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XXXXX-202X《煤矿压风自救装置技术要求》(标准计划号:20190084-Q-627)编制说明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安全生产重庆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2020年1月《煤矿压风自救装置技术要求》制订编制说明1工作简况1.1任务来源来源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4月4日下发的“国标委发[2019]14号《关于下达轿车轮胎等4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标准制定计划号为20190084-Q-627。1.2主要参加单位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安全生产重庆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等单位的相关专家组成起草小组。1.3主要工作过程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于2012年对MT390-1995《煤矿用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进行修订并报批,2014年5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煤矿压风自救系统使用管理规范》的标准制定计划。根据2017年1月“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清单”,决定将MT390-1995修订计划和《煤矿压风自救系统使用管理规范》制定计划进行整合,申报国家标准。2019年4月批准立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接到标准制定任务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相关专家组成标准起草小组。标准制定小组在重庆、北京等地多次召开讨论会,在两个行业标准制修订稿的基础上进行了条款整合,形成了本标准工作讨论稿。2019年11月,标准制定小组派员到义煤集团、鹤煤集团等煤矿现场调研,根据调研结果、结合最新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要求,对标准讨论稿进行必要修改,后经小组成员交叉审定后形成本标准征求意见稿。2标准制定的原则和主要内容2.1标准制定的原则1)标准结构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2)认真贯彻国家已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法令,如法定计量单位、煤矿安全规程等,仔细核对与本标准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使本标准先进、合理。3)结合国内煤矿压风自救装置的研发、制造和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以指导煤矿压风自救装置的设计、生产制造和检验、安装使用维护。体现客观实际、科学合理,为行业提供参考和指导,对压风自救装置产业的发展具有推动和规范作用2.2标准的主要内容2.1概述本标准以MT390-1995《煤矿用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为主要参考,制定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以及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管理要求。主要内容包括袋式和面罩式压风自救装置的强制性技术要求,压风自救装置系统的安装、维护管理规范等。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呼吸导管长度要求、面罩可燃性要求、连接和连接件拉力要求、装置开启时间要求、箱体防护等级要求、面罩静压差要求、外露件阻燃性能及抗静电性能要求等。需强制的内容包括:单个布袋和面罩的供气量,装置开启后最大噪声,箱体防护等级,所用非金属材料材质、供气压力等性能参数必须满足避险人员的呼吸需求,安装地点、安装距离、安装个数、管理维护等必须满足避险人员紧急避险的要求等。以上强制执行规定的参数涉及到产品可靠运行和使用,保障煤矿井下避灾人员在井下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的呼吸安全。2.2标准制定的主要内容及说明2.2.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井压风自救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及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安装、维护和管理等要求。2.2.2“3术语和定义”为使产品在检测检验过程中更加完善、规范和统一,从而提高产品的规范性,利于产品安标的申办,标准中对“矿井压风自救装置”的名词术语:矿井压风自救装置、过滤器、面罩、呼吸导管给出了具体定义,有利于避免工作中的口语化和概念不清的问题。2.2.3“4型号及含义”根据我国现在市场上适用于煤矿压风自救系统的装置情况,给出了装置的分类和命名型式。装置分为袋式和面罩式,两个分类从结构上进行区分,有利于检验机构采用不同的试验形式对其进行检验,根据各自的要求给出检验结果。装置型号定义分为ZYJ-D(□)和ZYJ-M(□),从型号制定上给予区分有利于避免装置混淆。2.2.4“5技术要求”为使产品在检测检验过程中更加完善、规范和统一,从而提高产品的规范性,利于产品安标的申办以及管理,根据标准第5条技术要求分别提出了具体的规定要求,在第6条中也参照第5条的分类方法,分别对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分别做出了规定。2.2.5“7检验规则”标准中“7.3抽样方法和7.4判定规则”与原标准检验内容有所增加,是因为装置的结构分为袋式和面罩式,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中都将两种结构分别做出了具体规定。2.2.6“8安装技术要求”(1)8.1.10压风自救系统采区主压风管路直径不小于φ100mm;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的管路直径不小于φ75mm。管路敷设应牢固平直,吊挂高度一致便于使用。主送气管路应安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应加装开关和气水分离器,进入采掘工作面巷道的进风侧压风管路应设有总阀门。该条要求矿井参照了《河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中的表述修改而来。(2)8.2.2突出矿井及高瓦斯的煤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25m~40m的范围内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其数量能够满足该工作面最多作业人数的自救要求,向外至掘进工作面回风口每50m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该条参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中的安全防护,其中对工作面向外要求50米安装一组。(3)8.2.8容易自然发火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的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按照突出矿井要求执行,其中容易自然发火矿井在采煤工作面上、下巷铺设的注氮管路应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转换成压风自救管路。该条是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对自然发火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其中容易自然发火矿井在采煤工作面上、下巷铺设的注氮管路应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转换成压风自救管路的要求,是根据义煤集团“11.3”事故救援的经验而要求的。2.3关于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的补充说明本标准中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相关内容主要参考MT390-1995制定,并根据技术和产品的更新做必要修改,本标准与MT390-1995相关内容对比如下本标准与MT390-1995相关内容的对比序号MT390-1995本标准12引用标准GB/T2626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通用技术GB5898凿岩机械与风动工具噪声测量法工程法GBl0111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MT113煤矿井下用非金属(聚合物)制品安全性能检验规范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4208-2017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T10111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AQ1013煤矿用空气压缩机安全监测检验规范AQ104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MT113-1995煤矿井下用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静电性通用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MT181-1988煤矿井下用塑料管安全性能检验规范23.3装置的防护袋、送气管的材料应符合MT113的规定。5.2.1装置(袋式)的防护袋阻燃性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装置(面罩式)的呼吸导管阻燃性应符合表1的规定;装置(袋式)的防护袋表面电阻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1酒精喷灯燃烧试验单位为秒序号项目名称指标试件算术平均值任意试件1有焰燃烧时间≤3≤102无焰燃烧时间≤10≤30表2酒精灯燃烧试验单位秒序项目名指标号称试件算术平均值任意试件1有焰燃烧时间≤12≤62无焰燃烧时间≤60≤20表3表面电阻试验单位为Ω序号项目名称指标试件算术平均值1防护袋上、下两个表面的表面电阻≤3×1083.4装置配有口罩时,口罩用材料应符合GB2626的规定。5.2.2装置(面罩式)的面罩材料对皮肤应无害,其可燃性应满足以下要求:当火焰移开被火焰点燃的试件后,试件不燃烧;如果燃烧,续燃时间不超过5s。5.2.3装置(面罩式)的呼吸导管、面罩、呼吸导管与过滤器连接处、呼吸导管与面罩连接处、头带分别承受的拉力应不小于50N,受力持续时间不少于10s,且不应出现滑脱、断裂或变形。增加:5.2.6装置应能快速开启正常供气,总用时应不大于10秒。5.3.1调节装置(面罩式)压强为0.3MPa时,面罩内外的空气静压差不小于300Pa。33.10装置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MPa,在0.3MPa压力时,每个装置的排气量应在100~150L/min范围内。5.3.2调节装置压强为0.3MPa、0.5MPa、0.7MPa时:(面罩式)每个面罩内排气量应在50L/min~100L/min范围内;(袋式)每个防护袋气流量应在100L/min~150L/min范围内。44.1.1试验用压力表、气体流量计的准确度不低于2.5%;声级计为Ⅱ型。仪表应由法定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6.1.2试验用仪表的测量范围应根据被测参数值的大小选取,其准确度应符合以下要求:a)压力表不低于1.5级;b)流量计不低于1.5级;c)声级计:Ⅱ型;d)刻度尺:1mm。4.1.2试验时,气源压力不小于0.75MPa,稳定、可调。6.1.3气源压强应不小于0.75MPa,流量不小于试验所需流量的1.5倍,稳定、可调。4.1.3试验系统如下图所示:12345图1试验系统示意图1-气源;2-开关;3-压力表;4-被测装置;5-气体流量计6.1.1装置检测的试验系统如图1所示。1-气源;2-截止阀;3-压力表;4-装置-;5-U型压差计(面罩式装置试验用);6-流量计图1试验系统54.3舒适感检杳在试验系统仁,当供气压力为0.7MPa时,距出气口250mm处,用手心迎气流检查是否有刺痛和压迫感6.2.2在如图1试验系统,当供气压强为0.7MPa时:距装置(袋式)出气口250mm处,用手心迎气流检查是否有刺痛和压迫感;佩戴装置(面罩式)面罩后检查是否有刺痛和压迫感。64.5噪声测定当试验系统供气压力为0.7MPa时,在装置的减压部件轴线的水平面内,距其1m远的3个方位和减压部件上方1m远处,按GB5898的规定测量噪声。6.4.3噪声测定当试验系统气源压强为0.7MPa时,按GB5898中5条的规定测量噪声。75检验规则5.1出厂检验5.1.1产品应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1.2产品应按本标准的3.3、3.4、3.5、3.6、3.7、3.8、3.9条的规定逐台进行检验。5.2型式检验5.2.1按本标准的3.3、3.4、3.5、3.6、3.7、3.8、3.9、3.10、3.11条的规定进行。5.2.2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生产的试制定型检验;b.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1次;c.正式生产后,因材料和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d.停产超过1年,再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的要求时。5.2.3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5.2.3.1从出厂检验合格品中,按GB10111随机抽取式样(抽样应不小于90台)进行型式检验,但试样数不得低于3台。5.2.3.2当本标准3.3、3.7、3.10、3.11条的规定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应加倍抽样,对上述项目检验进行复试在不合7检验规则7.1出厂检验7.1.1产品应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表3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1.2出厂检验分全检和抽检项目。7.2型式检验7.2.1型式检验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或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d)产品停产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