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员培训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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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员培训教材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意义:安全第一,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综合治理,是煤矿实现安全的技术手段。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目标原则和手段的关系。不能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达到预期目的。反之,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的原则;(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的原则。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①管理体现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体现了对煤矿生产经营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先进科学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②装备是矿工向生产环境、向自然条件作斗争的武器,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可避免事故的发生。③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手段,许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无证上岗、未岗前或岗中培训,员工法律法规和安全意识淡薄或缺乏专业技术知识造成的。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②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②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作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把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培训列入年度和月份生产和工作计划;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④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指令和文件;⑤思想政治工作要贯穿到安全生产全过程;⑥搞好业务保安、安全教育广泛深入等。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是要强化安全法律观念:树立依法行事、依法治理安全的观念。出事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党纪责任,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涉及方方面面,是多环节、多层次的系统工程,这就需要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到每一个岗位、分解到每一个人员。三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专门机构去管理、检查、监督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因素和责任的落实。四是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煤矿企业要进行经常性的、定期的、监督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日常安全巡回检查,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要认真检查、随时抽查、突击检查,形式要多样。五是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煤矿监察机构是执法机构,要做到从严执法,公正执法。依据是《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和行业规章。六是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要进行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律法规、本矿安全现状、安全措施、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生产技能教育,使全员懂法、熟悉作业操作方法、应知应会、人人遵章守法、不留隐患,确保无事故,安全生产。七是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这是搞好安全的必要的措施。要求职工对矿井环境、自然灾害因素、工作隐患、生产过程中不安全问题要事先掌握和熟悉,从管理角度研究,从安全措施上预防控制事故,预防在先、处处谨慎、措施得力、项项落实。八是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应急处理、抢救处理、结案处理。坚持四不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九是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按国务院302号令的要求,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以起到惩罚本人、警示他人,在全业树立起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的作用。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山资源法》等。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有《××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意义是四个需要: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二)《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以第65号命令发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1)立法目的。其立法目的是: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健全矿山法制。(2)指导思想。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结合、国家监督和民众监督结合,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3)主要内容。该法共八章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和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21次全体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以第75号命令发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1)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2)主要内容。该法共八章81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安全管理、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该法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责任等。该法对煤矿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第296号命令颁布,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力、地位、职责、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与政府的关系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1.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有三个背景: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三是改变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客观需要。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2)主要监察内容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主要监察内容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是“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想结合。”(五)、《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制定的目的及意义1、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2、意义: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为国家步入小康社会做出应有贡献。(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起施行制定《特别规定》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检查生产责任,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条款第五条规定:煤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第八条规定: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和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性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或者在其它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检查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六)、《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2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方法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2)部分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圳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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