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面积计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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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面积计费的通知长政发[2003]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我市建设项目的收费办法和方式,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长沙市对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按建筑面积收费试点问题的批复》(湘价费[2002]307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建筑面积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登记、交易环节必收的行政事业性项目为: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3、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工程定额测定费;4、白蚁预防费;5、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城市规划区收);6、用地管理费(征用集体土地的);7、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8、人防易地建设费;9、总标准为:住宅93.5元/平方米,非住宅117.3元/平方米。另:每宗土地收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8元/本,房屋所有权住宅登记费80元/套。(二)建设项目在征地和建设环节收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1、耕地开垦费;2、土地闲置费;3、土地复垦费;4、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5、水土流失防治费;6、森林植被恢复费;7、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8、城市道路占用费;9、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10、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因上述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均为发生项目,其收费标准严格按《长沙市基本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收费一览表》所定标准收取。(三)建设项目在报建环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为:1、劳保基金;2、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3、价格调节基金;4、防洪保安基金;5、散装水泥发展基金。总标准为:住宅44.8元/平方米,非住宅55.2元/平方米。另:新征土地涉及征用菜地的,收取新菜地建设基金,住宅、非住宅均为45元/平方米(按用地面积)。二、收费方式实行“一个窗口”、“一个标准”、“一次性收费”、“一站式服务”。(一)“一个窗口”受理。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在征地和报建环节的各项缴费,均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联合收费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服务中心设在市国土局的征地联合收费办公室办理。(二)一个标准。对各建设项目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第一条(一)、(二)、(三)款所确定的标准。(三)一次性收费。建设项目在征地和报建时所有应缴费用只须在“窗口”一次性办理。(四)一站式服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的基本建设联合收费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在市国土局的征地联合收费办公室,应分别会同市财政局、市价调办、市散办、市质监站、市白蚁防治站等单位和部门,按附件(《长沙市基本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收费一览表》),认真做好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和解缴工作。三、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对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登记、交易环节发生的各项服务性收费:1、土地转让代理费;2、土地评估费;3、施工图审查费;4、工程监理费;5、施工安全服务费;6、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7、规划信息服务费;8、建筑垃圾处理费;9、房屋估价费;10、房屋交易手续费;11、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13、土地信息服务费;14、房屋产籍测量费;15、房地产档案利用收费;按“规范、降标、从简”的原则,由市物价局发文下达。(二)对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登记、交易环节中涉及的政府各项优惠性(减免)政策,均按原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按50元/平方米包干。(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优惠政策,除按省政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外,为鼓励绿化、交通、社会公益服务设施建设,对无围护结构的公共开放性停车场、广场、公共休闲开敞空间、地面架空层部分的建筑面积作绿化的,不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四)我市此次对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按建筑面积收费的试点工作,是对建设项目收费的重大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同时,必须为各建设单位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如有服务工作不当和乱收费行为的,一律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试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与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衔接,以利总结和完善。四、本通知从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附件:长沙市基本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收费一览表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长沙市基本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收费一览表一、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元/m2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文号收费标准备注住宅非住宅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湘价费字[2001]261号7088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湘价费字[2002]261号1.21.7两项费用不得重复计取;须缴纳人防工程质量监费部分,不再缴纳工程质量监费。湘价房字[2002]280号2.22.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3工程定额测定费湘价费字[2001]261号0.81.1两项费用不得重复计取;须缴纳人防工程定额测定部分,不再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工程定额测定费湘价房字[2002]280号1.11.14白蚁预防费湘价费字[2002]275号225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湘价费字[2002]231号5非住宅限新建房屋;二次交易按房屋现值的0.15%6用地管理费湘价费字[2001]260号35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内按9元/m2;35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外按6元/m235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内按9元/m2;35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外按6元/m27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湘价费字[2001]261号0.50.58人防易地建设费湘价费字[2001]95号10101、建10层以上,九层以下,开挖深度3米以上;新建小区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以上按规划任务设计书下达应建而未建人防设施面积;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共同审查核定后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500元。2、凡按建筑面积收取了10元/m2的,不得再另行收取1500元/m2。3、凡按规定设计任务要求建设了人防设施的,均不再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合计93.5117.3注:每宗土地交易需按湘政办发[2000]88号文件规定缴纳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8元/本。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元/m2收费项目收费文号收费标准备注序号1耕地开垦费湘财综字[2001]25号旱地12元/m2,水田18元/m2按用地面积2土地闲置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8元/m2按闲置土地面积3土地复垦费湘政办发[2000]1号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按宗地核定4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湘价费字[1996]81号1~2元/m25水土流失防治费湘价费字[1996]81号1~2元/m26森林植被恢复费湘价费字[2001]262号有林地(用材林地)2元/m2;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4元/m2;经济林地3元/m2;其他林地1元/m2。7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湘价费字[2001]74号具体标准见湘价费字[2001]74号8城市道路占用费湘价费字[2001]261号0.5元/m2·天按实际占地面积9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湘价费字[2001]261号按所破道路造价的1.5倍按实际破坏面积10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湘价费字[2001]23号0.16三、政府性基金元/m2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文号收费标准备注住宅非住宅1劳保基金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32422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湘价费字[1994]75号4.64按有关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3价格调节基金长政发[1992]41号湘政发[1995]17号湘政办发[1995]93号564散装水泥发展基金湘财综字[1999]26号22按有关规定使用了散装水泥的,按规定比例返退5防洪保安基金湘政发[2001]31号1.21.26新菜地建设基金4545合计44.855.2不含本表第6项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备注1土地转让代理费详见湘价房字[1997]72号2土地评估费详见湘价房字[1995]12号3施工图审查费详见湘价服字[2002]259号4工程监理费详见湘价房字[2001]71号5施工安全服务费详见湘价服字[2001]248号6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详见湘价服字[2001]20号7规划信息服务费详见湘价房字[2002]195号8建筑垃圾处理费详见湘价房字[1997]214号9房屋估价费详见湘价房字[1995]190号10房屋交易手续费详见湘价服字[2002]34号11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详见湘价房字[2000]95号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详见湘价服字[2002]80号13土地信息服务费详见长价房字[2003]14号14房屋产籍测量费详见长价房字[2002]008号15房地产档案利用收费详见长价房字[200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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