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信访接待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经2018年1月11日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信访接待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2018年1月24日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信访接待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和《云南省信访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1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及时、公开、公正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信访接待工作坚持统一协调、各司其职的原则,局主要领导对信访工作负总责,重大问题亲自过问研究解决;分管局领导负责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其他局领导履行“一岗双责”,负责督促办理好涉及分管处室(单位)职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第四条在办公楼一楼设立信访接待室,综合处负责信访接待室的日常管理,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接访工作应在信访接待室进行,非信访接待场所一般不接访。第五条综合处负责群众来访的日常接待工作,并做好登记记录。针对来访人反映的诉求,对不属于我局职能职责范围的事项,综合处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来访人不予受理,并做好相关解释和疏导工作。对属于我局职能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综合处予以受理,并根据以下几种情形进行处理:对当场能答复的事项,综合处工作人员当场进行答复;对不熟悉相关业务政策或有疑惑的事项,综合处征求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后进行答复,或联系相关业务处室安排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答复;对难以确定办理处室或涉及多个处室职责的事项,综合处请示相关局领导后,按照局领导意见,明确办理处室或牵头主办处室;对需要一定办理时间的,综合处工作人员承诺来访人答复时限,留下信访人联系方式,告知答复方式。第六条对视情况需进行现场接访的事宜,由综合处牵头,协调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参加,根据来访者反映的诉求,进行答复。对综合处联系协调相关处室(单位)参与接访,涉及处室(单位)应予以支持配合,及时安排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参加。对反映焦点难点问题的来访或大规模上访,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应亲自接访。必要时,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应出面接访。对超过5人的群体性上访,由上访群众推选出代表参加接访,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七条对反映同一问题的重访,接待人员向来访人明确答复以第一次答复意见为准,不再作二次答复。第八条参与接访的工作人员要热情礼貌,认真听取来访群众所反映的情况,仔细阅读来访群众提供的材料,准确掌握来访目的,不得相互推诿、回避甚至恶意刁难。第九条群众以书信、电话、传真、网上投诉等形式表达诉求的信访办理程序:(一)机关各处室接到群众以书信、电话、传真、网上投诉等形式表达的信访诉求后,统一交综合处登记。(二)综合处对各类信访诉求提出拟办意见,送相关局领导阅批,并根据局领导批示交由相应处室(单位)进行办理。(三)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答复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再延期30日。各处室(单位)要严格按照信访受理、办理时限进行办理回复,并主动接受信访人的满意度测评后方为办结。承办处室(单位)将办理意见书面报综合处,由综合处回复信访人。(四)信访办理回复意见书要注明信访人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可向办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复核),逾期视为满意并终结。(五)综合处要做好信访件办理进展情况的督促工作。第十条各处室(单位)对在职责范围内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并将情况书面报送综合处。第十一条各处室(单位)在接待群众上访工作过程中应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冷静对待,妥善处置,及时将相关情况及研判分析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将书面情况材料报综合处,由综合处统一向上级部门报告。第十二条综合处负责做好信访工作过程中的信息报送及台账资料收集保管工作。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因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引发信访问题,或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及时认真解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追究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且年终考评实行“一票否决”。第十四条本规定未明确事项,以《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和《云南省信访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1号)为准。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