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之尽职调查报告书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目录前言第一部分公司法律情况审评一、公司的设立及合法存续二、公司的股东与股权结构三、公司章程四、公司的组织机构五、公司的资产情况六、公司的财务状况、重大债权债务情况七、公司的管理、运营情况八、公司税务九、公司的劳资情况十、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第二部分律师建议第三部分报告书基准日第四部分特别事项说明第五部分报告书的法律效力前言尽职调查范围与宗旨:有关广州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律师尽职调查,是由本所根据某巴士集团的委托,基于公司和某巴士集团之间的公司股权收购意向,针对某巴士集团收购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之意向,以公司提供的尽职调查内容清单为基础进行的。简称与定义: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本报告”:指由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1月11日出具的关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本所”和“本所律师”:指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及本次法律尽职调查律师。“工商登记资料”指登记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资料。“公司”:指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家在广东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注册号为:440111000087488。本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方法与限制: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如下:1、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2、与公司有关人员会面和交谈;3、向公司询证;4、实地察看;5、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本报告基于的假设:考虑到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本报告的出具基于下述假设:(1)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2)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3)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4)所有公司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5)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其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6)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公司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我们会在尽职调查之后,根据本所与委托人签署之委托合同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项进行跟踪核实和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是否会发生变化。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以截止到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的。第一章公司法律情况审评一、公司的设立及合法存续1.1公司的设立公司系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自然人投资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公司于1998年1月24日设立时,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其设立时的股东、出资金额及持股比例如下,见表①:表①出资情况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陈某510徐某2550梁某1020李某1020陈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1.1.1公司设立时的验资经广州华天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1月20日出具的(1998)第047号《验资报告》确认,截止1998年1月20日止,公司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其中货币资本50万元,实物资产0万元,无形资产0元,资金已经到位。1.1.2对公司设立的法律评价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设立的资格、条件、方式等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设立程序上,也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设立合法有效。1.2公司的存续公司于2000年1月12日进行了增资以及股东变更。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至100万元人民币;变更后的股东、出资金额及持股比例如下,见表②:表②出资情况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陈某65(受让10万,增资50万)65徐某35(受让10万)35陈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公司现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12月28日核发的注册号为第440111000087488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陈某,住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石井夏茅某大道15社工业区直街3号。1.2.1公司增资及股东变更时的验资经广州穗东会计师事务所2000年1月12日出具的(2000)第001号《验资报告》确认,截止1999年11月30日止,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增至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其中实收资本100万元,资金已经到位。1.2.2公司存续的法律评价根据公司章程及其新发的营业执照,可以确定其目前合法存续,但公司应当继续提供有关增资及股东变更决议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其他证明文件,除此以外,本所律师建议公司提供历届公司文件记录。以便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无其他影响其存续的法律障碍和法律问题。二、公司的股东与股权结构2.1公司的股东及存续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有股东两名,即陈某与徐某,且陈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具体的出资情况与股权分配情况见表②。2.1.1法律评价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公司仍合法存续。本次调查除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复印件上显示的信息外,股东及公司的其他情况我们均未获知。2.2公司的股权状况根据2000年1月12日广州穗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0)第001号《验资报告》,截至1999年1月12日,公司已收到其股东的新增资本合计50万元人民币,其中原股东梁某和李某将其分别拥有的股份10万元与10万元分别转让给陈某和徐某,同时陈某增加出资50万元。公司表示不存在隐名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人。2.2.1法律评价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公司的增资程序合法有效,截至本报告日,公司股权状况没有任何变化。但希望公司可以按照尽职调查清单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三、公司章程3.1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章程是在1998年1月21日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制定的;根据到目前为止公司提供的资料,此后公司股东对章程进行过一次全面修改。3.2公司章程的修改根据目前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章程修改的具体情况如下:1999年12月13日,公司股东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修改内容包括:(一)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加至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的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发生了变更,详见表①与表②。(三)公司的执行董事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徐某变更为陈某。3.3公司章程的法律评价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均履行了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四、公司的组织机构4.1公司的组织架构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目前拟设的组织架构见下图:公司下属维修厂和安凯维修站,但尚未提供有关证照4.2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各一名。公司不设董事会,经民主选举陈某为执行董事,且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李某担任,且兼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4.3法律评价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符合公司设立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监事李某同时为财务负责人,不符合公司法与章程规定。有关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料没有提供,公司需进一步可以提供更为完整、详细的公司管理人员资料。董事会总经理室管理室营管室维管室财务室行政人事部市场部人事行政数据统计业务调度客服营运部第一车队第二车队安全培训组维修厂厂务部维管办公室财务出纳财务会计公司需提供公司下属的维修厂及安凯维修站的相关证照。公司收购后,需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五、公司的资产情况5.1公司主要资产公司目前提供了63部营运车辆清单,除此之外:(1)公司无自有产权、房屋。(2)公司拥有租赁的土地一块,2001年6月28日,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承租人为公司,出租人为夏茅村十五经济合作社,地点为广州市北郊黄石西路石井夏茅某大道十五社工业区直街3号空地,用途建为车场、仓库、办公室,面积为5000平方米,租期为25年,从2001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租金12500月/月起,每三年递增10%。但该项土地承租权(3)公司拥有经营设备及固定资产:营运车63辆,公务车0辆,办公设备包括电脑、复印机、电话、传真机、空调等设备,另租用复印机一台。(4)公司不存在专利、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5)公司尚未提供资产或权益的抵押、留置或进入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程序或被法院冻结的情况。5.2公司主要资产价值的法律评价本所律师在审核相关资料及文件后,认为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1)关于公司车辆资产方面,根据公司所提供营运车辆明细表及相关注释,仅11台属于自有车辆;9台属于与第三方合作经营的车辆(合作车辆公司拥有30-50%不等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另外70—50%不等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合作方);5台是托管车辆(托管车辆实际所有权属于托管方,公司作为受托方每月向托管方支付固定收益);其余车辆多数属于第三方挂靠经营的车辆,实际车主属于第三方。关于车辆资产方面,值得注意的是,11台自有车辆中,仅4台属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其余7台属于2006年12月31日以前购置的车辆;在合作方式经营的9台车中,7台属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其余2台属于2006年12月31日以前购置的车辆;托管经营的5台车则全部均为2006年12月31日以前购置的车辆,一般均属于不能达到强制性排放标准的“黄标车”,车辆营运期限及范围可能受到限制,其折旧方面应考虑上述因素。(2)关于营运车辆包车客运许可证的价值公司目前拥有80个营运车辆包车客运牌(许可证),其中县际包车客运许可证28个,市际包车客运许可证52个。由于政府部门并未对包车客运许可作为特许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许可证本身不得转让,在确定其价值时需考虑该因素。(3)公司在包车客运市场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具有一定品牌价值,但其在无形资产方面的投入并无明确依据,作价标准难以确定。(4)公司资产收益情况,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先生作了一些介绍,但未能提供真实的财务凭证为据。公司的资产收益率情况应根据陈先生的介绍,并结合市场一般情况进行评估。对于以上问题,本所律师建议:首先,公司进一步提供最新的营运车辆明细表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其次,公司营运车辆包车客运许可证的作价,应结合市场的情况以及公司的收益、风险情况合理评估;再次,公司无形资产价值需进一步协商确定;第四,公司股权作价应参考该公司的实际净资产和实际收益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六、公司的财务状况、重大债权债务情况6.1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已提供07、08、09及10年1-4月的资料,包括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但该报表属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做的账,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应有较大出入。6.2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公司审计报告显示负债500余万元,截止至2010年4月,公司应付账户显示,应付账款为572万元。据陈先生解释该应付款均是由挂靠车主购车应付款造成,其中400多万元挂靠车主已支付给公司,公司已通过私人账户全部支付完毕,但在公司账面尚未套出,剩余100多万为实际负债,目前公司已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贷款6月份生效,余额是以分期付款方式,至2011年12月全部还清。6.3法律评价挂靠车辆中有部分属于抵押贷款购置的,因公司为名义车主,而挂靠方属于实际车主,存在公司名义上需为该抵押贷款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名义车主不能如期归还贷款时可能存在一定风险。有关公司的债务状况,建议公司迅速将最新债务情况、债务偿还情况提交,以便本所律师和有关财务顾问尽快核实。公司其余负债以及或有负债,在公司提供资料中没有反映。但为防范收购中的风险,建议在收购时明确股权交割之前的全部债务均由原股东承担,并且可以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原股东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更换公章等方式规避相应风险。七、公司的管理、运营情况7.1公司管理情况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尚未按照尽职调查清单要求的内容,提供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包括营运调度管理、安全管理、客户管理、维修管理、物资管理等),公司主要客户清单及主要竞争者名单,公司的发展规划。7.1.1公司管理情况的法律评价公司需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