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编制与分析结课论文题目:财务报表分析之贵州茅台院系: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班级:学号:学生姓名:成绩:日期:2013年5月浅析电力法规及其修订摘要: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已使《电力法》的主体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适应建立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的需要,充分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修订现行的《电力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显得十分重要。电是一种能源,电力工业是基础产业。许多国家把电力法划归于能源法的范畴,因为能源法是调整人们在管理保护开发利用能源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由于电与人类的各项生产与生活活动关系十分密切,所以,许多国家把电力事业归属于公用事业,电力法也就归属于公用事业法的一种。作为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电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至关重要,而电力的开发、建设、运营、输配与使用离不开电力立法的规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法律体系建设一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电力相关法律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为我国电力改革与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但另一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亟需加快《电力法》的修改进程、针对立法空白增加立法项目、修订现有法规规章,逐步完善我国电力法律体系。本文,通过对电力法及相关法规的介绍以及在应用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论述,为我国电力法的修改与完善提供一点浅薄的建议。一、电力相关法律概述电力法是规范电力生产、配置、使用和电业管理的法律部门。我国电力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遵循适当超前发展、鼓励多家办电、谁投资谁收益、对电力设施、电能的特别保护、电力企业自主经营、防治公害、科学化等基本原则。现有电力立法成果由调整电力领域相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技术经济规程和规则共同构成:(一)调整电力领域的法律现行《电力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电力法,其颁布实施以来,对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电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电力改革与发展。(二)调整电力领域的行政法规目前我国电力行政法规及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有9项,分别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年)、《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年)、《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其中,2005年发布的《电力监管条例》标志着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三)调整电力领域的部门规章目前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电力领域的部门规章较多,内容涉及电力市场、电价与电费、电力监管等各个方面,基本覆盖了电力领域各类业务活动。(四)调整电力领域的其他法律渊源调整电力领域的其他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技术经济规程、规则。目前,我国一些省、市已经发布了一系列涉及电力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二、电力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制度电力法共十章七十条,主要内容:总则确定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发展电力事业的基本原则以及电力管理体制。分则部分包括电力建设、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电价与电费、农村电力建设和农村用电、电力设施保护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全面地对电力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规范。附则规定了《电力法》的施行时间。电力法的基本制度是指根据电力法的基本原则,由调整特定电力法律关系的一系列电力法律规范形成的相对完整的实施规则系统。其作为电力法律制度的基础和结构,是把握电力法及其制度本质属性,进行电力法制度选择和安排的前提。电力法的基本制度对具体电力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整合的功能与提纲挈领的作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几项电力法基本制度,如电力规划制度、电力监管制度、电价制度等。三、《电力法》及相关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关于电费问题在经济发展中,不少地方政府制定了扶持地方重点工业的政策,当受扶持的企业遇到经营困难时,电费就成了无偿补贴。在地方工业保护政策下所产生的电费拖欠额,往往是各地电费拖欠中的大头。一些企业欠费严重,某些地方的行政部门参与干涉、施加压力,致使旧欠电费不能上缴,新的欠费不断增加。(二)关于窃电问题1、单位盗窃用电行为企业窃电,其行为人多是电工,主要受益者是法人。《电力法》没有对单位窃电做明确规定。企业窃电,只能惩罚直接实施窃电行为的个人,但不能惩罚指使电工窃电而获得巨额非法利润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2、窃电量大小的裁定《电力法》没有对窃电手段等技术问题规定权威性的认定部门,使得窃电的认定和取证困难。(三)关于电力法规与相关法规的矛盾问题1、电力法规与其他行业法规之间的协调行业法服从于宪法;条例、规章服从于法律;权利等同的部门颁布的法规之间法律效力相等。部门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在制定本部门行业规章时往往有利于自己,这极易造成利益冲突。2、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民法通则》是调整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普通法;《电力法》及其配套的法规是调整因电力而引起的各种法律关系的特别法。一般的电力法律关系应适用《电力法》而不适用《民法通则》,只有在《电力法》未出台前或某种法律关系在《电力法》未作明确规定时,才适用《民法通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公民人身触电伤亡赔偿案件中多引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四)关于赔偿问题《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中未规定供电责任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赔偿限额。《特别是对现实生活中发生较多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赔偿标准,给供电企业应对诉讼和事故处理增加了难度。(五)关于法规时效性问题电力法规的制定,有其相对合理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一些法规条文明显失效或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六)关于普法教育问题《电力法》及法规虽然已颁布多年,但是在发、供电企业以及电力用户中对法规的了解程度仍然较低,无意识的违反电力法规的行为还是大量存在的。四、关于电力相关法规修订、完善的建议1.加快《电力法》的修改进程目前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许多问题,如厂网分开、政企分离、区域电力市场等缺乏法律依据,电力直供、上网电价的竞争形成机制等直接违法;电力法中规定的电力管理部门的职权本身不清,改革后更加不清,同时存在缺位现象;配套行政法规和规章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即将制定的《能源法》也不能解决电力法的问题。因此,在《电力法》的进一步修改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考虑立法环境的变化。遵循供电业的公用事业性质,适当增加规范电力服务、保护用电人权益、保障“三农”用电等方面的规定。第二,增加对有序开放电力市场内容的表述。第三,增加发电能源结构优化的目标。2.针对立法空白增加立法项目目前,我国在电力基本法——《电力法》之下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办法,尤其缺乏有关管理电价、促进水电开发、实行农村电气化等的行政法规、规章,导致《电力法》的可操作性不强,电力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难以落到实处。有鉴于此,可考虑增加以下立法项目。第一,增加电价条例。通过《电价条例》建立正常的电价形成机制和电价管理体制,推动电力市场的形成,实现充分的市场竞争。第二,增加输配电分离条例。当前我国输配电环节大部分都是合一的,国家应该首先出台输配电分开的改革步骤及配套的价格分离政策,进行输配电分开改革试点,待时机成熟时制定《输配电分离条例》,实现输配分开,进而推动配售分开的改革,真正建立完全的电力市场,实现充分的市场竞争。第三,增加电力需求侧管理条例。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条例》,积极推行峰谷、丰枯电价政策;积极推广蓄能技术,加快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大力推广应用蓄冷蓄热技术,调节峰谷差,缓解高峰供电压力;采取多种措施削减高峰用电负荷;厉行节约用电,采用经济手段,合理引导电力消费。第四,增加农村电气化条例。政府应加大对农村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扶植农村电力事业的发展,加快农村电气化的步伐,推进农村电气化的实现。3.修订现有法规、规章配合《电力法》的修改和电力立法空白的填补,还应积极修订现有其他电力法规、规章,以提高电力法律体系的协调性。首先,修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需要,不能解决电力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应对其中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用电监督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等内容加以修订。其次,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立法一方面应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还应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最后,修订《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是电力系统运行的大脑,也是电力市场中竞争结果的执行机构,应按照竞价结果来完成电网运行“平衡”职能,满足市场的电力需求和电能制造者的销售需求,而现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此需求,应对其中有关调度系统、调度规则和有序用电等内容进行修订。《电力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和颁布施行,保障和促进了我国电力事业的稳定发展,肯定和巩固了电力体制改革的成果,同时对政府的管理行为进行了规范,促进电力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解决电力纠纷提供了法律武器。因此贯彻执行电力相关法规,并随着社会发展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对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