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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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煤监办〔2017〕286号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王玉普局长在“9•25”总局党组扩大会议、“9•30”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10•26”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政府召开的“10•31”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夯实安全基础,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责任追究,着力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本质安全型企业,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站位1.高度认识党的十九大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指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王玉普局长在“10•26”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视频会议上对落实十九大精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也提出了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当前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较大、重大事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与党和国家的要求,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有很大差距,是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短板。各级、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切实提高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系列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把依然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作为谋划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依据,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准确把握煤矿安全工作在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肩负的重大责任和神圣使命,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凝心聚力,真抓—2—实干,开拓创新,坚持不懈抓紧抓实各项工作,大力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上水平,切实把党的十九大精神转化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举措。二、压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2.树牢“红线”意识。煤矿企业要切实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树牢“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安全发展、持续发展和追求“零死亡”的理念,激发自身抓安全的驱动机制和内生动力,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确保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重大灾害治理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工程技术人员配备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坚决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3.完善责任体系。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强化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把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分解到矿井、采区、班组、个人。要建立“线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包保责任体系,主体企业(集团)领导对所属煤矿分块包保,集团公司业务部门按专业分工分线包保;煤矿矿级领导班子对分管区域分块包保,业务部门及工程技术人员按业务分线包保,形成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网络,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压实到每个单位、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每个员工身上,做到人人身上有责任,个个肩上有担子。4.强化责任落实。煤矿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知—3—责明责、履责尽责、失责追责”,尤其要充分发挥行政手段和经济杠杆的作用,加大失职追责的力度,激发从业人员保安全的内生动力和自主意识,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的落实,抓住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矿长)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两个关键人,确保两个关键岗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特别要强化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技术权威,赋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技术管理上的决策权和资金使用上的话语权。三、突出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灾害治理5.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是《安全生产法》的明确要求,也是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措施。“企业不消灭隐患,隐患引发事故就会消灭企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深入井下一线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带动矿长、区队长、班组长加强安全检查,强化现场管控,特别要在“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上下功夫,重点针对煤矿生产条件变化、出现事故征兆等情况,要立即停产撤人,研究制定专项措施,做实做细隐患排查工作,将隐患消灭在萌芽,切实防止“想不到、查不到、管不到”的问题,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做到“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不丢掉任何一个盲点、不留下任何一个隐患”。6.严格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煤矿企业要在全面系统排查安全—4—隐患的基础上,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重大隐患要及时、如实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实现自查自报自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而查不出、不报告依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依法按上限处罚,推动企业实现三个转变:从被动接受检查向主动自查自改转变,从流于形式向深挖细究转变,从查一般隐患向查重大隐患转变。7.督促隐患整改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是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主要抓手,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隐患当成事故来看待,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安全“体检”以及安全执法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登记造册,督促煤矿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严格实行挂牌督办、跟踪落实,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并加强风险管控;对难以整改又不能保证安全的,一律停产整顿;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坚决予以关闭。8.突出瓦斯灾害治理。(1)煤矿企业要树立“瓦斯不治,矿无宁日”的理念,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保证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达标煤量“四量平衡”。(2)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对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进行防突专项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3)要强化瓦斯地质保障工作,做到地质构造清楚、瓦斯参数准确、鉴定结论可靠。要对矿井的煤与瓦—5—斯突出鉴定结果进行筛查,严防资料不实、鉴定结果不真、该“戴帽”不“戴帽”。(4)要加强变化条件下、非常规作业环境下有害气体的监测监控,严格密闭启封,严格按规定控制并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排放瓦斯,防止窒息、中毒事故的发生。(5)要推进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强化先进装备推广应用,不断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技术水平。9.突出水害防治。(1)煤矿企业要树立“只有打不到位的钻孔,没有探不出来的老空水”的理念,推行“四步工作法”:一查全、二探清、三放净、四验准。(2)要推行煤矿防治水“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分区管理。(3)要对煤矿井田范围及周边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精密勘查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清老空水、承压水等水源的基本情况,查清风氧化带、导水陷落柱、废弃井筒、封闭不良的钻孔等导水通道情况,为防治水害工作提供第一手可靠资料。(4)要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配齐专业技术人员、专用探放水设备、专业探放水队伍;同时使用物探和钻探手段,相互验证,相互补充;明确赋予带班领导、调度员、班组长等人员,遇重大险情第一时间停产撤人的权利,井下发现透水征兆,必须立即撤人。(5)对于带压开采的煤矿必须编制专项防治水措施并认真落实。(6)要加强“雨季三防”和防范其它地表水浸入井下的危险。10.突出顶板管理。(1)煤矿企业要加强地质勘查和地质资料分析,做实矿压观测,抓好地质预测预报工作。(2)根据煤层顶—6—底板岩性和矿压显现情况,充分考虑相邻回采工作面及上下煤层工作面开采应力叠加的影响,合理选择支护方式和参数,优化开采设计与采掘接替。(3)要加强坚硬顶板管理,防止坚硬顶板和瓦斯、水害叠加,产生复合灾害。(4)要加强特殊地质构造的顶板管理,工作面在过断层、褶曲、陷落柱及破碎带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严格落实。(5)要强化大断面掘进、大采高开采以及掘进工作面过空巷等特殊情况下的安全管理。(6)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要及时按规定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危险性评价,制定专门设计、专项措施,消除危险。四、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11.严格执法。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坚守安全“红线”不放松、不动摇,坚持严字当头,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的高压态势。要突出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把容易发生事故的资源整合矿井作为安全执法的重点,加大执法频次,对瓦斯、水害等灾害严重、隐患突出的煤矿实行驻矿监管、专人盯守。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整治“五假五超”(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非正规开采、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对全省所有十类安全生产不放心矿井一律责令停产停工整顿。—7—12.创新执法。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要坚持“下沉”和“上浮”相结合,开展对煤矿集团公司和区域公司的“高位监察”。继续开展“利剑行动”,以打非治违为重点,看死盯牢不放心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列入“去产能”关闭淘汰退出但还未关闭的矿井。采取“夜查”“突查”“零点行动”等监察方式,掌握煤矿真实动态,保证执法效果。充分利用煤矿安全“体检”和安全大检查成果,完善煤矿安全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实行“一矿一档”“一矿一策”。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实行分类监察,“抓两头带中间”。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熟练使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智慧监察”平台,开展数字监察、远程监察,构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天网”。13.扎实开展煤矿安全专项监察开展资源整合矿井专项监察。重点检查:是否实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分包等问题;是否查明了煤矿的水文地质条件;是否严格按照探放水规定进行探放水施工作业;是否存在隐蔽采场等严重违法行为。开展安全费用专项监察。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制度;企业是否编制定了年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建立了台账、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做到安全费用专户储存、核算和专款专用;是否按年度计划规范使用。开展工程技术人员配备专项监察。重点检查:煤矿工程技术、—8—安全管理人员整体配备情况;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学历、从业经历情况;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置情况。开展从业人员培训专项监察,重点检查: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度、计划和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培训上岗情况;“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情况;按培训大纲组织教学情况。14.加强对地方政府的检查指导。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要定期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通报监察执法情况,特别是区域性的共性问题和重大问题。要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煤矿安全生产通报》、《加强和改善安全监管建议书》,提出明确的、有针对性的加强和改善安全监管建议,推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要向煤矿主体企业、集团公司下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提出改进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并督促其对隐患和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五、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15.严格事故查处。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企业的直接责任,又倒查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重要节点发生的事故、因严重违法造成的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迟报瞒报谎报的事故,要依法提级调查,公开曝光,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查处一个、警示一片”。对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依法严厉追责;—9—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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