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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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樊永祥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标签的作用•展示商品;明白消费;保障安全2修订背景•《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现行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存在与法律及部门规章不协调之处;•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开展修订。3时间进度•2009年底,收集行业意见•2010年3月,召开两次修订工作会议•2010年4月,形成征求意见稿•2010年4月7日,对外征求意见•2010年6月15日,征求意见截止•2010年7月,召开意见处理会•2010年11月,通过食品产品标准分委员会审查•2010年12月,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4标准修订的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5目前标签管理的现行规定•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102号令)•质检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123号令)•卫生部等七部委2009年6月《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在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之前,原有食品相关标准继续有效。”•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仍然执行现行的GB7718,2010年6月1日以后,还执行质检总局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6标准起草原则•遵循《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体现法律的立法精神,突出安全标准的特点,细化有关要求。•以现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为基础,增补和修改上述内容,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内容。•注重与现行标准、法规的协调,确保政策连贯性和稳定性。7修订后标准的框架结构•名称•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标示内容–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其他•附录A•附录B•附录C8标示内容•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日期标示–储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其他标示内容•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9名称和范围•标准的名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前言–本标准的参考标准、代替标准、修改的内容•范围–《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涵盖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两类定量包装食品。–新修订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这两类预包装食品标签。–新修订标准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标识。10术语和定义-1•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采用《食品安全法》定义,同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定量包装作了进一步的描述。•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明确了加工助剂不构成配料•加工助剂:删除11术语和定义-2•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在《食品安全法》中仅规定了标签应标示“生产日期”,按照本标准中标签标示应当“真实、准确”的原则性要求,企业可以根据不同产品的具体生产特点,将包装或罐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示。12术语和定义-3•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GB7718-2004保质期定义中的上述文字易引起混淆,同时也不是定义应说明的内容。•保存期:删除•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与包装食品要标示“规格”,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提示“规格”应当是与净含量相关的事项;规定了“规格”的定义为“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13基本要求-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原条文中的“产品标准”修订为“食品安全标准”。•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14基本要求-2•增加“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内容。•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15基本要求-3•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调整免于字高要求的预包装食品包装物(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规定。•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外包装物与内包装物之间关系的要求,参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增加了“或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情况。16标示内容-1•食品名称–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真实属性专用名称–选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名称–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可同时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当“新创名称”等易使人误解时,应在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17标示内容-2•配料表–各种配料按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应按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复合配料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18标示内容-3•食品添加剂–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功能类别名称+具体名称/国际编码(INS号)–与其他配料一同标示或建立添加剂项–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小于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的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19标示内容-4•特殊标示的配料–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淀粉”–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胶姆糖基础剂”、“胶基”–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水果:“蜜饯”、“果脯”–食用香精、香料:“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20标示内容-5•配料的定量标示–特别强调添加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含量–特别强调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含量•净含量和规格–净含量:净含量+数字+法定计量单位–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固、液两相物质食品应标示固形物含量–规格的标示: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21标示内容-6•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22标示内容-7•日期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23标示内容-8•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营养标签–《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GB13432•质量(品质)等级24标示内容-9•标示内容的豁免–免除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推荐标示内容–批号–食用方法–致敏物质25标示内容-10•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在标签内容–对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要求在标签上标示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对于关乎商业秘密的内容如未在标签上表示,则应当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26附录•附录A:修改了规范性附录A中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增加了说明“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因为无效的标签面积不应计算在内。•附录B: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举例•附录C:根据对标示形式的要求可以从文字上作灵活表述的修订原则,将本标准中对于标示形式的要求集中起来纳入附录B中,标示相应项目时可参照选用。集中了标准对标示形式的推荐内容,便于标准的理解和实施。27其他事项•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正式实施,但企业可以自愿在未正式实施前按照新标准的要求进行标注。•标准实施问答•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进行配套修订。–预包装饮料酒的标签要求分别归入相应饮料酒的产品标准中加以规定。28常见问题•本标准与其他关于食品标签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储运包装也作为销售单元销售应当如何标示标签内容?•繁体字是否属于“规范的汉字”?包装上是否可以使用繁体字?•小写英文字母高度差异很大,如何判断“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29常见问题•“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是否可以作为食品的真实属性名称?•单一配料的食品是否需要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各配料名称之间应当以逗号分隔还是以顿号分隔?•配料表中是否一定要建立“食品添加剂项”?•味精是一种食品添加剂的通俗名称,也是国家标准中的名称。但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只有“谷氨酸钠”,如何标注?30常见问题•加工助剂是否需要标示?•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名称应如何标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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