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各位:参加煤矿从业人员再培训班!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学时”,特组织本次煤矿从业人员再培训班。本次培训相关内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方针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主要法律制度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预防为主”: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方针说明:《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治理”:即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主要法律制度二、煤矿工人如何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123456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五并重”的原则:“技术、管理、装备、培训、文化”五并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主要法律制度“三不生产”原则:不安全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煤业公司在“三不生产”原则的基础上强化执行“四不生产”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1、现场没有跟班干部不生产;2、现场没有专职安全检查员不生产;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不生产;4、无安全措施不生产。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一、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面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统称。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有: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安全法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三、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一、违法与犯罪的概念:1、违法:是行为人不遵守法律规定,给社会造成危害,有过失的行为。2、犯罪:是指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二、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工会法》等法律。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工人)的权利和义务。煤矿从业人员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共九条。主要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以及工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权利等作出了规定。辅助资料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发布,1993年5月1日实施,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矿山安全法》中与煤矿工人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有:职工有批评建议权;安全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企业不得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企业必须制定事故隐患预防措施;因未对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于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8条。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特别规定》构建了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任体系,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列举了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15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并规定存在重点安全隐患的煤矿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排查隐患。辅助资料《特别规定》规定了六项制度、措施:一是,关闭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三是,煤矿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四是,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职工安全手册制度。五是,公告制度:对被责令停产整顿和关闭的煤矿,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六是,防止腐败制度:明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辅助资料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四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四、《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法规体系中一部最重要的安全技术规章,具有强制性、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可操作性的特点。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多次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辅助资料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1]在此基础上,2006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5年进行了5次局部修订。2016年2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签署第87号总局令,颁布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五、《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8月29日辅助资料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辅助资料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六、《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是在现行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下简称《规程》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治矿井水害。辅助资料《煤矿防治水规定》内容简介一是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教训,需要对原《规程》和《条例》进行补充;二是随着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我国不少煤矿已经在湖底下、水库下、河流下甚至在海底下进行采煤,急需对相关防治水工作作出规定;三是近年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发生了变化,制定《防治水规定》,提升为部门规章,有利于加强对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七、《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监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本规定共八章五十条,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监总局2012年5月28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修正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2号)同时废止。主要内容:煤矿对“三项岗位”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八、《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8日立法目的: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职工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一、职工安全生产权利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与劳动保护二、职工安全生产义务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与劳动保护三、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1.《劳动法》的相关规定2.《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3.《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与劳动保护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减速机循环水管路过滤器新设备瓦斯泵站水环真空泵减速机利用循环水冷却降温,循环水管路内常有细小水垢、杂质等物质,极易堵塞减速机冷却盘管,造成减速机温度过高,影响设备使用寿命,严重时可造成瓦斯泵停机。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通过深入研究形成技改方案:利用废旧材料自行加工过滤器。将废旧油过滤器内的钢网裁剪后,焊接成200mm×DN40的圆柱体,一头焊实,一头敞开。再用一根200mm×DN50的钢管,将钢管两头开丝。将过滤网放入钢管内,用DN50×25的变径束结封口,过滤网开口的一头用开有100mm长丝扣的钢管连接到位,另一头直接连接到循环水管路上,整个管路通过自制过滤器形成闭合回路。为方便清理过滤器,过滤器与管路连接时采用油任连接,在过滤器前后安装两个不锈钢球阀,分装一路旁通管,保证清洗过滤器时不影响减速机冷却。背景内容此过滤器具有制作简单、拆卸清洗方便、成本低等特点,在日常检修设备时就可以清洗过滤器,不影响设备运转。与同类过滤器相比较,本套装置具有拆卸清洗方便、成本低、可反复使用、安全可靠的优点。技术特点1、安装过滤器后,减速机盘管再没有出现堵塞现象,盘管的清洗周期也由半年延长至一年,大大提高了减速机的冷却效果,降低了清洗成本,增长了减速机的使用寿命,。2、每台减速机每次清洗按4000元计算,以我单位6台瓦斯泵计算,每年可节约24000元。管道过滤器管件、钢网都是废旧设备上拆卸下来的,属于废旧物再利用,降低了成本。实施效果与效益多绳摩擦式提升机首绳更换工艺新工艺《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三条规定: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因此,对于主副井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