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导论教学目的: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掌握两大法系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初步建立法律观念。教学内容: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两大法系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教学重难点:两大法系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教学时数:2课时。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案例]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龄已有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了婚,他们是在英国按英国方式举行的结婚仪式。按《法国民法典》,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征得父母的同意,而且这一点是必要条件。然而,英国法则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不影响婚姻效力。问:此案应适用哪国法律,结果应如何?一个19岁的西班牙人A在中国缔结一份供应钢材的合同,逾期未交货,合同的中方当事人诉至中国法院,要求A承担法律责任,A以自己19岁未达到西班牙法律21岁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法定条件而抗辩。此案应如何判决?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Commercial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概念分析: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与道德规范的不同:(1)起源不同: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2)表现形式不同:道德存在于认的思维中(3)具体内容不同:法律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道德强调义务。(4)实现方式不同:道德依靠社会舆论(5)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更为广泛,深刻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A.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B.商事关系包括:(1)商事组织关系(2)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二、国际商法的历史[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商法规范(萌芽)11世纪威尼斯商人习惯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丧失了国际性)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蓬勃发展)三、国际商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一)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二)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三)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四)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四、国际商法的特点1.国际商法的技术性2.国际商法的统一性3.国际商法的迅捷性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概念)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影响较大的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二、国际惯例(概念)即在长期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用而逐步确立的行为规范。*影响较大的有: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三、国内立法*世界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法国---1673年商事条例--路商1681年海事条例--海商1807年法国商法典共4编,648条[性质]商行为法,即实施商行为者不论是不是商人,都适用商法[内容]1.通则2.海商3.破产4.商业裁判权四、国内判例判例法,即由法官的判决形成的法律规则。英国判决由理由和事实两部分组成,只有理由部分可以构成先例。英国的法院组织、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英国的法院组织高等法院1.高级法院——高级法庭————商事法庭海事法庭枢密大臣法庭——企业法庭破产法庭亲属法庭2.王冠法院3.上诉法院⊙上议院上诉委员会低等法院1.治安法院2.郡法院*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其本身也有约束力。3.高级法院每个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对其他各庭及王冠法院有说服力。*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可以构成先例。美国的法院组织、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美国的法院组织联邦法院最高法院:设在华盛顿。由首席法官一人,法官八名,有违宪监督权。联邦上诉法院:共13所,是第二审法院。由三名法官审理案件联邦地区法院:共94所,分设在各州境内。实行独任制1.州法院第一审法院(1)有限管辖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和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2)普通管辖法院:审理涉及州法的一般民、刑事案件?2.州的上诉法院3.州的最高法院*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1.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2.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上级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判决的约束,但以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4.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他们以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管辖权联邦法院仅在宪法和国会法律授予审判权的范围内才有管辖权。确定联邦法院管辖权的依据:(1)诉讼的性质:凡涉及联邦宪法和条约的案件。(2)当事人的状况:凡涉及属于两个州的当事人之间的案件且诉讼标的在一万元以上者,联邦法院有管辖权。第三节两大法系的结构及其特点一、法系法系即比较法学家按照历史传统和形式特对世界各国法律所作出的分类。二、西方两大法系1.大陆法系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2.英美法系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三、罗马法对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影响(一)罗马法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即从公元前六世纪罗马国家形成时期起至东罗马帝国从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时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其中主要是指从公元前五世纪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开始,到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安编纂的《国法大全》为止这一时期的法律。《国法大全》集罗马法之大成,对世界法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国法大全》由四部法律汇编组成:1.《学说汇编》它收集了罗马历史上著名的法学家的著作。2.《法学阶梯》是一种法学教本。3.《优士丁尼安法典》是历代皇帝敕令的汇编。4.《新律》是优士丁尼安在编纂上述法典后颁布的敕令,由私人编纂而成。(二)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是直接的,而且是深刻的。八世纪随着罗马帝国的覆灭,罗马法失去昔日的辉煌,仅存在与人们的记忆中。但是到十一世纪,地中海经济贸易的繁荣使罗马法从又复兴,意大利成为最早接受罗马法的国家。《国法大全》不仅在法学教学中被认为是最理想的法律制度,而且在法院的实践中也得到了贯彻执行。十三世纪开始法国和德国大规模的学习和研究罗马法,并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了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欧洲其他国家也广泛的吸收和借鉴罗马法,促成了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三)罗马法对英美法系的影响英美虽然不象某些大陆法国家那样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对英美还是有一定影响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教会法的影响。教会法的主要渊源是罗马法。教会法院主要管辖有关家庭关系遗嘱继承和海事方面的案件,在这些领域中,罗马法对英国普通法的形成有很大影响。2.对商法的影响。英国的商法同欧洲各国的商法基本一致,受罗马法的影响很大。3.对衡平法的影响。为匡正普通法的不足,十四世纪英国设立了独立的衡平法院,由于其法官多由精通罗马法的僧侣担任,他们可以参酌罗马法的规定来处理案件,因此罗马法就渗入了衡平法。四、大陆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一)大陆法的结构1.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公法是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包括所有权、债权、家庭与继承法等。2.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二)大陆法的渊源1.法律。包括宪法、法典、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等。2.习惯。法国、意大利等国认为,习惯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必须援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但德国和瑞士把法律和习惯相提并论。3.判例。原则上不承认判例的效力,但也有例外。4.学理。一般来说,学理不是法的渊源。但学理起着重要的作用。(三)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各有特点,但也有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1.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法院分为三级: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2.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并存。如行政法院等。五、普通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一)英国法1.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二者的区别:(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原物两种救济方法,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和禁令。(2)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书面方式审理案件。(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诉讼程序。(4)法律术语不同2.英国法的渊源A.判例法。B.成文法。只是判例法的补充,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C.习惯。只有1189年前的习惯才具有约束力。(二)美国法1.美国法的结构A.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把成文法作为对判例法的补充和匡正。B.把法律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部分。*根据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条的规定: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属于州。即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是例外。但联邦的法律高于各州的法律。在民事立法方面,联邦的立法权范围主要包括银行工业、国际贸易、州际贸易、专利权和税收等。2.美国法的渊源(1)判例法(2)成文法六、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主张编纂法典。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2.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3.对法的分类不同。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4.法律术语不同。七、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两大法系相互取长补短,但不可能彻底融合。课后思考题:1、如何理解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2、简述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3、如何理解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第二章商事组织法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设立要求、企业事务管理与执行、债务处理等规范,树立个人投资的责任与风险意识。掌握公司的形式、设立及经营为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奠定理论基础。教学内容: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设立要求、企业事务管理与执行、债务处理等规范。公司的形式、设立及经营管理规范内容。教学重难点: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与义务;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债务清偿与第三人的关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极其管理机构职权。教学时数:6课时。第一节合伙法[案例]李某在××郊区王某家租了4间房子开粉条厂,李某要给王某租金,但王某要利润的1/4,双方同意。第一年生意红火,李某给王某1.8万元,第二年1万元。后来李某扩大生产多处开厂,结果导致供大于求而出现亏损,到第五年李某已欠债5万元,而且李某自己已无力偿债,债主找王某要债。问:王某是否应还债?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一)合伙的含义与类型1.含义所谓合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为共同目的,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的组合关系。合伙是一种基于契约而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合伙最初起源于家族共有经营形式,后来演变为一种特定的企业组织形式。但在现在社会生活中,合伙关系不仅存在于企业,也广泛存在于其它一些营利性的事业中,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医疗诊所、私立学校、托幼院所等允许个人投资经营的领域,均已引入合伙制。2.种类(1)依合伙的性质及所适用的法律的不同,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这种分类存在于实行民商分立体例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其民法典中规定的合伙称为民事合伙,指各个合伙人提供约定出资,以实现某一共同目的的合同;其商法典中规定的合伙称为商事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基于协议,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