生变化的,上报增层开采立项批文、设计及批文、安全设施验收批文、竣工验收资料及批文、变更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料。(4)煤矿企业主体发生变化的,需提供重组或整合的批准文件及协议,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新的主体企业办矿资质等级文件等资料。(5)涉及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信息变化的,上报支持信息变化的相关证明材料。四、生产能力以及生产要素动态核查煤矿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相关工作后,应将有关内容(见附件6)在煤矿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按要求组织动态核查。1、对申请生产能力登记上报资料存疑的,应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不实的,必须先更正后再进行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生产要素信息管理等后续工作。2、对已经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的煤矿,要对照相关信息实行动态核查。3、核查中发现煤矿超能力生产以及存在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4、对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组织生产的,核查中发现煤矿证件过期以及生产工作面个数、采煤工艺、井筒、生产系统等生产要素信息失实或存在其他安全生产隐患的,要督促煤矿立即整改。5、市(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子分公司)年度核查煤矿的比例,应分别不低于已公告所辖(所属)煤矿的30%、100%。省厅随机抽查。6、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煤矿动态核查的具体实施管理办法。附件1(井工)煤矿生产能力登记管理档案(修改).xls附件2(露天)煤矿生产能力登记管理档案(修改).xls附件3、煤矿生产能力及生产要素管理档案填报说明.doc附件4、5公告.doc附件6.doc附件7承诺书.doc煤矿按照登记公告生产能力及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承诺书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