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1055-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有关情况说明及一通三防条款解读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龙祖根AQ1055-2008•一、规范的总体情况•二、规范的突出特点•三、相关条款解读AQ1055-2008•一、规范的总体情况•(一)原两个标准的作用在提高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水平、装备水平和安全保障水平,提高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标准,强化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基础,规范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察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AQ1055-2008•一、规范的总体情况•(二)修订的原因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不断提高,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程、标准和规范等相继颁布或修订。而原标准格式不统一,缺乏内在联系;部分章节设置不合理;过于强调内容全面,对重点环节关注不够;法律地位较低。AQ1055-2008•一、规范的总体情况•(三)修订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了提升法律地位、健全完善体系、提高安全标准、优化标准内容、突出重点环节、规范工作行为、体现工作特性、力求科学严谨的指导思想。AQ1055-2008•二、规范的突出特点•(一)合二为一•(二)重划章节•(三)严格煤矿安全准入门槛•(四)实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标准高于一般生产矿井的原则•(五)精简实用,突出重点AQ1055-2008(一)合二为一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主要依据相同,行为主体相同,这是一项工作的两个过程,二者间有着密切的内部联系,分开表述缺乏整体性,内容重复太多,将审查标准、验收标准接合起来,作为一个标准出现,将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突出特点AQ1055-2008(二)重划章节原《标准》分矿井概况及安全条件,矿井通风,粉尘灾害防治,瓦斯灾害防治,矿井防灭火,矿井防治水,井下其它灾害防治,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矿井安全检测及其它装备和矿山救护队,劳动动员和概算等十章内容。修改后的《规范》,将煤矿安全划分成开拓开采,矿井通风,瓦斯灾害防治,粉尘防治,防灭火,防治水,电气,提升运输,安全监控,矿山救援、保健和安全培训等十个单元,而且将审查与验收的单元基本一致,前后相呼应,便于对照审查和验收。突出特点AQ1055-2008(三)严格煤矿安全准入门槛专门制订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审查和验收两部分均有必备条件,达到必备条件才能审查或验收,进一步明确了合法性的基本要求。突出特点AQ1055-2008(四)实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标准高于一般生产矿井的原则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主要是针对生产矿井的安全生产问题,其规定照顾到了不同类型矿井的实际情况。对新建、改扩建煤矿而言其安全性应该有较高的标准,各系统在安全上要更稳定可靠,安全装备和设施应该具有较高的水平,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超前性和预见性。突出特点AQ1055-2008(四)实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标准高于一般生产矿井的原则因此,在修改过程中将原来那些照顾现有生产矿井实际而标准偏低、弹性较大的条款作了调整,同时增加了一些高标准的要求。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专用回风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等。突出特点AQ1055-2008(五)精简实用,突出重点删除了设计审查标准中现场安全管理性和应有生产单位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性的条款,消减了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的描述性条款,细化了开拓开采内容。竣工验收标准中删除了大量的设计方面的要求。对将一般性煤矿安全技术规定不再放入《规范》中。如设计审查防突只有两条。目前约篇幅原为原标准的40%,比较精炼,突出重点,实用性强。突出特点AQ1055-2008•三、一通三防条款解读•(一)矿井通风•矿井通风系统是矿井设计的重点,难点,瓦斯涌出、煤层自燃、矿井热害等均制约通风系统的设置。因此设计审查条款相对较多(28条),本节对矿井、水平、采区通风系统的设置,风机选型,采掘工作面通风等均提出了最基本的刚性要求。AQ1055-2008•(一)矿井通风•1、3.3.1通风方式,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层易自燃的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采取分区式或对角式通风。•不鼓励多区域(采区)同时生产。为推行一井一面,简化通风系统,将原标准和设计规范中的“当井田面积较大时,初期可采用中央式通风,逐步过渡为对角式或分区式通风”删除,因为对井田面积较大的,设计可考虑分区投产,在一个时期内,只有一个区域生产,同样实现分区通风,即使初期采用中央区通风,也是符合分区通风要求的。提高了标准。•山西屯兰煤矿“2.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由于实现分区通风,受灾区域只限于南四盘区,未波及其它区域。条款解读AQ1055-2008•(一)矿井通风•2、3.3.2.3主要通风机使用寿命期内,应明确划分矿井通风容易时期和困难时期所服务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原来的设计,大部分只有设计单位知道困难时期在哪,审查人员很难一目了然。为便于审查,增加了此条款,同时也要求设计时必须排出风机使用寿命期内(一般20年)的采场接替情况,对采场接替是否合理进行校核。条款解读AQ1055-2008•(一)矿井通风•3、3.3.3.4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4.3.1.4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以上两条是对采区通风系统的要求,虽然分别放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中,但在设计阶段均应强调和坚持。后一条侧重现场施工组织安排,但在设计阶段相关工程量、接替安排、图纸等不得违反此规定。在此要强调的是对采区概念的把握,对近水平煤层开采,盘区即为采区。条款解读AQ1055-2008•(一)矿井通风•(续上节)•设计时,盘区的划分不能随意,对盘区应有明确的界限,盘区内工作面回采前,盘区大巷必须贯穿整个盘区且不能一段进风一段回风,同时该盘区必须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利用水平大巷直接布置回采工作面的,该水平大巷应按盘区大巷的要求进行设计管理。在以前的审查中,混淆概念的情况比较多,造成盘区大巷未贯穿整个盘区、盘区排水系统未设计(随工作面推进只有工作面临时排水设施)。条款解读AQ1055-2008•(一)矿井通风•4、3.3.4.1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巷道掘进通风要配备双风机、双电源。•由于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局部通风机因故障或检修停电时,易发生瓦斯超限,造成事故。因此掘进工作面应连续供风,故要求实行双风机、双电源,同时应为自动切换,如不自动切换,就失去双风机双电源的意见义了。条款解读AQ1055-2008•(一)矿井通风•5、对风量和降温计算要求进行了简化。•《规范》只提出了通风应达到的结果要求,具体计算方法予以删除,但不代表可随意计算,设计时仍必须按《矿井设计规范》进行计算(为常规要求)。条款解读AQ1055-2008•(二)瓦斯灾害防治本节突出了源头治理瓦斯的理念•一是设计源头,提高瓦斯设防等级;•二是突出区域治理,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瓦斯进行区域治理。条款解读AQ1055-2008•(二)瓦斯灾害防治•1、3.4.1瓦斯矿井设计要求…。•提出了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时确定的基本依据。由于部分地质勘查报告瓦斯资料不全,部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存在着对矿井瓦斯等级定位不准,制定的防治瓦斯灾害措施针对性不强等问题,给矿井建设及将来的生产埋下了安全隐患。•例:云南白龙山,鹤岗鸟山条款解读AQ1055-2008•(二)瓦斯灾害防治•1、3.4.1瓦斯矿井设计要求…。•为从源头上预防事故,提高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局于2006年下发了《关于严格审查瓦斯灾害严重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6]54号文),对设计时的瓦斯等级确定进行规定,本次规范修订时将其纳入。条款解读AQ1055-2008•(二)瓦斯灾害防治•1、3.4.1瓦斯矿井设计要求…。•该条文第三款的内涵还要求,必须预测采掘工作面、局部区域、矿井瓦斯涌出量,只有这样才能确定是否有高瓦斯区域存在。瓦斯涌出预测也是3.3.7.1条风量计算中要求设计时必须做的工作。瓦斯涌出预测必须按《矿井瓦斯涌出预测方法》AQ1018-2006的要求进行,这一点在设计、审查中经常被忽略。条款解读AQ1055-2008•(二)瓦斯灾害防治•2、3.4.3.1突出矿井应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对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威胁区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原标准用16页的篇幅来说明应达到的要求,相当繁琐。本规范虽然只有这一句话,但它对防突设计进行了高度概括,同样要求设计时,必须要体现是否分析了不进行区域预抽和开采保护层的理由。条款解读AQ1055-2008•(二)瓦斯灾害防治2、(续)若采用保护层,对保护层的选择应有相关计算说明;采用区域预抽,应按照瓦斯抽采要求进行设计。采掘工作面的“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设计等也均须明确。因此,要求设计的内容并没有减,只是其设计是否符合要求,由专家视不同矿井具体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把握,以应对不同的地质条件对防突的要求。条款解读AQ1055-2008•(二)瓦斯灾害防治•3、3.4.4.3瓦斯抽采应采用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并确定管路铺设方案、泵站设置。•原因:一是井下移动抽放管理难度大;•二是移动抽放仍排放在井下,排放口存在瓦斯超限区域,同时也未减轻矿井通风能耗;•三是因移动抽放能力小,抽放效果不佳。•为安全彻底解决瓦斯,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系统,这也为瓦斯利用打下基础,同时也符合节能减排环保的要求。因此提高了标准。条款解读AQ1055-2008•(三)粉尘防治•1、3.5.2.1煤层及其围岩具备相应条件时,必须采取注水防尘措施。•注水防尘原理。因此要求具备条件时应注水防尘。•该条要求设计必须说明《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第二款所列情况,论述是否应进行煤层注水,这里要说明的是,该款所说前提是指采煤工作面,因此各项条件应具体到采煤工作面区域,目前审查中发现问题最多是煤层原有自然水分方面,部分设计按矿井井田范围内煤层平均自然水分来决定是否需进行注水,而不是按采煤工作面区域,应该引起重视。条款解读AQ1055-2008•(三)粉尘防治•1、(续)煤层注水对防火、防瓦斯、防突还有积极作用•煤层注水防治瓦斯作用•煤层注水防治自然发火作用•煤层注水防治煤与瓦斯突作用因此对突出、高瓦斯、易自燃煤层更应积极采取煤层注水措施。条款解读AQ1055-2008•(三)粉尘防治•2、3.5.3.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供水防尘系统…。•供水防尘系统应有专门设计,对供水水量、水压等进行计算并对供水管路等设施进行选型。可结合消防洒水系统一并考虑计算。条款解读AQ1055-2008•(四)防灭火•1、3.6.1.1矿井必须有各可采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设计时可依据勘探报告所确定的各煤层的煤的自燃倾向性等级(ⅠⅡⅢⅣ),但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28条规定重新分类,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建井期间对各揭露煤层重新鉴定的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条款解读AQ1055-2008•(四)防灭火•2、3.6.1.2开采容易自燃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设计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实践证明,灌浆防灭火是一种技术含量较低,最简单、最易掌握、最成熟也是最有效的防灭火措施。因此要求必须使用灌浆防灭火措施,并实行随采随灌,同时考虑各矿井不同的条件,还必须辅以其它的防灭火措施,不允许采用单一的防灭火措施,在提高标准的基础上增强了可操作性。条款解读AQ1055-2008•(五)设计审查的把握上还应注意与验收条款相结合。•设计审查大部分是刚性条款,对一些现场安全管理的要求未列出,大都作为竣工验收的条款了,但不代表设计时不需要考虑。设计、审查是为施工和竣工验收服务的,而且规范包含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两部分,因此在设计时还应兼顾验收相关条款提出相应要求。如:对突出矿井防突机构和队伍的设立,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抽放专项设计的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