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1关于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仑委办发[2004]33号各街道党工委,各乡镇党委,区直各单位党委、党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办公室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4月16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实施细则》(甬党办发[200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区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和区委委托区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二、应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1、本人申请驾驶公车;2、本人提前退休、离岗退养到企业、中介机构等从业;3、本人配偶、子女在本人工作单位(包括下属单位)就业或调入;4、本人配偶、子女工作调动;5、本人因私出国(境)及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6、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装修、出租私房,赠予住房,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赔偿,买卖、赠予或受赠汽车的情况;7、本人婚姻变化及本人、子女与国(境)外人通婚情况;8、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自费留学、劳务输出的情况;9、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10、本人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礼金、礼卡及其他有价证券和处理的情况;11、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包括承包工程项目)以及受聘于外商投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12、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及发生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13、本人年度收入情况;14、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三、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方式、时限1、报告采取事前事后两种方式。有以上第1项至第3项情况的,应在事前报告;有第5项情况的,应在事前、事后分别报告;有第4项、第6项至第12项情况的,应事后报告;第13项于每年年底统一申报;第14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事前或事后报告。2、报告采用统一的书面形式(见附表一),一事一报,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3、事前报告的事项,应在事前15天内作出,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拟发生的时间、内容、申报事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事后报告一般应在事后1个月内作出,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报告人因出国或外出学习、工作、休假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四、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受理1、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受理。报告一式三份,属事前报告的,按报告内容一式三份送区纪委或区委组织部审批;属事后报告的,一份本单位留存,其他两份分别报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备案。事前报告的第1、2项由区纪委负责审批、答复,第3、5项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批、答复。2、对事前报告的事项,区纪委、区委组织部一般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天内答复报告人。个别确因情况复杂,需进一步调查了解的,可适当延长。报告人应按照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不按答复意见办理的,要追究报告人的责任。3、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五、报告的监督检查1、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自觉执行报告制度,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要把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查和个人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六、本实施细则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仑区、开发区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不再执行。附表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附表二:《本人年度收入情况表》附表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报告人单位职务年龄政治面貌报告事项:签名:年月日单位党组织意见年月日(盖章)区纪委意见年月日(盖章)区委组织部意见年月日(盖章)备注注:事前报告事项,包括该事项拟发生的时间、内容、申报事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事后报告事项,包括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此表一式三份,由本人填写,并根据报告事项需要,附有关材料(如资金来源、有关合同、相关凭证等)。其中收入申报、申请因私出国(境)及在国(境)外活动情况按规定表格填写,不用此表。附表二:本人年度收入情况表姓名填表时间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本1、工资年度收入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4、房屋出租等5、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需要说明的问题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