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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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乌鲁木齐建设路26号光明大厦22楼邮编:830002电话:0991-235853613999114098传真:0991-2358535E-mail:btajsc@163.com《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国务院令)简介2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3第一章总则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事故等级死亡人数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100人以上1亿元以上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50人以上100人以下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10人以上50人以下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一般事故3人以下10人以下1000万元以下4事故调查处理原则——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5报告程序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县市省国务院较大事故县市省级政府一般事故县市级政府现场单位负责人立即一小时情况紧急时第二章事故报告每级小于2小时6报告事故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7事故调查责任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三章事故调查8事故调查组组成•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应当邀请检察院参加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组长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9事故调查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10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1第四章事故处理特别重大事故:收到调查报告30日内做出批复重大、较大、一般事故:收到调查报告15日内做出批复“批复”是行政处罚、处分和处理的依据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吸取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事故处理的社会公布12第五章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13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14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15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17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统计和处理的规定摘要:《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问题的函》明确了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处理关键词:事故,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统计,事故处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统计报表,事故调查处理18《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1、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事件、自然灾害事故、医疗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2、事故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19事故报告的规定《条例》中对事故报告的要求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20《条例》中对发生事故单位报送和时间的要求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成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时,事故现成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的规定21《条例》中对事故分级报送的要求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事故报告的规定22《条例》中对事故逐级报送时间的要求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的规定23《条例》中对报告事故内容的要求规定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以及现成情况;简要经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含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报告的规定24《安全生产法》对报告事故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常识,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事故报告的规定25《安全生产法》对事故调查报告内容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概括;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山上签字事故报告的规定26《安全生产法》对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明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事故报告的规定27《条例》对事故调查的规定:事故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调查处理的原则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的规定28《条例》对事故调查的规定: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的规定29《条例》对事故调查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的规定30《条例》对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事故报告的规定31《条例》对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15日内作出批复,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调查事故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报告的规定32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调查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事故报告的规定33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规定统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其中:火灾、道理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规定统计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35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规定有关问题说明◆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重伤:永久性损失丧失劳动能力及工作日等于或者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日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报告统计。如果不能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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