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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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侯震湖南省卫生监督所背景•《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现行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存在与法律及部门规章不协调之处。2标准修订的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3目前标签管理的现行规定•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102号令)•质检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123号令)•卫生部等七部委2009年6月《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在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之前,原有食品相关标准继续有效。”•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仍然执行现行的GB7718,2010年6月1日以后,还执行质检总局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4标准起草原则•遵循《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体现法律的立法精神,突出安全标准的特点,细化有关要求。•以现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为基础,增补和修改上述内容,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内容。•注重与现行标准、法规的协调,确保政策连贯性和稳定性。5修订后标准的框架结构•名称•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标示内容–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其他•附录A•附录B•附录C6标示内容•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日期标示–储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其他标示内容•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7名称和范围•标准的名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前言–本标准的参考标准、代替标准、修改的内容•范围–《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涵盖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两类定量包装食品。–新修订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这两类预包装食品标签。–新修订标准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标识。8术语和定义-1•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采用《食品安全法》定义,同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定量包装作了进一步的描述。•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明确了加工助剂不构成配料•加工助剂:删除9术语和定义-2•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在《食品安全法》中仅规定了标签应标示“生产日期”,按照本标准中标签标示应当“真实、准确”的原则性要求,企业可以根据不同产品的具体生产特点,将包装或罐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示。10术语和定义-3•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GB7718-2004保质期定义中的上述文字易引起混淆,同时也不是定义应说明的内容。•保存期:删除•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与包装食品要标示“规格”,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提示“规格”应当是与净含量相关的事项;规定了“规格”的定义为“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11基本要求-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原条文中的“产品标准”修订为“食品安全标准”。•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12基本要求-2•增加“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内容。•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13基本要求-3•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调整免于字高要求的预包装食品包装物(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规定。•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外包装物与内包装物之间关系的要求,参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增加了“或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情况。14标示内容-1•食品名称–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真实属性专用名称–选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名称–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可同时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当“新创名称”等易使人误解时,应在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15•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规定的名称。•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标示内容-2•配料表–各种配料按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应按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17标示内容-3•食品添加剂–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功能类别名称+具体名称/国际编码(INS号)–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B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与其他配料一同标示或建立添加剂项–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小于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的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18标示内容-4•特殊标示的配料–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淀粉”–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胶姆糖基础剂”、“胶基”–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水果:“蜜饯”、“果脯”–食用香精、香料:“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19标示内容-5•配料的定量标示–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20净含量和规格–净含量:净含量+数字+法定计量单位–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毫升(mL)(ml)。–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标示内容-6•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23•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标示内容-7•日期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25标示内容-8•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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