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报批稿201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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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报批稿)北京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建标函[2004]43号通知的要求,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及《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我部负责对原国家教委编制,经原建设部、原国家计委1992年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以下简称《92指标》)进行修订;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成立修编组,具体承担修订工作。修编组对全国高等学校校舍现状作了抽样调查和实地调研,对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的意见后,由我部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建筑面积指标共分三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与校园规划。修订的主要内容为:调整了高等学校办学规模、学科结构比例及各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增列了艺术院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单列了师生活动用房指标;取消了教工住宅建筑面积指标;高等专科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和普通高等学校建设用地指标分别另行编制。在执行本指标过程中,请各单位要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本指标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参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上海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林红、奚道章、欧阳瑶章、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甘建栋、李健、唐文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第三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与校园规划……………………………………………………(3)附录一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8)附录二研究生校舍建筑面积补助指标……………………………………………………(10)附录三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11)附录四专职科研机构及函授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12)附录五术语…………………………………………………………………………………(13)附录六本指标用词和用语说明……………………………………………………………(14)附件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条文说明………………………………………………(15)·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保证和改善办学条件,有利于教育改革和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审批、评审高等学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高等学校规划建设项目的尺度。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新建的高等学校,改建、扩建的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民族院校、多校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高等学校,需增加校舍建筑面积,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四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校园,以利学校可持续发展。第五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第六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先规划后建设。新建高等学校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第七条学校设施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宜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提高利用率。第八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2·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高等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按学校类别的建筑面积指标和批准的办学规模确定。第十条高等学校的类别可分为综合大学,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体育、艺术院校。第十一条各类高等学校的办学规模按表1设定。表1办学规模(学生数)单位:人学校类别办学规模学校类别办学规模学校类别办学规模普通院校5000体育院校3000艺术院校200010000500050002000080008000注:普通院校包括综合、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院校。第十二条各类高等学校校舍用房项目构成:一、学校必须配置的校舍项目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置的校舍项目有:教学陈列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等用房。三、未包括的用房项目有:农林院校、综合性大学的农林学院所需的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及其附属用房;理工院校的产学研基地;医学院校的临床教学实习用房;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教职工机动车、自行车(含学生)停车库或棚;采暖地区供暖的锅炉房;国家规定建设的防空地下室。·3·第三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与校园规划第十三条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必须配置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一),采用学校办学规模为基本参数;研究生补助的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三项校舍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二),分别采用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为基本参数;根据需要配置的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三);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设计院(所)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四)分别采用相关人员编制数为基本参数。第十四条学校学科结构比例按表2设定。表2学科结构比例学校类别学科结构比例学校类别学科结构比例综合大学(1)文法类60%综合大学(2)理工类60%理工类40%文法类40%师范、民族院校文法类45%医药院校医学类90%理工类40%文法类10%艺术类10%财经、政法院校文法类100%体育类5%外语院校外语类90%理工院校理工类70%文法类10%文法类30%体育院校体育类90%农林院校理工类70%文法类10%文法类30%艺术院校艺术类100%注:理工类学科包括工学、理学、农学(含林学)、医学。文法类学科包括文学、法学、哲学、教育学、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第十五条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单位:㎡/生学校类别办学规模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学校类别办学规模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综合大学(1)500028.14综合大学(2)500029.491000026.711000027.862000025.022000026.05师范、民族院校500028.42财经、政法院校500024.081000026.901000023.172000025.092000021.86理工院校500030.24外语院校500024.721000028.501000023.812000026.662000022.50农林院校500030.13体育院校300034.071000028.39500032.002000026.55800030.36医药院校500030.01艺术院校200042.921000028.57500038.40·4·2000027.26800037.01注:1、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规模值时,其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如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或参阅相关条文的说明取值。2、本表总指标未含研究生补助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六条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按非采暖地区的多层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指标的基础上增加4%~6%。第十七条教室:普通院校、体育院校教室包括各种一般教室(小教室、中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及附属用房等。艺术院校教室包括公共基础课(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室(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及附属用房。一、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单位:㎡/生学科名称生均教室指标学科名称生均教室指标工学3.20文学、哲学、教育学、历史学、管理学2.80(建筑学)5.70经济学、法学2.66理学、医学2.75艺术10.28农(林)学2.56(师范艺术、艺术设计)5.54外语3.36体育1.85二、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单位:㎡/生学校类别生均教室指标学校类别生均教室指标综合大学(1)2.83综合大学(2)2.88师范、民族院校2.88财经、政法院校2.66理工院校2.95外语院校3.30农林院校2.84体育院校1.85医药院校2.75艺术院校10.28第十八条实验室:普通院校、体育院校实验室包括教学实验用房(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及附属用房);实习用房(包括工程训练中心);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研究生研究、实验补助用房。艺术院校的实验室(系指实习及附属用房),包括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展览陈列、摄影棚、洗印车间等用房。一、按学科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表6按学科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单位:㎡/生学科学科规模研究生补助指标5001000200030004000500010000(8000)15000硕士生博士生工学12.9311.059.538.778.277.937.267.156.008.00理、农(林)、医学12.9010.919.318.538.017.666.986.876.008.00文学2.431.390.980.880.830.800.770.764.006.00外语、经济、法学、管理学2.942.321.881.721.621.531.261.104.006.00艺术15.0212.6410.609.278.377.77(6.91)-6.008.00·5·(师范艺术、艺术设计)12.329.787.616.646.206.00--4.006.00体育1.981.721.581.481.391.32(1.14)-4.006.00注:1、如学校各学科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2、()内的数字为8000人指标。二、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表7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单位:㎡/生学校类别办学规模生均实验室指标学校类别办学规模生均实验室指标综合大学(1)50005.43综合大学(2)50006.75100004.63100005.76200004.00200005.02师范、民族院校50005.66财经、政法外语院校50001.54100004.77100001.26200004.02200001.01理工、农林院校50007.43体育院校30001.78100006.3350001.59200005.5680001.36医药院校50007.40艺术院校200010.60100006.6050007.77200006.3680006.91注:研究生的补助建筑面积指标按表6执行。第十九条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检索厅、出纳厅、报告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装订等)、技术设备用房(图书消毒室、复印室、网络控制室等)、办公及附属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一、按学科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规定。表8按学科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单位:㎡/生学科学科规模研究生补助指标100020003000500080001000015000理、工、农(林)、医学,体育2.441.991.811.631.481.421.340.50文、法、经济学,外语2.652.212.021.831.681.621.540.50艺术2.982.502.29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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