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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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水政水法第二部分第二章水行政管理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法概述第二节水行政法律关系第三节水行政管理第四节水政机构与水政监察队伍(自学)•一、行政的涵义和特点••行政的涵义••行政是任何社会均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活动,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形式中,行政的表现形式虽不一样,但它是任何社会维持日常生活秩序和整个社会运行必不可少的条件,是一个有组织社会的重要标志。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法概述行政的特点•(1)主体特点。•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进行的活动,其他国家机关和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进行的活动,均不属行政。••(2)职能特点。•行政是一种行政职能。•其主要有四个特点主体特点职能特点法律特点强制特点•3)法律特点。•行政必须依法进行.即行政活动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形式、时限等进行,不能违反法律,不能超越法律,••(4)强制特点。•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国家名义所进行的活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行政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具有强制性特点。第一节行政管理与行政法概述二、行政法的概述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第一节行政管理与行政法概述二、行政法的概述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三类:1、行使行政的行政或公共组织在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是行政关系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但它受到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影响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联系和区别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从这方面看是其职权或权利,从那方面看则是职责或义务。(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行政复议)。行政程序不同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的时候,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复查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法对公民有什么用处?•行政复议法最突出的作用就是保护公民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时,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对于被管理的公民或其他单位来讲,行政机关是强者,公民或其他单位是弱者。为了解决这种强弱不平衡造成的不公正问题,国家制定了一批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行政复议法就是其中之一。••国家要求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实施管理,理应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行政机关也是由人组成的,管理过程中难免发生错误。行政复议法的主要作用就是,当公民受到行政机关不公正对待时,及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行政复议法是你自卫的法律武器。•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因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四、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1、物。既可以是物质形式。也可以是货币;既可以是消费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2、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的行为。•3、精神财富。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学术著作、专利、发明等。•(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被监督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三个条件•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2、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3、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法律事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物、行为或精神财富的变更。•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包括:•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已实现或为新的内容所代替。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六、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为我国三大基本法律之一。•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第二节水行政法律关系•水行政法律关系••水事关系是一种最常见而又极为复杂的社会关系。这种水事社会关系一经被水法规所调整,且形成法律意义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即成为水行政法律关系。•过去,我们在河道内任意取水,不受法律调整,因而取水在整个社会水事关系中没有形成水行政法律关系。•而在《水法)颁布以后,尤其是《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实施以后,取水行为就受法律的调整,取水户有义务要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也有义务在法定时限内予以审批,这种关系就是水行政法律关系。水行政法律关系由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1.水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水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特点:既具有广泛性,又具有区域性和群体性。•水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人,许多时候是一级政府或者是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这就是水行政法律关系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1.水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水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无论是公民、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都可能成为水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项重要的水事活动,例如防洪、治涝.水资源的分配和径流调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江河整治、涉河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批等活动,往往涉及一个省、一个市、一个县、一个乡的利益,涉及到某一行业的行业利益,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某个具体单位的利益。•2.水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它概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三种。••(1)物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水、水域,水工程。它既有自然物,也有人造物,其本身没有意识,但由于物的存在,就会在主体之间引起占有、使用、收益、转让、赠予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2.水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2)行为指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如防汛抢险、河道清障,取水许可等。••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或经法律规范的行为,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3)精神财富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文地质资料等。•精神财富虽然经常转换成一定形式的物质财富,但在法律上它仍不失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客体。3.水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水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水法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水行政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水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某种权利。即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或保障。••权利是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水行政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水行政法律所规定的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1)拟定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2)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证论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国家水资源公报,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甩水工作;•指导全国水文工作。在水行政法律关系中,各级水利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国有水资源的产权代表,有其法定的职权。水利部主要职责水利部作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其主要职责有:水利部主要职责•(3)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大江、大河、大潮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4)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和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5)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6)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水利队伍建设。••(7)组织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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