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抢救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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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生产安全事故抢救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事故情况,提高事故抢救中领导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各类事故及时、有效地进行抢救处理,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事故分类(一)伤亡事故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伤亡事故的界定按照《山东煤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办法》(鲁煤安监一字[2005]47号)执行。(二)非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影响矿井(公司、厂)正常的安全生产,造成了一定损失,但未发生人身伤亡的幸免事故。1、一级非伤亡事故:一级幸免事故,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幸免事故:⑴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产72小时以上;⑵瓦斯、煤尘燃烧爆炸;2⑶冲击地压、震级在2.0以上,影响安全生产;⑷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⑸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⑹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⑺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以上;⑻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⑼巷道冒顶长10米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机电运输事故: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⑵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⑶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2小时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48小时以上;⑷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2、二级非伤亡事故:二级幸免事故、重大机电运输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幸免事故:⑴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产2-8小时或采区停工8-72小时;⑵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⑶发生冲击地压、震级在1.5以上,影响安全生产;⑷因水灾使采区停产;⑸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3成停产;⑹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⑺掘进工作面冒顶长超过3米;⑻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机电运输事故: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万元以上到50万元;⑵主要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⑶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⑷全矿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72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48小时;⑸主要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3、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级幸免事故,一般机电运输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幸免事故:⑴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产2小时至3小时;⑵非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超限;⑶发生冲击地压、震级在1.0以上;⑷井下风流中CO超限;⑸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⑹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以下;4⑺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⑻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机电运输事故: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5万元;⑵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以上或产量损失500吨及以上;⑶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⑷乘人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⑸3千伏级以上变电设备误停、送电者;⑹采区提升设备的断绳、跑车,大巷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巷跑车,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二、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各单位要及时了解现场情况,问明人员伤亡情况和事故损失等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对迟报或隐瞒不报事故的有关单位及人员按集团公司《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罚。(一)伤亡事故51、发生轻伤事故,在24小时内,由事故单位(工区或车间)区长组织初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将分析报告报驻矿安监处,由安监处组织工会、劳资、技术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确定处理意见。事故单位根据分析结果在48小时内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分送矿长、安监、工会、劳资和有关部门。2、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和安监局汇报,并根据集团公司授权立即由事故单位第一负责人组织有关生产科室、安全监察、劳资、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且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分送矿长、驻矿安监处、工资科和公司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分送时间不得超过5天。需要集团公司调查的,事故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3、发生死亡1人的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煤炭局调度室汇报,并根据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4、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局调度室汇报,并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6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5、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或事故涉及3人以上、情况不明的,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局调度室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随后及时报告事故抢险进展情况,并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6、发生工亡事故后,事故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并根据上级部门的分析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报送时间不得超过一周。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上级部门。7、发生伤亡事故后,要报告以下具体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②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③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原因的初步判断;④事故的伤亡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⑤事故的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灾区的控制情况;⑥事故的报告单位;⑦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78、各矿对上报的煤矿伤亡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9、在医疗中心建立工伤救治汇报制度,由卫生中心负责人负责组织,每月对公司级医院和各矿级医院的工伤抢救治疗情况进行一次汇总,次月的5日前分报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和卫生的副总经理、集团公司安监局和调度室。1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后必须在1小时之内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和安监局,集团公司调度室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之内汇报上级部门。(二)非伤亡事故1、发生一级、二级、三级非伤亡事故时,应立即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损失情况及处理措施用电话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报告。各级事故要在发生事故后五天以内将事故报告书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2、各矿(厂)安监处做好非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在每月5日之前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三、事故抢救(一)组织抢救1、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分管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摸清事故情况,采取积极抢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物质损失。2、上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赴8现场,组织抢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也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3、事故单位及上级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确定处理意见,制订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事故一处理。(二)保护现场1、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三)应急抢救1、发生非伤亡事故及一般轻伤事故,由调度室和事故单位及时协调各单位处理好现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并协助伤者做好入院治疗等有关工作。2、发生重伤事故,在现场组织抢救的同时,由调度室及时汇报矿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组织好抢救工作,确保伤员的及时救治。3、发生死亡事故,在现场组织抢救的同时,经矿长(或主持工作的领导)核实准确后,由调度室分别通知到集团公司级、矿级医院及有关单位、人员,并及时组织抢救。94、发生事故时现场安监员、管理人员、班组长及其他施工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妥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情况,组织人员抢救。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及参加抢救或重视不够,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6、公司、矿及事故单位要做好伤者入院后的辅助抢救治疗工作。(四)抢险救援报告抢救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四、事故的调查处理1、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和安监部门及工会分管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追查,分析原因,计算经济损失(含影响产量),制订改进措施,对责任者严肃处理。对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小组追查分析,并对主要行政领导进行责任追究。一、二级非伤亡事故及三级非伤亡事故中的幸免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组追查分析,并对主要行政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同时,由单位第一责任者组织本单位人员调查分析,对其他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将分析处理情况报安监局;三级非伤亡事故中的机电运输事故由事故单位分管负10责人组织调查分析,作好分析记录备查。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3、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和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要归档保存。五、集团公司工伤事故抢救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组长:总经理现场抢救组: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公司有关副总工程师及技术处、机电处、通风处、地质处、安监局等有关处室负责人。医疗救治组:分管副总经理(董事)、卫生中心负责人、各医疗机构负责人。事故分析组: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公司有关副总工程师及技术处、机电处、通风处、地质处、安监局、工会、纪委、泰汶分局以及其他有关处室、部门负责人。11六、其它规定1、本文未详列的条款按上级文件执行。2、本文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文件规定有修改时,集团公司、各矿相应修改有关规定或直接引用上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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