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费用外汇支付及其税务处理技巧•周斌二、外汇支付及非居民税收政策一、外汇及外汇管理概述三、日常境外费用支付及其税务处理四、股权相关所得税务处理提纲第一部分外汇及外汇管理概述1-1外汇及其范围1-2外汇管理简介1-2外汇收支分类1-1外汇及其范围1、什么是外汇?狭义的外汇指的是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可用于国际间债权债务结算的各种支付手段。可支付性可获得性可换性狭义的外汇主要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汇或现钞。广义的外汇指的是一国拥有的一切以外币表示的资产。1-1外汇及其范围2、我国的外汇分类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PS:《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1-2外汇管理简介1、何谓外汇管理?亦称为外汇管制,是指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所实施的一种限制性的政策措施。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外汇管制。宏观:对外汇汇率、外汇市场等实行的控制和管理;微观: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控制和管理。1-2外汇管理简介2、我国外汇管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计划经济时期(1953-1978)特点: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第二阶段:经济转型时期(1979-1993)特点:双轨制第三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时期(1994-2001)特点:单一汇率、银行结售汇制度现阶段: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时期(2002年以来)1-2外汇管理简介3、现阶段外汇管理框架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外汇严格管理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参考一篮子货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统一规范的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与国际接轨的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实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1-3外汇收支分类经常项目货物和服务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经常转移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资本和金融项目直接投资证券投资信贷第二部分外汇支付及非居民税收政策2-1外汇支付涉及税收2-3企业所得税2-3营业税2-4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2-1外汇支付涉及税收1、外汇支出审核要点业务的真实性有无履行代扣代缴税收义务2、外汇支出涉及主要税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2-1外汇支付涉及税收1、外汇支出审核要点业务的真实性有无履行代扣代缴税收义务2、外汇支出涉及主要税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2-2企业所得税1、基本规定(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2企业所得税2、来源地判断(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2-2企业所得税2、来源地判断(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2-2企业所得税3、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税法)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2企业所得税3、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2-2企业所得税4、纳税义务产生时间(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2-2企业所得税4、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24号公告)一次计入性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分期计入成本、费用: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提前支付: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2企业所得税5、源泉扣缴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扣缴义务人: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源管理: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2-2企业所得税5、源泉扣缴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非居民企业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支付人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有义务协助扣缴税款。2-2企业所得税6、税收协定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前提条件:受益所有人备案管理: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2-2企业所得税6、税收协定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2-2企业所得税6、税收协定待遇判断受益所有人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一)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二)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三)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臵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2-2企业所得税6、税收协定待遇(四)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臵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六)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七)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2-2企业所得税6、税收协定待遇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提交主要表格: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2-2企业所得税6、税收协定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免税:协定国中央银行或国有银行、列名金融机构享受协定税率一般为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不可以享受低于或高于10%税率国家或地区:新加坡:7%科威特5%古巴:7.5%奥地利:7%以色列:7%委内瑞拉:5%牙买加:7.5%阿联酋:7%巴西:15%2-2企业所得税6、税收协定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条件: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25%或10%)。2-2企业所得税主要国家(地区)股息所得协定税率税率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5%5%10%巴巴多斯韩国、香港、新加坡(与上述国家(地区)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丹麦、加拿大(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况下税率为15%)2-2企业所得税6、税收协定待遇特许权使用费一般为10%,香港7%机器设备租赁:6%、7%其他规定参见具体税收协定。2-2企业所得税7、特别纳税调整(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2企业所得税7、特别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2-2企业所得税7、特别纳税调整(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