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煤矿安全规程地质保障、防治水部分释义华北科技学院尹尚先13700349688Contents《规程》修订总体说明《规程》修订要点详解问题解答234煤矿安全法规体系概况1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框架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安全生产法律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法规国家标准GB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标准行业标准MT、AQ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一、安全法规体系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1、安全生产基本法律:《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2、安全生产法规:a、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b、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3、安全生产规章:a、部门规章-煤矿安全规程b、地方性安全生产规章4、安全生产标准:a、国家标准b、行业标准法律法规的基本解决规则宪法的最高性—安全生产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但不溯及既往地方政府与国务院部门规章,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做出解释或者裁决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2.《煤矿安全规程》的法律地位基于已有部分煤矿企业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进行执法监察提出异议的情况,以国家局令的形式颁布,以使《煤矿安全规程》成为部门规章,解决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地位问题。《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现公布《规章制定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一、安全法规体系第71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法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一、安全法规体系1.《煤矿安全规程》的形成与沿革1951年制订了第一部《煤矿安全规程》。其间经过14次制订与修订,时间分别1955、1961、1972、1980、1986、1992、2001、2004、2007、2009、2010、2011年,本次2016为第14次全面修订。二、修订总体说明建国以来大量煤炭生产的安全生产经验和血的事故教训,铸就了《煤矿安全规程》的不断完善和成熟。从1949年起,《规程》先后经过14次制订和修改。1、1951年9月由燃料工业部制订了第一部煤矿规程—《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草案)。2、1955年12月仍由燃料工业部组织修订和颁发了中国煤炭工业第二部规程—《煤矿和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受前苏联《煤矿、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的影响,所以第二部规程是仿效它而制订的。3、1961年10月,由煤炭工业部组织制订了第三部规程—《煤矿保安暂行规程》4、1972年4月,煤炭工业部颁发了第四部规程—《煤矿安全试行规程》5、1980年2月,煤炭工业部组织修改制订并颁布了第五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6、1986年7月,在1980年版规程的基础上,经过修订而重新公布执行第六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7、于1992年10月22日能源部以能源安保[1992]1017号文颁布了第七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并于1993年1月1日贯彻实施8、自1998年开始,国家煤炭工业局着手将《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等修订为统一的《煤矿安全规程》,即2001年第八版《煤矿安全规程》,于2001年9月28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9、2004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又着手对国家安全监察局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修改,以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6号令发布。10、2006年、2009年、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安规程》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分别颁布:2006、2009、2010年版《煤矿安全规程》。11、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安规程》(防治水部分)进行了修订。12、201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安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2、煤矿安全规程中防治水部分的形成与沿革防治水部分与《规程》制订、修正与完善同步进行。但其中最重要的是1978年、1999年和2011年三次修改。(1)1978年原煤炭工业部集中煤炭生产、科研、院校等各方面的专家30余名,经过两年时间,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1980年2月颁布的第五部《规程》中防治水部分的主要内容和绝大部分条款。(2)1999年原国家煤炭工业局决定修订《规程》,并于2001年公布了第八部《规程》。该《规程》与1992年版本比较,主要是增加了有关顶板水和建井中的防治水条款,并且考虑到国内外科技进步和我国煤矿防治水的状况,对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和“带水压”开采等条款进行了修订,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更高要求。这次共修订34条。(3)2011年全面修订。(4)2016年重新全面修订。防治水修订原则以人为本、企业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简化、量化、可操作性。吸取事故教训、重点防治老空水害。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探放水工作。完善应急救援体系、防排水系统。增加新建、闭坑矿井防治水内容。防治水部分主要修订内容(44条不变)进一步明确了煤矿企业、矿井配备防治水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的职责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防治水预防和预警机制,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先人后报告再预警明确了采掘工作面的探水方法,井下超前探放水必须采用“三专”(专用钻机、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增加了新建、闭坑矿井有关防治水规定对水淹区下采掘作出了明确规定防治水部分主要修订内容探放水原则,以钻探为主,物探化探等为辅的综合探测方法。进一步明确了突水系数的含义。细化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规划等水文地质基础工作要求明确提出隐患排查要求。增加了重大事故带给我们的教训。强调了封孔的重要性。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的,采用大功率潜水泵地质保障单独设一编意义本部分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建设安全规范》、《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技术标准》进行修订,共计12条地质保障是进行煤矿建设和生产活动的重要前置条件,是规范煤矿地质工作、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因此新修改规程中,新增第二编地质保障部分。第二十二条(新增)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第二编地质保障三、修订要点详解第二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新建矿井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二十四条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二十五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第二十六条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第二十七条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第二十八条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第二十九条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第三十条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第三十一条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第三十二条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三条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第二编第六章变为第三编第七章修改要点:1.修改三条,增加四条;2.新增16字方针原则、补勘、动态观测、5图件。3.重新(主要文字组织)修改制度、人员、设备、队伍、救灾物资。重要变化:先撤人再报告调度,充裕逃生时间(288条)第一节一般规定(7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新增要点:1.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2.《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三条。第一节一般规定(7条)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要点:1.《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2.《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条3.《关于2013年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煤安监调查〔2013〕6号第一节一般规定(7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第二百五十一条(原条删除,部分内容移至第二百五十二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第二百八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文字顺序,增加‘物资’;新增‘专门机构’第二百八十四条修改要点1.编制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2.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3.删减‘查明老空积水情况’;4.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第二百五十二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水文地质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