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执法检查法律依据重点检查内容法律后果“两体系”渊源“两体系”建设重点内容“两体系”内容变化两体系风险管控省260号令省条例隐患排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两体系”执法依据地方性规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260号令)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5.1实施)法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款修改建议对照稿)征求意见的函》政法函[2017]56号•增加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进行危害辨识和评估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如实记录;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艺、设备、设施、物品、场所和岗位,应当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第九十八条增加一项: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或者定期辨识评估安全风险并如实记录的(限期改正,可处十万以下罚款)风险管控执法依据省260号令义务条款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责任条款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转致风险管控规定解析省条例义务条款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责任条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要点:1、建立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体系通则、细则、实施指南要求);2、严格落实(按照义务条款和体系建设要求)“风险管控”规定解析法律•《安全生产法》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16号)地方性规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260号);《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177号)(已修订)“隐患排查”执法依据风险管控制度是否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度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制度是否以正式文件下发执法检查内容风险排查是否开展风险排查重大危险源及重点危险部位是否排查全面执法检查内容管控措施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是否逐一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制定的管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执法检查内容管控责任是否明确风险点的管控层级风险级别与管控级别是否一致执法检查内容风险公告是否在醒目位置进行风险公布员工是否了解风险点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执法检查内容风险告知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岗位是否设置风险告知卡风险告知卡内容是否与本岗位风险内容相一致执法检查内容隐患排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项目清单事故隐患排查排查治理情况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执法检查内容隐患治理对于排查出的隐患是否及时治理治理情况是否达到安全要求暂时无法整改事故隐患是否采取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防范措施是否落实执法检查内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是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执法检查内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治理执法检查内容一、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表现形式:1、未建立风险管控制度;2、未以正式文件发布。义务条款:《省条例》第十九条处罚条款:《省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限期改正,可处罚款)法律后果二、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表现形式:1、未对风险点进行定期排查、确定风险等级、公告警示、落实管控措施、动态监控等。义务条款:《省条例》第十九条处罚条款:《省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限期改正,可处罚款)法律后果三、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表现形式:1、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未以正式文件发布。义务条款:《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条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限期改正,可处罚款)法律后果四、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表现形式:1、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2、未按职责分工及时间要求进行排查。义务条款:《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处罚条款:《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法律后果五、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现形式:1、未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2、编造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义务条款:《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条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限期改正,可处罚款)法律后果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表现形式: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义务条款:《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条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限期改正,可处罚款)法律后果七、未按规定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表现形式:1、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2、治理方案内容不符合要求。义务条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处罚条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法律后果八、未按照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表现形式: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治理。义务条款:《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一条处罚条款:《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法律后果强调说明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