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国家标准宣贯国务院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如下的调整: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和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市场环节的监管,将卫生部承担的食品经营环节的卫生许可和监管职能划归工商部门.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指南目录第一部分食品标签国家标准概况第二部分食品标签国家标准条文释义第三部分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内容详解和示例第四、五部分国家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部门规章第六部分国际标准、导则和法规第一部分食品标签标准概况一食品标签的作用食品标签的作用可以归纳为:——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促进销售。——向消费者承诺。——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二食品标签标准修订情况1修订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GB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必要性修订GB7718-1994和GB13432-1992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1)使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2)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3)需要增加一些必要的条款(4)与《食品卫生法》、部门规章协调一致2、修订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GB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与《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应的法规、标准协调一致。(2)结合我国国情尽量等同采用CAC标准。(3)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健康,维护消费者知情权;有利于市场正当竞争;促进企业自律;防止利用标签进行欺诈。(4)标准的主体内容基本不变,保持标准的连续性,避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重点修订标准中企业执行有困难、不具体、容易产生歧义的条款。(5)修订后的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非强制)条文;为具体食品产品标准制定标签内容提供指导;对进口食品标签与国产食品标签的要求基本一致,同等待遇。3主要修订内容对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GB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具体修订内容有11个方面。(1)关于标签的标示内容(2)关于标准的名称(3)关于术语和定义(4)关于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5)关于食品名称(6)关于配料表(7)关于净含量(8)关于日期标示(9)关于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10)关于免除标示内容(11)其他增加内容3.8固形物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无无3.9主要展示版面principaldisplaypanel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4基本原则4.1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4.2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4.3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4基本要求4.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4.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4.3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4.4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8基本要求8.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8.2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4.4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4.5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8.3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8.4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8.5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8.5.1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4.6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4.7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4.7.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8.5.2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8.6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mL、ml或毫升,L或升。4.7.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4.8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5.1食品名称5.1.1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5.1.1.1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5.1.1.2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4.9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4.10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5.1.1食品名称5.1.1.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5.1.1.1.1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5.1.1.1.2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5.1.2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5.1.1.2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5.1.1.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5.1.1.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5.1.1.2.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5.1.3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5.1.1.3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5.2配料表5.2.1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5.1.2配料清单5.1.2.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5.2.1.1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5.1.2.1.1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5.2.1.2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5.1.2.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5.2.1.3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5.1.2.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无5.1.2.1.4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无5.1.2.1.5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5.2.2各种配料应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应使用GB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其中,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明具体名称。5.1.2.2各种配料应按5.1.1标示具体名称,但下列情况除外。5.1.2.2.1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12493规定的代码。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菊花黄浸膏、诱惑红、金樱子棕、玫瑰茄红,可以标示为:“着色剂(102、113、012、131、125)”。5.1.2.2.2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标示类别归属名称。配料类别归属名称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淀粉”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配料类别归属名称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胶姆糖基础剂”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蜜饯水果“蜜饯”5.2.3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5.1.2.3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5.1.2.1.2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无5.1.2.4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无5.1.3配料的定量标5.1.3.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5.1.3.2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无5.1.3.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仅作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也不需要标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5.3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5.1.4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无5.1.4.1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450g”,或“净含量450克”。5.3.1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a.液态食品,用体积;b.固态食品,用质量;c.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5.1.4.2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a.液态食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b.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c.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无5.1.4.3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表2计量方式净含量Q范围计量单位体积Q<1000mLQ≥1000mLmL(ml)(毫升)L(l)(升)质量Q<1000gQ≥1000gg(克)kg(千克)无5.1.4.4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