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华师研(2017)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三条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必须缴纳学费,本人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第五条研究生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凭本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假期集中授课的研究生一般不超过开课后3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学校在报到时对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一)审查发现研究生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二)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第七条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1年:(一)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而不宜在校学习,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能治愈者;(二)已怀孕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三)根据国家文件被选派支教者;(四)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期到校报到,经审查属实者。第八条研究生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第十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保留期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和批准后,凭原录取通知书和批复,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按实际入学当年同年级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缴费、注册,享受同年级研究生相应的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延迟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一条研究生新生注册学籍后,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福利待遇、医疗保障等由研究生所在单位或研究生本人负责。第十二条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考生档案是否齐全;(五)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六)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为研究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第十三条取消研究生入学资格或学籍,须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批准。第十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研究生(包括推迟毕业的研究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或在网上办理注册手续,学校另有规定者除外。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在注册日之前履行暂缓注册请假手续,期限不超过2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2周(假期集中授课的研究生超过开课后3天)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已注册的研究生,除因退学等原因导致学籍终止之外,其学籍有效期截止到下个学期开学之前。第三章学习年限第十五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2-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本科直博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上述研究生创业者的最长学习年限相应增加2年。第十六条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者,经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可以提前毕业。第十七条研究生不能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毕业的,应提前3个月办理延期手续。研究生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不能毕业的,应以结业或肄业等形式终止学籍,特殊情况按国家、上海市等相关规定办理。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八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取得相应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校不断完善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第十九条研究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学校认可的跨校修读课程和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上述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二十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申请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二十二条本校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本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本校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且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应当诚实守信。研究生在学业、学术和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反学术诚信的,学校将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五章转专业、转指导教师与转学第二十五条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一)原所学专业停办;(二)本人身体条件变化不符合所学专业要求;(三)其他特殊原因。转专业需符合以下要求:(一)转专业原则上在一级学科相关专业或跨学科相关专业内进行;(二)研究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后,一般不再受理转专业的申请;(三)转专业后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第二十六条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指导教师:(一)转专业申请已获批准;(二)导师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三)其他特殊原因。转导师原则上需征得原导师同意,且有导师同意接收。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五)正在休学或应予退学的研究生;(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本校研究生申请转学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需经转入校与学校同意,由学校报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本校研究生跨省转学者由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学校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过审核,并征得拟转入专业导师和院系所同意,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并及时公示。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第三十条研究生在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1周内办理休学手续。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注册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现研究生出现符合休学的情形而向该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通知时,研究生应在接到学校通知后1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休学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其休学程序,要求研究生离校。研究生休学时间以1学期为最小单位(假期集中授课的研究生以1年为最小单位)。休学一般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休学起迄时间以学校核定为准。第三十二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休学期满前1个月内,书面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研究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依据《华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第七章退学第三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法完成学业且未办理结业或肄业手续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当退学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研究生的退学,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批准。第三十五条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告知本人。同时报送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已退学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第三十六条退学者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且必须在2周内离校。第三十七条退学研究生,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